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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司法制度畢業(yè)論文 司法獨立的幾個問題》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湖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考籍號:XXXXXXXXX姓名:XXX專業(yè):法學司法制度論文題目:司法獨立的幾個問題指導老師: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關鍵詞:司法獨立/權力制衡/法治/人治 內容提要:司法獨立的理論基礎,一是權力分立與制衡原理,二是主權在民的原理與原則。在古代主權在君的政治體制下,有某種權力監(jiān)督的思想與制度設計,但不可能有近代意義的司法獨立的原理與原則。近幾十年來,有關司法獨立的一系列國際文書的出現(xiàn),標志著司法獨立已經(jīng)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fā)展階段。司法獨立與現(xiàn)代意義的民主、法治和人權密切聯(lián)系在一起,其價值是多重的。要
2、在中國真正實現(xiàn)司法獨立,首先要在觀念上進行更新,尤其應在五個問題上走出理論誤區(qū)?! ∫婪ㄖ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中國人民的一項治國方略和奮斗目標,已被莊嚴地載入我國憲法。司法獨立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的主要標志,是現(xiàn)代憲政的重要內容,是我國現(xiàn)行憲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和制度。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又進一步強調,要“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爆F(xiàn)在,我國的司法改革正在廣泛的范圍內深入展開。保證司法獨立是司法改革的一項極為重要的任務。本文擬著重從司法獨立的理論層面談一些個人的看法,以就教于學術界
3、和實務界同仁?! ∫?、司法獨立的產生與歷史發(fā)展 研究問題的科學方法之一,是對某一理論、原則或制度進行歷史的考察,看它在歷史上是怎樣產生的,它經(jīng)歷過什么樣的發(fā)展階段,這樣才能更好地把握該事物的性質、價值和未來的發(fā)展方向?! ∷痉í毩⒆鳛閲覚C構的一項重要原則和制度,是近代民主革命的產物。它是建立在“主權在民”和分權理論的基礎上的。在古代,無論是西方還是中國,國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各項權力,都是高度集中于君主和地方長官一人之手。這是奴隸制和封建制的專制主義政治的重要特征。其理論基礎是”主權在君”。既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
4、濱,莫非王臣”、“朕即國家”,為了實現(xiàn)君主一人的統(tǒng)治,國家權力的高度集中就成為很自然的事情。隨著封建主義生產關系的沒落和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和市場經(jīng)濟的興起,“主權在民”理論應運而生。但是人民很難直接管理國家,而只能通過選舉產生政府,由政府代表人民管理國家。為了防止被選舉產生的政府權力腐敗與異化,啟蒙思想家們建議未來的政府應當實行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這就是司法獨立產生的社會條件和歷史背景。這里,筆者需要順便指出的是,人們通常認為,司法獨立的理論基礎是“權力分立”理論,這無疑是正確的,但還不夠全面?!皺嗔Σ皇苤萍s必然腐敗”的原理,具有
5、超時空的性質,因此古代就有了朦朧的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思想。西方古代權力分立理論的出現(xiàn)和中國古代“三省”制度和“監(jiān)察”制度的設置就是例證。但那時候不可能產生司法獨立的理論、原則和制度,這是“主權在君”觀念和專制主義政治制度所決定??隙ㄟ@一點,對深刻理解“司法獨立”的價值是十分必要的?! ⊥ǔUJ為,西方古代的分權思想起源于古希臘思想家亞里斯多德。他認為,“一切政體都有三個要素,作為構成的基礎?!边@三個要素是:議事機能、行政機能和審判機能。倘使三個要素都有很好的組織,整個政府將是一個健全的機構。[1]比亞氏晚兩個世紀的古羅馬史學家波里比
6、亞斯繼承與發(fā)展了他的這一思想。在《羅馬史》這一著作中,波里比亞斯提出,羅馬的政權分為三部分:第一是執(zhí)政官,代表君主勢力;第二是元老院,代表貴族勢力;第三是平民會議,代表人民的勢力。任何一部分過重,都會影響政體的平衡。執(zhí)政官需要元老院通過法律,才能獲得經(jīng)費;執(zhí)政官簽訂條約與媾和,也要經(jīng)平民會議通過;元老院有關死刑的判決需經(jīng)平民會議批準;而平民會議通過建筑執(zhí)照和雇用稅吏等法案又必須經(jīng)元老院同意。只有三者相互制衡,才能避免政制衰敗。〔2〕古代西方的分權思想比中國發(fā)達,是由古希臘存在城邦國家等具體歷史條件所決定?! 〗鞣降姆謾嗬碚撌?/p>
7、由英國的洛克和法國的孟德斯鳩等思想家奠定的。洛克的一生是在英國革命時期度過的,其思想深受這一革命的影響。他認為,每個國家都有三種權力,即立法權、行政權、對外權。每一種權力都要由一個特定的機關來掌握,而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里。如果一個機關同時享有立法權和執(zhí)行權,就會促使他們去獲取權力并濫用權力,在制定法律時只顧自己的利益,而在執(zhí)行法律時免受法律的約束。他認為,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立法權最高,行政權和財政權應處于次要的和服從的地位。其目的是提高議會的地位以抑制王權。 但他也強調,立法權也要受限制:它應以正式公布的法律來治理國家“,
8、國家的法律應該是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3〕這些法律應以為人民謀福利作為最終目的,未經(jīng)人民或其代表同意,不得對其財產課稅;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權力不能轉讓?!?〕他認為,以上三權應當分立并相互制約。依照現(xiàn)代的觀念和制度來說,洛克實際上是主張兩權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