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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談談司法腐敗的根源及對策摘要:司法腐敗伴隨著法律的產(chǎn)生而產(chǎn)生,前人為了立法和執(zhí)法、防止司法腐敗采取了種種措施,但未從根本上杜絕,由于中國經(jīng)歷了漫長的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受到不斷的影響,司法腐敗問題從未解決,而今,在社會主義社會里,中國共產(chǎn)黨人著力解決司法腐敗問題。本文力圖從法律腐敗的產(chǎn)生及對策進行探討。關鍵詞:司法腐敗產(chǎn)生根源對策翻開中國的法制史,從我國法律產(chǎn)生夏、商、周開始,特別是出于春秋戰(zhàn)國時期,法制建設和司法制度有了長足的發(fā)展,“立法者,王之本也”,“生法者,君也”更為統(tǒng)治者所推案。到了以后的多個王朝司法制度更為完善。但司法腐敗也隨之發(fā)展而發(fā)展,就是出于今天
2、,司法腐敗問題仍未解決,甚至有所發(fā)展。在法制社會,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座堡壘,是社會穩(wěn)定的安全閥。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司法制度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司法戰(zhàn)線為我國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作出了特殊的貢獻。然而,由于種種原因,司法腐敗現(xiàn)象卻愈演愈烈,引起了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按笊w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等順口溜,就充分反映了人民群眾對司法腐敗現(xiàn)象的痛恨。江澤民同志也尖銳地指出:司法腐敗是最大的腐敗。清除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公正已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近兩年,各級司法機關通過教育整頓,查處司法腐敗案件,推行檢務公開和審判公開等。在維護司法公正上作了大量工
3、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并未從根本上消除司法腐敗。一、司法腐敗及其產(chǎn)生的根源對于什么是腐敗,中國學者時運生認為:“中國當今腐敗現(xiàn)象的實質,也就是公權私用和公權移用?!鄙鲜鰧W者所界定的“腐敗”是廣義上的“權力腐敗”,而司法腐敗則只是權力腐敗的一種。司法腐敗,就是對司法權力這一政法機關執(zhí)行國家法律的權力的濫用。具體地說,司法腐敗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不依法辦案,以權謀私,以法謀私,執(zhí)法不公,執(zhí)法犯法等嚴重違反黨紀政紀和國家法律的犯罪行為。司法腐敗的滋生、蔓延的原因是綜合的、多方面的,既有歷史的原因,歷史的原因,主要包括:(1)長期的封建社會影響,古代法律
4、規(guī)定刑不上“大夫”5。(2)立法不是為廣大人民利益,而是為極少數(shù)統(tǒng)紿階級的利益。(3)情大于法,在過去甚至是現(xiàn)在,不是把法擺在第一位,在法、理、情問題上沒有擺正關系,而是情、理、法,人情第一,把法放到次要的位置。(4)絕對缺乏監(jiān)督,孟德斯鳩說過: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權力制約權力才是最好的權力運作機制,只要缺乏權力監(jiān)督機制,腐敗問題無論是行政腐敗還是司法腐敗,是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的。司法,作為維護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其腐敗結果尤其觸目驚心。因為中國社會固有的權力監(jiān)督機制的缺乏,司法腐敗的淵源可倡久矣!從西周的五過之庇到明朝到重典治史,再到近現(xiàn)代的依法司法,其
5、目的均是杜絕司法腐敗,維護司法的公正,然其收效甚微,前腐后繼者源源不斷,可謂社會之悲!國民之悲矣!司法與行政合一或者表面上的行政與司法獨立化是古今中國社會司法腐敗的歷史原因。又有現(xiàn)實的原因:現(xiàn)實的原因主要表現(xiàn)權力腐敗,司法腐敗。即有主觀原因,又有客觀原因,司法腐敗是由于多種因素形成的綜合病癥,其真正的根源是司法權力失控和濫用,充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司法體制不健全。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是法律得以正確實施的重要條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司法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基本上保證了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但隨著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不斷發(fā)展完善,現(xiàn)行的司法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
6、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1、“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領導體制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在我國現(xiàn)行的權力結構中,司法權是一種橫的隸屬關系,地方司法權隸屬于地方政權,在人事權方面,地方司法機關的司法行政職務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任免,甚至法官、檢察官也由地方權力機關任免。在實踐中,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擁有司法機關主要領導干部的推薦權和指派權,地方黨政機關可以向司法部門輸送干部。在財權和物權上,地方司法部門的財政預算由地方人大審查和批準,由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撥給,由于地方司法機關在人、財、物上隸屬和依附于同級地方政權,因而司法機關首先要對本地方的黨政領導負責,加之中國歷史
7、上長期行政司法不分、行政高于司法并可以隨意干預司法的傳統(tǒng)和思想意識的影響,以權代法、以權壓法就難以避免,司法活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就有了滋生、蔓延的條件。2、政法委員會協(xié)調辦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協(xié)調公、檢、法各部門的工作關系,由于對如何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認識不清,不少地方黨委系統(tǒng)僭越權限,過多地干預司法事務。如地方政治委動輒召集公、檢、法三家,就某一案件的判決統(tǒng)一口徑,在許多地方司空見慣。另外,許多地方的政法委書記由公安局長兼任,實際上形成了公安局長領導法院和檢察院的格局,也不符合“依法治國”的要求。3、
8、公檢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