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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中國明清時期的會審制度(1)綱要內容:第一部分,開篇引題,對“會審制度”淵源進行概述。對明清社會背景及法律思想對會審制度發(fā)展影響及明清統(tǒng)治者推行會審制度的初衷本意進行考察。闡明作為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內容之一,明清封建統(tǒng)治王朝對會審制度給予了相當程度的重視。會審制度是封建統(tǒng)治者“慎刑”和“恤獄”思想的體現,同時,也是封建統(tǒng)治者維持高度專制中央集權統(tǒng)治秩序的重要手段。第二部分,結合現有關于明清會審制度的研究材料、成果,對明清時期會審制度形成發(fā)展、組織形式、主要內容等進行對比考察。結合明清時期特定政治及思想文化各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研究,從而對明清時期會審制度內涵、特點及清代對明主要會審
2、制度的發(fā)展等做出評析。第三部分,也即最后一部分,對會審制度在維護封建皇權統(tǒng)治、加強對司法控制、進一步鞏固中央集權的特權性加深認識,對明清會審制度中存在的擅權專斷、流于形式的事實進一步的認識,對重大疑難案件的審查及死刑的復核區(qū)別處理的客觀作用等進行評析。最后,結合明清會審制度的認識,對促進司法制度改革、加強現代法制建設所具有的借鑒意義進行評價。明清時期(1368年-1911年)是我國封建社會的晚期,也是我國封建社會的衰落時期。社會政治經濟矛盾日趨激化,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極度強化,皇權極端膨脹。法律制度是一個國家、一個社會在一定時期現實社會關系的反映,是國家實現其統(tǒng)治的基本工具。隨著中
3、國古代封建社會體制固有矛盾的不斷激化,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極端發(fā)展,封建皇權的不斷加強,中國傳統(tǒng)法制的重心也開始向維護皇權,加強專制的方向傾斜。會審制度,是中國古代法律審判制度發(fā)展過程中的重要內容。溯其淵源,可究于漢代始行的“錄囚制度”。作為極具中國古代特色的法律制度的一種,是中國封建社會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極端發(fā)展,封建皇權不斷加強的一種體現。有明一代以來明清時期,隨著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極端發(fā)展,及維護不斷加強封建皇權的需要,在唐宋法律基礎上,會審形式進一步發(fā)展,形成了體系完備,具有不同組織形式和不同功能的對重案、疑案及死刑復核案件進行審理的會審制度。中國歷史上法律制度
4、的每一次變遷轉折、遞演嬗變,在具體的法律制度、法律條文背后,有著極為復雜的物質生活條件和社會思想因素。為了對明清時期的會審制度進行考察,我們應探究明清統(tǒng)治者實施會審制度的初衷本意是什么?為何自有明一代以來,會審制度在明清時期會有如此完備的發(fā)展?明清會審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么?明清封建統(tǒng)治王朝為什么要對會審制度給予相當程度的重視?明清時期的社會背景及法律指導思想對會審制度的遞演嬗變起到了什么樣的作用,給予了什么影響?會審制度在歷經明清兩個封建王朝數百年的演變,其不同發(fā)展階段,在內容形式,組織實施方面又有那些主要的差異?作為維護封建統(tǒng)治及法制秩序的基本工具和重要手段,我們又如何認識會審
5、制度在中國古代法制發(fā)展過程中的客觀作用及其弊端?本文擬結合明清時期會審制度的主要內容及明清時期特定政治及思想文化、法律指導思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對明清時期會審制度發(fā)展完善、主要內容、適用效果及遞演嬗變等情況作初步考察和簡單評價。第一部分對明清社會背景及法律思想對會審制度發(fā)展影響的考察一、對明代法律指導思想及采取會審制度初衷本意的考察朱明王朝建立統(tǒng)治后,社會經濟凋殘,階級矛盾尖銳。明王朝統(tǒng)治者在總結歷史經驗,特別是在吸取元朝亡國的歷史教訓中,形成了具有封建社會后期時代特點的“明刑弼教”和“重典治國”及“明禮導民”原則相結合的立法指導思想。作為封建后期政治家及封建正統(tǒng)法律思想繼承者
6、的朱元璋在重視“重典治國”的極端重要性的同時,也深知禮在治理國家中的重要作用。封建正統(tǒng)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明德慎罰”、“敬天保民”思想、陰陽五行學說及在災荒或春生之際,對犯人應赦免,行刑應緩決等在“明禮導民”立法思想指導下在有明一代法制建設中得到進一步運用和體現。建國之初,朱元璋就明確表示“禮法,國之紀綱。禮法立,則人志定,上下安。建國之初,此為先務。”⑴治國重禮、禮法結合是朱元璋一以貫之的立法指導思想。明初統(tǒng)治者均禮法兩手并用:“蓋太祖…猛烈之詔,寬仁之治,相輔而行,未嘗偏廢。建文繼體守文,專欲以仁義化民?!雹泼鞒酢爸氐渲卫簟痹斐闪恕敖y(tǒng)治階級內部官僚體系的混亂”使得“案牘積壓”
7、、“冤獄號號”,“明禮導民”立法指導思想又使得明初統(tǒng)治者十分注意加強司法審判和監(jiān)督機制,以維持統(tǒng)治階級所必需的法制秩序。明太祖洪武十七年(1384年)“建三法司于太平門外鐘山之陰,命之曰‘貫城’”。他下敕說:“貫索七星如貫珠,環(huán)而成象名‘天牢’,中虛則刑平……”。⑶“法天道置法司”的目的,就是要諸法司像“天道”一樣虛而平,省刑薄罰,執(zhí)法勿傾斜。明代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三法司等中央司法機關的的職責設置發(fā)生了較大的變化,明初宰相制度廢除后,刑部地位提高成為中央主審機關、大理寺由唐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