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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撤銷權的性質(zhì)及撤銷之訴的當事人 .》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論撤銷權的性質(zhì)及撤銷之訴的當事人.摘要:撤銷權的性質(zhì)及撤銷之訴的當事人為撤銷權制度中的難題。關于撤銷權的性質(zhì),各國學說分歧較大,主要有請求權說、形成權說與折衷說三種,三種學說內(nèi)又各有不同的觀點。本文通過對上述學說的分析,認為應以形成權說中的第三種觀點較為可取。一般認為,撤銷之訴的當事人取決于撤銷權的性質(zhì)及效力。由于上述三種學說在撤銷權的性質(zhì)問題上見解不同,因而在撤銷之訴的當事人的問題上亦見解各異。本文通過對各學說的分析,認為應采形成權說中的第三種觀點。最后,本文結(jié)合撤銷權的理論,對我國法釋[1999]1
2、9號第24條的規(guī)定進行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見。關鍵詞:撤銷權撤銷之訴請求權形成權被告第三人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74條、75條明確確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依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由于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往往會妨礙交易
3、安全,影響第三人的權益,因而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判決才能發(fā)生撤銷的法律效果。在此意義上,債權人撤銷權又被稱之為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債權人撤銷權,與債權人代位權同為對于債權人保護債務擔保力所設的制度,二者皆為對于債權的相對性的突破。法律在一定條件下,于債務人有積極減損其財產(chǎn)的行為時,準許債權人撤銷其行為,以回復債務人的資力;于債務人消極的不行使其權利時,準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維持債務人的資力。前者重在回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后者重在維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我國合
4、同法雖然設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jù),但由于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理論與實踐中仍有若干問題有待研究,其中撤銷權的性質(zhì)、效力及撤銷之訴的被告為撤銷權制度中的難題。本文擬就此問題提出一些個人見解。]8vGkR_N5€Ys,}[州學習社會學法學.gzU521.]]8vGkR_N5€Ys,}一、撤銷權的性質(zhì)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雖以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為必要,但債權人撤銷權非為訴訟法上的權利,而為實體法上的權利。[1]債權人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權利,法律通過賦予債權人以
5、撤銷權,從而擴張了債權的權能,使得債權人于請求權之外,還具有撤銷的權能,即使得債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權的功能。但是,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zhì),學界存有較大的分歧,主要有請求權說、形成權說與折衷說三種學說。(一)撤銷權性質(zhì)各學說簡介1、請求權說。此說又稱債權說,為德國、瑞士民法的通說。此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的本質(zhì)為對于因債務人的行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其返還財產(chǎn)的權利。撤銷的效果,僅生債權的請求權,而不發(fā)生溯及的物權效力,使物權當然回復為債務人所有。至于構(gòu)成此債權的原因為何,此說又可分為(1)
6、基于法律規(guī)定之返還請求權;(2)基于侵權行為之返還請求權(3)類似于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等觀點。因此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依此請求權提起的撤銷之訴為給付之訴。2、形成權說。此說又稱撤銷權說或物權說,日本、德國及臺灣部分學者持此說。此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具有實體法上形成權的性質(zhì),債權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訴的方式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法律行為的效力溯及的消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效果,因債務人的詐害行為原歸屬受益人的權利自始失其效力,復歸于債務人。關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后如何請求受益人或轉(zhuǎn)得人返
7、還財產(chǎn)與債務人,此說又可分為三種不同觀點:(1)第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于行使撤銷權之后,若受益人或轉(zhuǎn)得人仍占有標的物的,債權人自己對于受益人或轉(zhuǎn)得人不得直接請求返還,而只能基于代位權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此種觀點又稱為極端的形成權說。[2](2)第二種觀點認為債權人于提起撤銷之訴時,可以同時提起代位之訴,聲明請求返還財產(chǎn)或賠償于債務人或自己。該觀點認為返還財產(chǎn)之請求雖須以撤銷權的行使為前提,但卻非撤銷權行使的當然效力。[3](3)第三種觀點,認為債權人于行使撤銷權之后,若受益人或轉(zhuǎn)得人仍占有標的物的,可依撤
8、銷之訴的有效判決直接請求其返還,而無須借助代位權制度。該觀點認為返還財產(chǎn)之請求,為撤銷權行使后的效果而非撤銷權的本體。[4]3、折衷說。折衷說為法國民法通說,日本、臺灣學者[5]亦多持此說,受此影響,我國大陸學者一般亦采此說。此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為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且使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上地位回復原狀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兼具請求權與形成權兩種性質(zhì),就其撤銷債務人與受益人間的行為而言,為形成權,具有形成之訴的性質(zhì);就其得請求受益人將財產(chǎn)返還于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