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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目前地方稅制存在的問題及完善方法論文..一、地方稅內涵的界定(一)關于地方稅內涵《財政百科全書》定義:“地方稅,中央稅的對稱,屬于地方財政固定收入的稅收,一般是將稅源分散,收入零星,又與地方經(jīng)濟聯(lián)系密切的稅種劃為地方稅”?!缎露悇沾筠o典》認為:“地方稅,中央稅的對稱,由地方負責征收管理和支配的稅收”。除此之外..,理論界對地方稅還有以下幾種認識:(1)地方稅是屬于地方政府管理的稅種;(2)地方稅是一國地方稅收管理體制中劃分為地方固定的稅收;(3)地方稅是由地方支配使用的稅;(4)地方稅是歷史上一直作為或者習慣性作
2、為地方性稅收的;(5)地方稅應是由地方政府立法、征管、使用的稅。還有一些學者認為:地方稅是為了實現(xiàn)地方政府職能,根據(jù)一國稅收管理體制的規(guī)定,由中央或者地方立法,由地方負責征收并擁有一定管理權,收入完全歸屬地方政府的各個稅種的總稱。上述的概念界定分別從稅收的立法權、收入歸屬及使用權、征收管理權以及歷史和習慣的角度闡述了地方稅的內涵。(二)國外地方稅制現(xiàn)狀的啟示1.就地方稅的立法權來看,除美國以外,立法權基本上歸屬中央所有,中央政府不僅有權制定中央稅、共享稅還可制定地方稅,規(guī)定地方稅種的稅目、稅率、稅基、扣除項目,地方政
3、府通常不擁有稅收的立法權,有的也只是對一些小稅種開征、停征的權力以及對一些稅目稅率的調整權,即使是這些權力,也要在不違背國家法律以及經(jīng)過中央批準的條件下才能行使,如日本、韓國。因而地方稅是否必須由地方政府立法并不構成地方稅界定的充分條件。2.就稅收的征管權來看,有的國家通過機構分設來征收中央稅和地方稅,有的沒有機構分設,如:法國、德國。為此,是否由地方政府征收地方稅也不能構成地方稅界定的充分條件。3.從收入的歸屬和使用來看,無論是聯(lián)邦制國家、還是單一制國家,也無論是分權國家、集權國家還是適度分權國家,地方稅收入均全部
4、歸地方政府所有并由地方政府支配使用。因此,收入全部歸地方政府所有并由地方政府支配使用的稅種,方可稱之為地方稅。因而,收入全部歸地方政府所有并全部歸地方政府使用是構成地方稅的充分條件。通過以上分析,對地方稅的界定可概括為:地方稅是為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根據(jù)一國稅收管理體制的規(guī)定,由中央或者地方立法,由征收機關負責統(tǒng)一征收,收入完全歸屬地方政府并由地方政府支配使用的各個稅種的總稱。二、我國現(xiàn)行地方稅制存在的問題(一)地方稅主體稅種缺失1994年我國實行了分稅制,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了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真正屬于地
5、方稅性質的稅種只有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零星、分散的小稅種。通觀世界各國的地方稅也多由一些零星、分散的小稅種構成,這并不能構成我國地方稅設置的主要弊端。但問題在于:第一,地方稅的主體稅種不明確,目前占地方稅收入前三位的營業(yè)稅、個人所得稅和企業(yè)所得稅均不是純粹的地方稅,而是具有共享稅性質的稅種。2005年房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入的比重僅為4.5%,土地使用稅、契稅等稅種收入累計占地方稅收入的比重也很低,僅有7%左右。地方稅主體稅種缺失。我國地方稅主體稅種的缺失,不利于
6、調動地方政府理財、聚財?shù)姆e極性,不利于為地方政府提供穩(wěn)定可靠的收入來源,也不利于地方經(jīng)濟穩(wěn)定健康地發(fā)展。(二)稅權劃分制度的保障缺失我國很多學者認為,我國的地方稅稅權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實行高度集中的稅收管理體制,幾乎所有地方稅稅種的稅法、條例以及大多數(shù)稅種的實施細則都由中央制定和頒發(fā),地方稅的減免權、稅目與稅率的調整權等稅收的各種管理權限也基本集中在中央,地方只具有少數(shù)稅種的開征和停征的權力、稅率的選擇權以及征收管理權及制定一些具體的征稅辦法和補充措施的權限。這種高度集中的體制不利于各地方政府運用稅收政策杠桿因地制
7、宜地調節(jié)地方經(jīng)濟,發(fā)揮稅收調節(jié)經(jīng)濟的職能。筆者認為,在我國稅權劃分缺乏制度保障的條件下,下放地方稅權可能會引發(fā)稅權的濫用。世界其他國家稅權的適當下放,也僅限于一些小稅種的開停征權,以及稅目、稅率的調整權。而且,這種調整是建立在嚴格的制度約束框架內的,且有章可循,不可逾越。規(guī)范的分權要求以憲法和其他法律形式來明確政府間的關系。無論是單一制國家還是聯(lián)邦制國家,都存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博弈。這種博弈可以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在憲政體制下的合法博弈;另一種則是在缺乏制度安排條件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討價還價。目前
8、,我國尚無統(tǒng)領整個稅收體系的“稅收基本法”和統(tǒng)領地方稅體系的“地方稅通則”。難以從法律的高度對我國地方稅的性質、作用、立法原則、管理體制、稅收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及主客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中央與地方的稅收立法權和解釋權、各級稅務機關職責等問題,作出科學、明確的規(guī)定。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稅權劃分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約束。因而,一稅權下放與否不是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