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跨國公司并購的管制.doc

國家對跨國公司并購的管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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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對跨國公司并購的管制一、國家對跨國公司并購進行法律管制的效力根據(jù)作為國際法主體,國家有權力對與該國有關的跨國公司并購活動進行管制,其行使管轄權的效力依據(jù)是國際法上的國家主權原則,具體而言,是根據(jù)由國家主權原則引伸出來的經(jīng)濟主權原則。經(jīng)濟主權原則明確肯定了國家對境內(nèi)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jiān)督權。[1]這種管理監(jiān)督權是由國家通過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和效果管轄來行使其權利的:(一)屬地管轄作為國家的基本要素主要有四個方面:第一是確定的地域范圍,第二是定居的居民,第三是政府,第四是主權。國家的管轄權首先是建立在第一和第二兩個方面的。在原則上,根據(jù)"領土內(nèi)的一切都屬于領土"的法律格言,

2、一個國家可以對其領土上的所有人、財產(chǎn)和行為享有管轄權,這即是國家的屬地優(yōu)越權,也稱領域管轄權。屬地管轄權是國家領土主權的體現(xiàn),所以,國家在行使這種管轄權時,領土范圍非常重要。根據(jù)國際法原則,國家的領土包括領陸、領水、領陸和領水下的底土,以及領陸和領水之上的領空。國家屬地管轄權為國家干預其領土范圍內(nèi)跨國公司的并購活動提供了法理依據(jù)。(二)屬人管轄國家的屬人管轄權是指國家有權對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國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實行管轄。屬人管轄為國家管制本國跨國公司的國際并購活動提供了基本的法理依據(jù),它有助于擴大本國法律的域外效力,但是,同時,它使各國就同一個客體的管轄權不可避免地產(chǎn)生沖突。(三)效果原則效

3、果原則實際上是以效果為基礎的屬地管轄,它是屬地管轄原則的一種延伸適用。在國際法上,效果原則最早是由國際常設法院1927年的荷花號案件提出的。效果原則是指在適用屬地管轄原則的時候,往往會產(chǎn)生這樣的問題,即在A國領土上的行為可以在B國產(chǎn)生不良影響。國際常設法院在荷花號案件的判決中指出,在這種情況下,B國有權利根據(jù)本國法律對在A國領土上的犯罪行為進行審訊和判決。這也稱為客觀的地域管轄原則,或者效果原則。然而,荷花號案件屬于國際刑事案件,且該案件的某些論點已為國際法的發(fā)展所推翻。因此,該管轄原則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事實上,真正根據(jù)"效果原則"主張地域管轄權對壟斷問題進行管制的是美國第二巡回法院于19

4、45年關于美國訴美國鋁公司案即Alcoa案的判決。在該案件中,法官Hand指出,謝爾曼法也適用于外國企業(yè)在美國境內(nèi)訂立的協(xié)議,只要"其意圖是影響美國出口,且事實上也影響了美國出口。"Hand法官在當時依據(jù)的是習慣法:即"任何一個國家都有權規(guī)定,即使對于那些不屬于本國的臣民,也不得在其國家領域外從事被這個國家譴責的且對其境內(nèi)能夠產(chǎn)生不良后果的行為。"這從而就確立了美國反壟斷法域外適用的效果原則(effectsdoctrine)。效果原則擴大了美國反壟斷法域外適用的效力的同時,也給其各國有關方面的立法帶來了巨大的借鑒意義,即它為母國和東道國監(jiān)管跨國公司并購活動也提供了基本的法理依據(jù)。國家不但可以

5、根據(jù)屬地和屬人管轄原則對跨國公司并購活動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而且也可根據(jù)效果原則對其行為進行監(jiān)管。二、國家對跨國公司并購進行管制的法律依據(jù)6跨國公司并購活動在全世界如火如荼地發(fā)展,使世界各國的監(jiān)管機構對此極為關注,各國紛紛制訂有關法律對其不當行為進行約束,其進行管制的法律主要為:反壟斷法、證券法、外資法、公司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等等。下面,筆者將專辟一點以美國控制跨國公司并購的立法及今后的發(fā)展趨勢為題對此問題進行較為詳細地論述。三、美國控制跨國公司并購的立法及今后的發(fā)展趨勢美國是世界上并購活動最活躍的國家,也是并購法律體系最為復雜的國家。在美國,由于并購法律體系并未對外國人和美國人進行區(qū)別對待,而

6、且美國沒有獨立的外國投資法律體系,因此,對跨國公司并購進行直接控制的法律、法規(guī)并不存在,美國的并購法律體系同時適用于國內(nèi)企業(yè)并購、美國企業(yè)對外國公司的并購以及外國公司對美國公司的并購和外國公司之間對美國市場有影響的并購。(一)美國調(diào)整并購的法律體系1.聯(lián)邦反托拉斯法美國是最早對公司并購進行法律管制的國家,其在上個世紀就頒布了的謝爾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壟斷法,因此美國的反壟斷法也被稱為世界各國反壟斷法的"母法"。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基本特征是:以"有效需求論"為基礎,塑造公平的競爭環(huán)境,反對壟斷,保護消費者利益,其法律體系主要包括1890年謝爾曼法(ShermanAct)、1914年的克萊頓法(C

7、laytonAct)及在這之后頒布的若干修正案?!吨x爾曼法》:《謝爾曼法》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企業(yè)合并高潮的產(chǎn)物,它是較為原則性地禁止壟斷、鼓勵競爭的法律?!吨x爾曼法》的核心內(nèi)容有兩條:"第1條,任何契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聯(lián)合、共謀,用來限制州際間或與外國之間的貿(mào)易或商業(yè),是非法的。任何人簽訂上述契約或從事上述聯(lián)合或共謀,是嚴重犯罪。如果參與人是公司,將處以不超過100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參與人是個人,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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