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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水許可審批操作規(guī)范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一)名稱:取水許可(二)性質:行政許可二、設定依據(jù)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61號,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guī)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2006年2月21日)第二條第二款: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
2、納水資源費。3.《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二十五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xù)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xù)的決定。4.《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二十六條:取水單位或個人要求變更取水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經(jīng)原審批機關批準,辦理有關變更手續(xù)。第二十七條: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chǎn)品和產(chǎn)業(yè)結構、改革工藝、節(jié)水措施節(jié)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
3、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jīng)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jié)約的水資源,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x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2006年2月21日)第三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水利部《關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員會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的通知》(水政資〔1994〕555號)、《關于國際跨界河流、國際邊界河流和跨?。ㄗ灾螀^(qū))內陸河流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的通知》(水政資〔1996〕5號)、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
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取水許可權限的通知》(桂政辦發(fā)〔2008〕120號)。(一)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的項目1.南盤江、紅水河黃泥河口到曹渡河口:工業(yè)與城鎮(zhèn)生活≥26萬m3/d,農業(yè)≥6m3/s;西江干流桂平至界首:工業(yè)與城鎮(zhèn)生活≥43萬m3/d,農業(yè)≥10m3/s;北侖河境內干流(含邊界河段):工業(yè)與城鎮(zhèn)生活≥5萬m3/d,農業(yè)≥6m3/s。2.跨省、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的取水。3.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4.跨?。ㄗ灾螀^(qū))河流在?。ㄗ灾螀^(qū))邊界上、下游各10km河段以及省、自治區(qū)邊界河流上的取水。5.興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
5、取水量5萬m3以上)的建設項目。(二)自治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流域管理機構審批事項范圍以外的審批項目1.自治區(qū)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和備案的新、改、擴建設項目的取水。2.國際邊界河流、省際邊界河流、設區(qū)的市邊界河流上的取水。3.跨設區(qū)的市行政區(qū)域的取水。4.地下水日取水量1萬m3以上不足5萬m3的取水。5.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qū)開采地下水的。?(三)設區(q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域管理機構和自治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取水許可范圍以外的取水的審批項目1.設區(qū)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和備案的新、改、擴建設項目的取水。2.縣(市、區(qū))邊界河流上的取水。3.跨縣(市、
6、區(qū))行政區(qū)域的取水。4.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m3以上、不足1萬m3的取水。(四)縣(區(q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審批項目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取水。注:《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34號,2008年4月9日)第八條第一款: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huán)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附件4)。1.取水量較少的情形包括:從江河水庫取水的,日最大取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從地下取水的,日最大取水量小于500立方米;蓄水工程總庫容小于10萬立方米;水電站總裝機容量小于500千瓦。2.對周邊環(huán)境影響較小的情形包括:取
7、水口不在縣級以上邊界河流,不屬于跨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的取水,未發(fā)生水事糾紛,項目不設入河排污口,或日入河廢污水量小于500噸且不含《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規(guī)定的第一類污染物質(總汞、烷基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苯并(a)芘、總鈹、總銀、總α放射性、總β放射性)等。符合填寫水資源論證表的項目,其水資源論證審查權限和取水許可審批權限的機關為項目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四、審批機構北海市銀海區(qū)農業(yè)水利局五、行政審批條件?《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2006年2月21日)第二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
8、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在作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