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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我國應建立居住權制度[摘 要]居住權制度起源于羅馬,最初作為人役權的一種形式,法國、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都建立了居住權制度。基于我國社會現實的需要及居住權制度所具有的不能為其他制度所替代的獨特功能,我國應建立居住權制度。[關鍵詞]居住權制度大陸法系應設置物權法建議稿一、大陸法系主要國家居住權制度考察居住權起源于羅馬法,最初作為人役權的一種形式。羅馬法上的役權作為一種主要的他物權可分為地役權和人役權兩大類。入股權根據《法學階梯》的規(guī)定,包括用益權,使用權和居住權三種,用益權是使用他人財物(可動物或不可動物),并且獲取其孳息和利
2、潤的權利。在使用中不得對物的特性造成根本的改變。[1]用益權是從所有權分離出來的,除終極處分權外,幾乎所有的全部權能都被用益權吸收。使用權是用益權的一部分,它使受益人有權使用他人財物,但不能獲取其孳息,居住權是使用權的變換形式,指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房屋的權利。設立該制度的初衷在于“隨著無夫權婚姻和奴隸解放日多,每遇家長亡故,那些沒有繼承權又缺乏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成了問題。因此,丈夫和家父就把一部分家產的使用權、收益權等遺贈給妻子或解放的奴隸,使之生有所靠,老有所依。[2]根據優(yōu)帝時期的居住權論述,居住權是受遺贈人終身享有的權利
3、。居住權不得贈與或轉讓給他人,同時不因未使用或人格減等而消滅,羅馬法上的居住權具有以下特點:(1居住權能非常有限,僅于占有、使用房屋和一定程度的出租的權利;(2)缺乏對居住權人義務的規(guī)制;(3)設立方式單一,僅規(guī)定了遺贈的設立方式。法國民法典完全移植了羅馬法中人役權和地役權的二元結構體系,并在第二卷“財產及所有權的各種變更”中設專篇規(guī)定了用益權、使用權和居住權。法國民法典是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產物,個人主義思潮下確立的民法“三大原則”滲入到居住權等人役權中,如改變了遺贈為主的設立方式,契約成為普遍形式;權利義務可由“確立此種權
4、利的證書約定”等,在法國民法典中,用益權為對他人所有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其使用和收益之權利,但用益權人負有保存該物本體的義務,法國法認為,用益權屬物權的一種,但于用益權的性質上有爭論。一種觀點認為用益權屬于所有權的派生權利,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用益權不是所有權的派生權利,而是一種所有權在性質和期間上的限制。[3]使用權是作為用益權的一種而規(guī)定的,居住權則是一種使用權,其限制于受益人及其家庭必要的居住,因此居住權又被稱為“小使用權”,基本適用使用權的規(guī)則。德國民法典則于第三編第五章規(guī)定了役權,把役權分為地役權,用益權和限制的人役
5、權三種,所謂用益權指使用他人之物(包括權利)并收取收益的權利,該權利可以由他人行使,但不可轉讓,也不可繼承,用益權又分為三種,即物上用益權、權利上的用益權和財產上的用益權,而限制的人役權指為特定的某個人設定的物權性質的不動產使用權。在有限制的人役權中,最主要的是居住權;法典1093條專門作了規(guī)定:“4排除所有人而將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作為住房所有的權利,也可以設定為有限制的人役權,”[4]此即居住權。限制的人役權是一種典型的不動產用益物權,故其設立必須遵守合意與登記的原則。居住權除適用“限制的人役權”一節(jié)里的相關條款外,還準
6、用“物上的用益權”一節(jié)里的相關條款,德國民法典誕生較法國民法典晚近一個世紀,社會經濟生活發(fā)生了變化,法典中的居住權制度也部分映射出該時期的精神和要求:如居住權要求合意加登記才能成立,并增加了有關賦稅、保險和責任的規(guī)定,對居住權人的權利和義務規(guī)定要加詳盡。與德國同時代的瑞士民法典則沒有限制的人役權的概念,而是把居住權作為“其他役權”之一直接規(guī)定在用益物權后,但其內容基本相同。比較羅馬法及近現代各國立法例,民法典中的居住權制度有以下共同特點:(1)結構體例安排基本一致,先承認地役權和人役權的劃分,然后把居住權視為人役權的一種而規(guī)
7、定于用益權(或使用權)之后;(2)基于居住權的人身屬性,權利義務的設計上多沿用了羅馬法的規(guī)定,如不得轉讓和繼承,原則上不得出租等,這導致了居住權的封閉性和不可流轉性。(3)功能大同小異,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為自己養(yǎng)老保留居住權的房屋出賣;為實現供養(yǎng)和扶養(yǎng)而保留居住權的贈與行為以及生存配偶的居住權等,但無論如何,居住權都僅與日常和家庭生活有關,都具有人身性和社會保障性質,只是各國表現方式不同。二、我國是否應規(guī)定居住權基于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生活現實需要以及居住權所具有的不能為其他制度所替代的特殊功能,我認為有必要在物權法中設立居住
8、權制度,理由如下:(1)居住權為實現人們基本的住房權利提供了制度保障,為沒有房屋所有權的人們提供了一種享受美好居住條件的現實途徑。[5]住房資源是有限和稀缺的,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fā)展,房屋價格直線上漲。人口過多與人均占有自然資源不足之間的矛盾,人口向城市的集中,工業(yè)及基礎建設的發(fā)展導致相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