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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行政訴訟制度的憲政意義中國近代社會幾乎歷次行憲都伴隨著一場你死我活式的暴力革命斗爭,而最終還是擺脫不了“有憲法無憲政”的歷史輪回,這也正應了哈耶克的名言:“沒有司法審查,憲政就根本不可能實行?!?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免受行政行為的違法侵犯而出臺的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無疑打破了這一僵局。筆者認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憲政意義也自然是集中在法治政府、人權保障及由此促進的憲政文化發(fā)展等諸方面?! ∫弧⑿姓V訟制度與法治政府 1、法治的第一層涵義是指法律的統(tǒng)治。也即政府和人民均按
2、照既定的法律規(guī)則行事,當發(fā)生沖突時,是法律的權威而不是政府的權威大于一切。相對于人治來說,法治確實是一大歷史進步。首先,政府和人民都要服從于一套可知的、明確的和穩(wěn)定的行為規(guī)則。這意味著政府不再享有人治狀態(tài)下那種專斷、任意的權力;而人民也只需依規(guī)則行事,就可以預測到自己的法律后果,從而比以前較大限度地保留了個人權利和自由。其次,政府和人民發(fā)生沖突時,是訴諸法律手段和平解決。這意味著人類已放棄將人治狀態(tài)下那種暴力鎮(zhèn)壓、武力反抗和復仇作為解決矛盾的常態(tài)手段。它標志著人類已告別野蠻和愚昧,正走向文明和理性。由以上
3、分析可以看出,法治的第一層涵義大致相當于我國歷史上“法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涵義。而由于它并未觸及法治的價值層面,故而它只能算是形式意義上的法治,或者說是最低層次上的法治。 而嚴格地講,即便是這最低層次上的法治,也只是到行政訴訟法頒行后,才開始在中國落實。因為該法破天荒頭一次承認,政府和個人在法律面前地位完全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7條),并同樣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也是破天荒頭一次允許個人訴諸法律程序來反抗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而這些在此之前都
4、是不可想象的?! ?、法治的第二層涵義意味著限制政府權力。今天,人們時常把政府的一切行為只須具有形式合法性的要求誤作法治,當然法治也完全以形式合法性為前提,但僅此并不能包括法治的全部意義。如果一項法律賦予政府以按其意志行事的無限權力,那么在這個意義上講,政府的所有行動在形式上就都是合法的,但是這一定不是法治原則下的合法。2我國也一直遵循“民主的政府權力不受限制,它也不會侵犯個人權利與自由”的荒謬觀點。誠然,把“民主的政府權力”和“限制”這個字眼聯系起來,首先人們在感情上都是難以接受的,但是現實是來不得半點
5、感情的。實際上限制并不一定是削弱,它們也能夠加強。因為“單單為了使我們不致墮下泥坑和懸崖而作的規(guī)范,就不應被稱為限制?!?中國行政訴訟制度作為中國憲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一次明確提出政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條),從而正式在法律上確立起“有限政府”原則,也即政府的權力不是無限的,它必須接受憲法和法律的限制。這也就意味著以前種種“民主政府權力無限”5的荒謬主張被徹底打破。由于行政訴訟制度是由一套直接指向政府的、明確的、程序性的,并有法律后果的行為規(guī)則構成,且由司法權保障
6、實施,所以它起到了限制政府權力的作用,或者說在第二個層次上實現著法治。而這一點正是現代法治的核心,也正是憲政的核心?! ?、法治的第三個層次要求司法獨立。而這一層涵義是從前兩層涵義中自然引申而來的。因為如果司法機關不獨立于行政機關,那么當行政機關違憲或違法行使權力侵犯個人自由時,司法機關便只會一味地偏袒行政機關,甚至都不敢受理案件。這時法治的前兩層理想都會落空,所以說司法獨立是法治的必含之意。由于在行政訴訟中,法院要直接面對強大的行政權,所以行政訴訟法不僅像刑事、民事訴訟法那樣在形式上確認了“司法權獨立于
7、行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條),而且還第一次賦予法院針對行政機關的強制取證、證據保全、缺席審判、停止執(zhí)行行政行為、撤消甚至改變原錯誤的行政行為以及強制執(zhí)行裁判等權力。而行訴訟機制中所要求的行政機關服從司法機關正是司法獨立的引申要求,也是實現法治的保障和實現憲政的保障。 4、法治的第四層同時也是最高層涵義要求保障人權和自由以及尊重人的價值和尊嚴。自由是憲政的終極關懷,也是法治的最高理想。只有在自由主義時代,法治才被有意識地加以發(fā)展,并且是自由主義時代最偉大的成就之一,它不僅是自由的保障,而
8、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體現。4限制政府權力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權和自由,這是現代法治的最高層涵義,也是行政訴訟制度的憲政價值定位?! 《?、行政訴訟制度與人權保障 盡管中國政府早在1991年就用政府法律文件的形式,5打破了建國幾十年來對人權領域的長期禁錮,但是至今我們還未完全澄清許多人權基本理論問題。對于人權的種種誤解多起因于中西文化的差異。6首先,在西方文化中,人權是只是因為他(她)是“人”就可以享有的權利,所以人權首先具有普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