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我國公設辯護人制度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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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議我國公設辯護人制度構建  摘要:本文從在我國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的現(xiàn)實意義著手,分析了美國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優(yōu)勢與特點,并在總結其經驗的基礎上,就目前我國創(chuàng)立公設辯護人制度所面臨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關鍵詞:公設辯護人制度;刑事法律援助;有效辯護;司法公正現(xiàn)代意義上的公設辯護人制度于1914年誕生于美國,指由國家設立的公共機構或者以非盈利組織形態(tài)出現(xiàn),并通過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形式,雇傭全職或者兼職公設辯護人,為貧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服務的制度體系[1]。一.在我國設立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必要性(一)公設辯護人制度對保

2、障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訴訟辯護權的重要作用5訴訟辯護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67條已經將律師辯護介入的時間提前至偵查階段,并對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進行擴充和調整,為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辯護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jù),在此基礎上全面引進公設辯護人制度有望解決律師辯護普遍性與有效性的問題。一方面,公設辯護人制度最大的優(yōu)勢在于律師團隊的專業(yè)性,能為貧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高質量的刑事辯護;另一方面,公設辯護人制度從本質上具有穩(wěn)定性,能為貧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持續(xù)的刑事辯護。這些因

3、素使公民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因貧富尊卑的差距或其他特殊原因都能公平地享有并行使訴訟辯護權,體現(xiàn)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二)公設辯護人制度對明確國家責任與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重要意義現(xiàn)代法律援助的標志性特征之一是國家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而從我國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實施狀況來看,律師承擔了絕大部分的刑事法律援助義務,國家在這個過程中只是扮演著一個管理者、監(jiān)督者的角色[2]。公設辯護人制度的設立,確立了政府作為法律援助的義務主體,從財政上對刑事法律援助以全力支持,同時明確公設辯護人的法律地位,提高了刑事法律

4、援助律師團體的專業(yè)性與職業(yè)性,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質量,實現(xiàn)了司法程序的公平與公正。二.美國公設辯護人制度的特色及對我國的啟示5美國刑事法律援助與民事法律援助是相對獨立的兩個系統(tǒng),刑事法律援助是以公設辯護人模式為主導,具有獨特的優(yōu)越性:第一,美國因地制宜,在較大城市和經濟發(fā)達的地區(qū)設立公設辯護人辦公室,聘請一些經驗豐富的專職律師對適格對象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而在人口較分散的地方或者經濟相對不太發(fā)達的較小城市,則主要通過私人律師模式或合同制模式等開展刑事法律援助活動。第二,美國的公設辯護人具有公職身份,他們和檢察官一樣,

5、是政府雇員,且同時為全職辯護律師,是國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與義務的體現(xiàn)。第三,公設辯護人的薪水來源于政府財政撥款,領薪性是其首要特征,也是它與私人律師制度、合同制律師制度最大的區(qū)別之一。第四,公設辯護人精通刑事辯護業(yè)務[3],且主要代理刑事辯護服務,這使得他們?yōu)榉缸锵右扇?、被告人進行刑事辯護的有效性大大增強。分析美國公設辯護人制度在理論與實踐上的特點對我國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有著重要的啟發(fā)意義,比如對公設辯護人應當如何定性,是辯護律師還是政府雇員?什么樣的機制可以保證公設辯護人全面代表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如何加強公

6、設辯護人制度的有效辯護及質量保障?處理好了這些最基本的問題,我們的公設辯護人制度才能在一開始就發(fā)揮正面效果。三.關于在我國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幾點思考(一)對公設辯護人基本屬性的探討公設辯護人具有雙重身份,首先,公設辯護人受雇于國家,這表明其具有公務員5身份,體現(xiàn)了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其次,公設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辯護,擔任著辯護律師的角色,維護的是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利益。討論公設辯護人的基本屬性是為了司考公設辯護人雙重身份是否會引發(fā)職業(yè)倫理沖突的問題。筆者認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公設辯護人的性質是為貧

7、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辯護的代有公職身份的律師,應當首先遵守律師的行業(yè)規(guī)范,并對當事人負有保密義務與忠實義務,在這個過程中他們不是基于公務人員的立場維護政府的利益。(二)公設辯護人援助案件的范圍及介入時間依照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67條,國家應當為下列四種情形下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辯護:①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②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④未成年的。上述立法規(guī)定較之于我國先前的法律援助對象范圍有了很大的

8、擴充,它是與我國目前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因此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受理案件范圍完全可以以此為依據(jù),不宜在短期內進一步擴大,否則會導致辦案經費的短缺與刑事辯護效率的低下。同時我國新刑訴還將律師介入辯護的時間從原來的審判階段提前到了偵查階段。(三)公設辯護人的外部監(jiān)督及??兛荚u5任何機構工作的開展都應該有相應的監(jiān)督機構,公設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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