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立法若干問題探討2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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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遺產稅立法若干問題探討2論文..遺產稅是以財產所有人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為課稅對象課征的一種稅,屬于財產稅的一種。作為“富人稅”,該稅種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一代人的財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續(xù),有利于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xiàn),因此,遺產稅是一個國際性稅種,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開征。我國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將遺產稅作為擬開征的稅種..,但由于種種原因,一直沒有落實。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再一次提出要開征遺產稅,這表明我國的遺產稅立法已提上議事日程。在這種情況下,對遺產稅立法中的若干問題進行探討,具有一定的現(xiàn)實意義。一、開征遺產稅的理論和法律依據(jù)征收遺產稅

2、,無論是在抽象層面的理論上還是在具體層面的法律上,都是有依據(jù)的。關于開征遺產稅的理論依據(jù),自17世紀以來就形成各種不同的學說,這些學說都試圖解釋:在國家與社會成員之間,為什么前者可以把后者的一部分收入集中到自己手中而后者必須把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付給前者。歸納起來,大體有以下幾種論點:(一)國家共同繼承權說。這種觀點認為,私人之所以能積聚財產,并非僅是其獨自努力的結果,而是有賴于國家的保護,所以國家對財產所有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理所當然地擁有分得部分遺產的能力。(二)沒收無遺囑的財產說。這種論點認為,遺產由其親人繼承是死者的意愿,而對其他無遺囑的財產應由國家沒收最為

3、合理。(三)權力說。此說認為,遺產發(fā)生繼承關系,緣由是遺產人與繼承人之間的血緣或其他情誼關系。從經濟角度來看,繼承人所得的遺產是一種不勞而得,其彼此情誼疏淡者更是意外之財。國家允許私人間的遺產繼承,即是國家授與私人以財產繼承的權利,國家既然授與私人以繼承的權利,自然亦有課征和處理遺產的權利。(四)溯往課稅說。此說主張,凡能留下遺產尤其是大額遺產者,往往都是靠生前逃避稅收所致,因而應對遺產課以重稅,對死者生前逃避的稅收,在其死后無法逃避的情況下追繳回來。(五)平均財富說。這種學說認為,國家有責任防止財富過多地集中于少數(shù)人手中,現(xiàn)實中遺產繼承制度就是造成財富集中的重

4、要因素之一,國家應當利用遺產稅的課征,達到促進社會財富公平分配之目的。(注:湯貢亮:《關于我國開征遺產稅若干問題的探討》,《財經論叢》1994年第4期。)(六)課稅能力說。這種觀點認為,應以負擔能力為納稅標準,而繼承人獲取遺產就增加了納稅能力。遺產作為一種特殊所得,按照應能課稅原則,應當對其課稅。關于遺產稅的上述學說代表了不同學者在不同側面上形成的各種主張,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征收遺產稅的理論依據(jù)及其社會意義。開征遺產稅的法律依據(jù)主要有憲法依據(jù)和民法依據(jù)。1.憲法依據(jù)。我國憲法第56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倍愂帐菄医ㄔO資金的重要來源

5、,我國公民依法向國家繳納應交稅款是支援國家建設的愛國行為。2.民法依據(jù)。世界上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民法都確認繼承是所有權取得的一種方式,如法國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財產方法”中第711條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得因繼承、生前贈與、遺贈以及債的效果而取得或轉移。這種規(guī)定從法律上確認了繼承的所有權效力。從這個意義上說,繼承和買賣、贈與一樣,都是取得財產所有權的一種法律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繼承和買賣、贈與一樣,都是取得財產所有權的一種法律行為。而一種權利的取得總要支付相應的義務。在現(xiàn)代社會,這種義務的一部分表現(xiàn)為稅收。因而在繼承遺產時,繼承人應向國家繳納遺產稅。二、我國遺產稅立法的具

6、體構想遺產稅立法,涉及的內容包羅萬象,但是稅制模式的選擇、應稅遺產額和稅率的確定、是否配套開征贈與稅以及跨國繼承涉及的遺產稅問題,應是遺產稅法首先要加以規(guī)制的重要問題。(一)遺產稅稅制模式應選擇總遺產稅制世界各國的遺產稅制有三種模式: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和混合遺產稅制??傔z產稅制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對其遺留的所有的遺產總額課征遺產稅,其稅負大小一般不考慮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親疏關系以及各繼承人納稅能力的差異,納稅義務人是遺囑執(zhí)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英國、美國、我國臺灣地區(qū)等采用此種稅制模式。分遺產稅制是以各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及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親疏,分別課以差別

7、稅率的遺產稅制度,日本、韓國、法國等采用這種稅制模式。而所謂混合遺產稅制,是指先就被繼承人的遺產課征遺產稅后,再就每個繼承人之繼承額課征繼承稅,二者合并共同課征的遺產稅制度,如伊朗就實行這類稅制模式。就總遺產稅制而言,其優(yōu)點是:僅對遺產總額一次征收,稅務機關可控制稅源,減少了繼承人為少交稅款、減輕稅負而偷稅漏稅的機會;稅制簡單,環(huán)節(jié)少,便于稅務機關的高效征管,降低了征收成本。其不足之處是:總遺產稅制不考慮各繼承人的實際經濟能力,使得納稅能力差者與納稅能力強者稅負一樣,沒有最大限度地體現(xiàn)出稅收應有的公平原則,有可能間接削弱了遺產稅實現(xiàn)社會公平、抑制過度富有的功能。

8、分遺產稅制的優(yōu)點是考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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