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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異地商會換屆工作指南 - 廈門市經發(fā)局》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行業(yè)資料-天天文庫。
1、廈門市異地商會換屆工作指南一、異地商會每屆期限屆滿前3個月,應成立由理事會成員組成的換屆籌備工作小組,并向廈門市經濟發(fā)展局、廈門市民政局提出換屆申請。二、異地商會在申請換屆時,應提交下列材料(二式二份:經發(fā)局、民政局各一份原件、一份復印件),報廈門市經濟發(fā)展局審查。(一)換屆申請書。(二)本屆理事會工作報告。(三)本屆理事會財務工作報告。(四)本屆理事會財務審計報告。(五)章程修改草案(含電子版)及修改說明。(六)會費標準修訂報告。(七)新一屆組織機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jiān)事會)成員和擬任負責人推薦名單等。(八)新一屆擬任負責人
2、個人基本情況表。新一屆擬任負責人須由本人如實填寫《廈門市異地商會擬任負責人個人基本情況表》,并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會長、秘書長必須提供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公安分局以上)出具的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證明,其他擬任負責人亦可提供其所在單位出具的上述證明。(九)新一屆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匯總表。(十)有關換屆籌備工作的理事會《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所記述的換屆事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確定換屆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日期、會議議程等換屆有關事項。(十一)新一屆會員花名冊(含電子版)。異地商會在取得廈門市經濟發(fā)展局同意換屆的批
3、復后,15日內將上述材料報廈門市民政局審查備案。三、異地商會在取得廈門市經濟發(fā)展局同意換屆的批復后2個月內完成換屆籌備工作,經廈門市經濟發(fā)展局和廈門市民政局審查同意后,召開換屆會員(代表)大會,完成以下主要任務:(一)召開換屆會員(代表)大會:1.審議通過本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等有關事項。2.審議通過《章程》修改草案。3.審議通過換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辦法》和總監(jiān)票人、監(jiān)票人、計票人名單。4.審議通過修訂的財務管理辦法。5.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監(jiān)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審
4、議通過修訂的會費標準。(二)換屆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應分別召開新一屆理事會、監(jiān)事會第一次會議,完成以下主要任務:1.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2.選舉產生會長(法定代表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jiān)事長、副監(jiān)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3.審議通過當選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人選。4.審議通過其他有關事項。四、異地商會在召開換屆會員(代表)大會和新一屆理事會、監(jiān)事會第一次會議后,應在30日內向廈門市經濟發(fā)展局申請換屆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一)換屆變更申請書。(二)換屆會員(代表)大會和新一屆理事會、監(jiān)事會第一次會議會議紀要及附件。(三
5、)新一屆組織機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jiān)事會)成員和負責人名單。(四)新一屆會員花名冊(含電子版)。(五)經換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重新制定或修改的章程(含電子版)及修改說明。(六)經換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重新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七)經換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財務管理辦法等制度。五、異地商會在取得廈門市經濟發(fā)展局同意換屆變更的批復后,30日內向廈門市民政局申請換屆變更登記。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一)廈門市經濟發(fā)展局同意換屆變更的批復。(二)本指南第四項要求的所有材料,其中《章程》須加蓋廈門市經濟發(fā)展局協(xié)作與聯絡處公章
6、。(三)《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一式三份)。(四)《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五)《社會團體負責人變動申請表》(一式三份)。(六)《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一式三份)。(七)《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一式三份)。六、異地商會應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屆期按時換屆,因特殊情況確需提前或延期舉行的,必須報廈門市經濟發(fā)展局、廈門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異地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七、異地商會負責人變更和備案,按照“一屆一備、變更必備”的原則進行。換屆選舉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后,無論是否發(fā)生人員
7、、職務變動,均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送廈門市經濟發(fā)展局審查同意后,報廈門市民政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xù)。八、異地商會確需對章程進行修改、調整的,應在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前,書面征求廈門市經濟發(fā)展局和廈門市民政局意見。修改的章程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廈門市經濟發(fā)展局審查同意后,30日內報廈門市民政局核準。異地商會修改章程未履行規(guī)定程序的,廈門市民政局不予受理章程核準。未經核準的章程,不得作為異地商會開展活動的依據,異地商會不應擅自發(fā)布。九、異地商會制定、修改會費標準,應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8、民發(fā)[2003]95號)、《民政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fā)[2006]123號)的規(guī)定,經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后,向廈門市經濟發(fā)展局、廈門市民政局和財政部門備案。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有悖于合理性原則,或者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