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自由大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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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由大憲章(1215)?受命于天的英格蘭國王兼領愛爾蘭宗主,諾曼底與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約翰,謹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執(zhí)行吏,典獄官,差人,及其管家吏與忠順的人民致候。由于可敬的神父們,坎特伯里大主教,英格蘭大教長兼圣羅馬教會紅衣主教斯提芬;杜伯林大主教亨利……暨培姆布盧克大司儀伯爵威廉;索斯伯利伯爵威廉……等貴族,及其他忠順臣民諫議,使余等知道,為了余等自身以及余等之先人與后代靈魂的安全,同時也為了圣教會的昌盛和王國的興隆,上帝的意旨使余等承認下列諸端,并昭告全國:(1)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堅決應許上帝,根據(jù)本憲章,英國教會當享有自由

2、,其權利將不受干擾,其自由將不受侵犯。關于英格蘭教會所視為最重要與最必需之自由選舉,在余等與諸男爵發(fā)生不睦之前曾自動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許狀所頒賜者,——同時經(jīng)余等請得教王英諾森三世所同意者——余等及余等之世代子孫當永以善意遵守。此外,余等及余等之子孫后代,同時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項自由給予余等王國內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許嚴行遵守,永矢勿渝。(2)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軍役而自余等直接領有采地之人身故時,如有已達成年之繼承者,于按照舊時數(shù)額繳納承繼稅后,即可享有其遺產(chǎn)。計伯爵繼承人于繳納一百鎊后,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遺產(chǎn);男爵繼承人于繳納一百鎊后,即可享受男爵全部遺產(chǎn);武士繼承人

3、于最多繳納一百先令后,即可享受全部武士封地。其他均應按照采地舊有習慣,應少交者須少交。(3)上述諸人之繼承人如未達成年,須受監(jiān)護者,應于成年后以其遺產(chǎn)交付之,不得收取任何繼承稅或產(chǎn)業(yè)轉移稅。(4)凡經(jīng)管前款所述未達成年之繼承人之土地者,除自該項土地上收取適當數(shù)量之產(chǎn)品,及按照習慣應行征取之賦稅與力役外,不得多有需索以免耗費人力與物力。如余等以該項土地之監(jiān)護權委托執(zhí)行吏或其他人等,俾對其收益向余等負責,而其人使所保管之財產(chǎn)遭受浪費與損毀時,余等將處此人以罰金,并將該項土地轉交該采地中合法與端正之人士二人,俾對該項收益能向余等或余等所指定之人負責。如余等將該項土地之監(jiān)

4、護權賜予或售予任何人,而其人使土地遭受浪費與損毀時,即須喪失監(jiān)護權,并將此項土地交由該采地中之合法與端正人士二人,按照前述條件向余等負責。(5)此外,監(jiān)護人在經(jīng)管土地期間,應自該項土地之收益中撥出專款為房屋、園地、魚塘、池沼、磨坊及其他附屬物修繕費用,俾能井井有條。繼承人達成年時,即應按照耕耘時之需要,就該項土地收益所許可之范圍內置備犁、鋤、與其他農(nóng)具,附于其全部土地內歸還之。(6)繼承人得在不貶抑其身分之條件下結婚,但在訂婚前應向其宅人之卑屬親族通告。(7)寡婦于其夫身故后,應不受任何留難而立即獲得其嫁資與遺產(chǎn)。寡婦之嫁奩,嫁資,及其應得之遺產(chǎn)與其夫逝世前為二人

5、共同保有之物品,俱不付任何代價。[自愿改醮]之寡婦得于其夫身故后,居留夫宅四十日,在此期間其嫁奩應交還之。(8)寡婦之自愿孀居者,不得強迫其改醮,但寡婦本人,如執(zhí)有余等之土地時,應提供保證,未得余等同意前不改醮。執(zhí)有其他領主之土地者,亦應獲得其他領主同意。(9)凡債務人之動產(chǎn)足以抵償其債務時,無論余等或余等之執(zhí)行吏,均不得強取收入以抵償債務。如負債人之財產(chǎn)足以抵償其債務,即不得使該項債務之擔保人受扣押動產(chǎn)之處分。但如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或無力償還債務時,擔保人應即負責清償。擔保人如愿意時,可扣押債務人之土地與收入,甚至后者償還其前所代償之債務時為止。惟該債務人能證

6、明其所清償已超過保人擔保之額著,不在此限。(10)任何向猶太人借債者,不論其數(shù)額多少,如在未清償前身故,此項債款在負責清償之繼承人未達成年之前不得負有利息,如此項債務落入余等之手,則余等除契據(jù)上載明之動產(chǎn)以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物品。(11)欠付猶太人債務者亡故時,其妻仍應獲得其嫁資,不負償債之責。亡故者如有未成年之子女時,應按亡者遺產(chǎn)之性質,留備彼等之教養(yǎng)費,剩余數(shù)額,除扣還領主應得之報效外,始可作為清償債務之用。關于猶太人以外之債務,同樣依此規(guī)定處理。(12)除下列三項稅金外,設無全國公意許可,將不征收任何免役稅與貢金。即(一)贖回余等身體時之贖金[指被俘時]。

7、(二)策封余等之長子為武士時之費用。(三)余等之長女出嫁時之費用——但以一次為限。且為此三項目的征收之貢金亦務求適當。關于倫敦城之貢金,按同樣規(guī)定辦理。(13)倫敦城,無論水上或陸上,俱應享有其舊有之自由與自由習慣。其他城市、州、市鎮(zhèn),港口,余等亦承認或賜予彼等以保有自由與自由習慣之權。(14)凡在上述征收范圍之外,余等如欲征收貢金與免役稅,應用加蓋印信之詔書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與男爵指明時間與地點召集會議,以期獲得全國公意。此項詔書之送達,至少應在開會以前四十日,此外,余等仍應通過執(zhí)行吏與管家吏普遍召集凡直接領有余等之土地者。召集之緣由應于詔書內載明。

8、召集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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