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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zhí)法畢業(yè)論文》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本科生畢業(yè)論文目錄摘要2一、“釣魚執(zhí)法”在中國和外國的現狀2(一)“釣魚”執(zhí)法在國內和國外的適用現狀2(二)“釣魚”執(zhí)法的含義和來源3二、“釣魚”執(zhí)法的合法性與違法性詳析4(一)“釣魚”執(zhí)法合法與違法的分界線4(二)釣魚執(zhí)法的合法性研究4(三)“釣魚”執(zhí)法的違法性探討6三、實現依法行使行政權的良性循環(huán)基本對策9(一)依法行政,觀念要轉變10(二)規(guī)范執(zhí)法,手段要合理10(三)依法行政,程序走在前11(四)依法行政,監(jiān)督是保障11第13頁共13頁本科生畢業(yè)論文行政機關“釣魚”執(zhí)法的合法與違法—行政權利該如何行使摘要:中
2、國的“釣魚”執(zhí)法在外國則稱為誘惑偵查,一個是行政執(zhí)法中的“釣魚”執(zhí)法,一個是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但其性質一直是模棱兩可的,有人說其違法,有人亦說其合法。其實“釣魚”未必一概違法,是否合法則要看其釣的是什么“魚”和怎么“釣”的魚。一般認為凡符合以下條件,其就具有合法性:一目的正當性,二是手段合理,三是手段必要。解決行政機關“釣魚”執(zhí)法的合法性正成為我國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關鍵詞:“釣魚”執(zhí)法,誘惑偵查,依法行政,程序正義Abstract:BothChineseandforeignlawenforcementtra
3、p,butdifferentinnature,somepeoplesayitsillegal,itwasalsosaidthatit’slegitimate.Infact,lawenforcementtraparen’tallwrong,thelegalitywilldependonthefollowingconditions,anobjectivejustification,andsecond,reasonablemeans,thirdmeansnecessary.Trapaddressthelegalityoft
4、heexecutivelawenforcementadministrationaccordingtolawbecomeanurgentrequirement.Keywords:entrapment;encouragement;accordingtolaw;ProceduralJustice一、“釣魚執(zhí)法”在中國和外國的現狀(一)“釣魚”執(zhí)法在國內和國外的適用現狀上海城市交通執(zhí)法大隊的“釣魚”執(zhí)法事件參考文獻:鄒榮:《“暗乘”取證的合法性研究——以上?!搬烎~”執(zhí)法為例》,《東方法學》2009年第6期。,因觸及了人們的道
5、德底線而遭輿論質疑。連著兩起后果嚴重,影響廣泛的“釣魚”事件(孫中界事件和張軍事件)的曝光,使得司法機關對“釣魚”執(zhí)法做出了法律上的否定性的評判。而在廣州,賴先生的非法營運被運政部門罰款3萬元事件和深圳市社保局的暗訪行為也被指“釣魚”執(zhí)法,使得18家定點醫(yī)療機構受到處罰李麗:《廣州市民堅稱被釣魚上訴,專家呼吁禁止圈套執(zhí)法》,《中國青年報》2009年12月14日。。即司法又對“釣魚”行為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肯定性的評價。這就可以看出在中國行政機關的“釣魚”行為存在兩種性質———合法與非法。那么在其他國家是不是也存在這種情況
6、呢?事實證明確是如此。在英美等法制比較發(fā)達的國家,也存在著能以警察圈套為理由進行無罪辯護的犯意誘發(fā)型的誘惑偵查和以被任意偵查允許的合法的提供機會型的誘惑偵查。在這里,我認為警察圈套是真正意義上的違法,既違背了實體正義,又違背了程序正義,而“釣魚”執(zhí)法并不一定全然違法,所以我們不拿警察圈套和“釣魚”執(zhí)法做比較,而是拿與“釣魚執(zhí)法”比較接近誘惑偵查進行類比。釣魚執(zhí)法與誘惑偵查在性質上雖然一個是行政違法,一個第13頁共13頁本科生畢業(yè)論文是犯罪,但總體上只有違法程度輕重不同而已,因此我們可以拿國外的誘惑偵查來做借鑒。從國外
7、的誘惑偵查可以看出其也有合法與違法之爭,在法制比較發(fā)達的國家,誘惑偵查在犯罪偵查活動是被時常運用著的。誘惑偵查只要未超過法律的限度,所取得的證據通常能夠被法院所認可。如販毒、偽造貨幣和買賣偽幣、非法武器交易等,由于證據的收集十分困難,所以一般是允許的。(二)“釣魚”執(zhí)法的含義和來源“釣魚”執(zhí)法,英美叫誘惑偵查(entrapment)張兆成:《當前“釣魚”執(zhí)法現象的法學思考》,http://www.iolaw.org.cn。,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是指“為了偵破某些極具隱蔽性的特殊案件,偵查人員或其協助者,特意設計
8、某種誘發(fā)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據犯罪活動的傾向提供其實施的條件和機會,待犯罪嫌疑人進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時當場將其拘捕的一種特殊偵查手段。”吳丹紅、孫孝福:《論誘惑偵查》,《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和誘惑執(zhí)法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執(zhí)法圈套,由于執(zhí)法圈套從本質上就是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而我們又認為“釣魚執(zhí)法”并不一定全部是違法的,其也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