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院審理經(jīng)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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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國法院審理經(jīng)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理解與適用31《全國法院審理經(jīng)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理解與適用3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受賄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也是受賄罪被稱為職務犯罪的原因。在受賄罪的刑法規(guī)定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常與“為他人謀取利益”相聯(lián)系,但行為人為他人謀取利益時所利用的職務情況比較復雜,有的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職務,有的是間接利用,如利用第三者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由于刑法第383條規(guī)定“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須以“為他人謀取不正

2、當利益”為必要條件,司法實務中對于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正當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要他人財物的行為,能否以受賄罪定罪處罰,有不同的認識??紤]到行為人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形中,存在著利用本部門、本系統(tǒng)中與自己隸屬、制約關系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二者之間存在著管理體制上的隸屬、制約關系,因此,這種利用帶有指揮、命令、下級不敢不從的性質(zhì),是國家工作員利用本人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具體表現(xiàn),《紀要》明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

3、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的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并強調(diào),利用本人職權并不局限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責分工,“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通過不屬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二)關于“為他人謀取利益”31根據(jù)刑法第385條第1款和第387條第1款的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受賄罪,

4、必須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條件。這種利益既可以是正當利益,也可以是不正當利益;既可以是物質(zhì)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質(zhì)利益。至于“他人謀取利益”的時間是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同時還是之前或者之后,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并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情形,對于這種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的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部門都有爭論??紤]到受賄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xiàn)在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只要是以謀取利益作為收受財物的交換條件,無論有無實際的謀取利益

5、行為或者所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xiàn),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都o要》明確:刑法規(guī)定的“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xiàn)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換言這,只要國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所送財物是希望自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予以收受的,就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受賄。(三)關于“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刑法第388條關于“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規(guī)定,直接來源于《最高人民法

6、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答》。該解答第3條第2項規(guī)定:“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殭唷侵副救寺殑辗秶鷥?nèi)的權力?!c職務有關’31,是指雖然不直接利用職權,但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國家工作人員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職權,而是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的,應以受賄論處。對于單純利用親友關系,為請托人辦事,從中收受財物的,不應以受賄論

7、處?!?997年修訂刑法時,將“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與“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相聯(lián)系,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斡旋受賄,構成受賄罪的共同條件。為了與刑法第385條第1款的規(guī)定進行區(qū)分,《紀要》明確了斡旋賄賂構成受賄罪的兩個特點:一是接受請托、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利用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沒有職務上的隸屬、制約關系,如單位內(nèi)不同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上下級單位沒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有工作聯(lián)系的不同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等;二是索取或

8、者收受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對于被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存在一定的影響,但這種影響應當是間接的,如果能夠直接影響,則應適用刑法第385條第1款。(四)關于共同受賄犯罪的認定根據(jù)刑法關于受賄罪的有關規(guī)定,受賄罪是職務犯罪,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單獨構成受賄罪,但根據(jù)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可以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共犯而構成受賄罪。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共犯,應當取決于是否符合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即“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對于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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