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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肅省信訪條例(1992年6月30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02年7月26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根據(jù)2006年9月28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甘肅省信訪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信訪工作,密切國家機關與人民群眾的聯(lián)系,接受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暢通信訪渠道,維護信訪秩序,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信訪人采用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咨詢問題、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2、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guī)定的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谌龡l 信訪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機關應當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確定一位負責人主管信訪工作?! ≈饕撠熑藢π旁L工作負領導責任,主管負責人負主管責任,其他負責人按照分工負分管責任。 第五條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以下信訪工作制度: (一)信訪工作目標管理制度: (二)信訪工作聯(lián)
3、席會議制度, (三)國家機關負責人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包案處理重大信訪事項制度和定期研究信訪工作制度; (四)重要信訪事項督查督辦制度; (五)國家機關之間信訪受理情況相互通報制度; (六)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應急處置制度; (七)信訪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 (八)信訪督查員制度; (九)信訪事項的登記、受理、辦理、回復、報告、歸檔、保密制度, (十)對信訪問題突出單位通報制度和對其負責人談話誡勉制度; (十一)信訪工作中失職、瀆職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十二)其他信訪工作制度.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在信訪接待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信訪工作制度,接受社會和信訪人的
4、監(jiān)督。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自覺維護信訪秩序,支持、配合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處理信訪事項?! 〉诙隆⌒旁L人 第七條 信訪人依法進行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扣壓信訪人的來信和來訪材料、資料;不得刁難、壓制、歧視、打擊報復信訪人?! 〉诎藯l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涉及自身、他人或者公共合法權益的事項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投訴請求; (二)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 (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四)詢問、了解信訪法律、法規(guī)、制度和信訪事項處理程序
5、; (五)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供與其信訪事項有關的咨詢服務; (六)依照規(guī)定程序,要求處理、答復其信訪事項或者提出復查、復核和聽證其信訪事項的申請; (七)向受理或者辦理機關查詢其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及結果; (八)對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回避請求; (九)要求對個人信息以及隱私保密; (十)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诰艞l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沖擊、圍堵國家機關,攔截車輛,阻斷交通, (二)煽動、雇傭、脅迫他人進行信訪活動或
6、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三)不履行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的處理決定,無理反復走訪或者滯留上訪; (四)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國家機關或者信訪接待場所; (五)侮辱、威脅、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谌隆⌒旁L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十條 信訪工作機構是代表國家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的工作部門?! 】h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h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jù)需要設立或者確定
7、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配備相應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谑粭l 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并向信訪人出具受理憑據(jù); (二)登記、受理上級機關及其信訪工作機構交辦、轉送的信訪事項; (三)向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部門、下級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轉辦、交辦信訪事項; (四)協(xié)調處理所轄地區(qū)、單位之間的信訪事項; (五)對本級其他部門和下級機關的信訪工作進行業(yè)務聯(lián)系、指導和檢查,總結交流信訪工作經驗; (六)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