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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勞工法例與勞工權益》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行業(yè)資料-天天文庫。
1、香港的勞工法例與勞工權益香港的勞工法例在九七年回歸前后變化不大,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是香港的“基本大法”。但可以說,《基本法》的制訂對香港的勞工法例沒有帶來直接的影響,《基本法》只是重申香港的法律可順利過渡,香港過往簽署的國際公約(包括國際勞工公約)繼續(xù)有效?,F(xiàn)時香港并沒有類似中國大陸的《勞動法》以全面規(guī)管各類勞工權利,而是有不同的法例對各個方面作出規(guī)范。主要的勞工法例,包括保障基本工作待遇的法律《雇傭條例》,規(guī)范工會權利的《職工會條例》,關于保障工傷職業(yè)病的《雇員補償條例》及各類職業(yè)病條例,處理勞資糾紛的《勞資關系條例》,
2、《勞資審裁處條例》等。以下我們從幾方面去介紹香港勞工法例對勞工的保障及其所存在的局限?;竟蛡驐l件的規(guī)定保障雇員的基本權益的法例是《雇傭條例》,該條例對于雇員的休假日、支付工資方法、終止合約的補償?shù)鹊茸鞒隽艘?guī)定。不過,一名勞工要受《雇傭條例》保障,必須首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勞工與聘用者之間的關系是否屬于雇傭關系,若是雇傭關系,才受《雇傭條例》保障,不過法例并沒有對雇傭關系作明確的界定,但是,根據(jù)法庭的一些案例,我們在絕大部分情況下可以判別勞工是否雇員。一般而言,考慮因素包括聘用者提供的各項服務條件和工作情況,一般較易分辨的是一些保障業(yè)內的經紀,
3、建筑地盤的判頭便不是雇員,不受《雇傭條例》保障。第二個條件是,是否符合《連續(xù)性契約》,法例規(guī)定雇員每星期工作18小時或以上,連續(xù)工作4星期,即屬于《連續(xù)性契約》,可以享有各項《雇傭條例》規(guī)定的保障(工資保障、工傷權益不在此限)。一、關于休假日:《雇傭條例》并沒有對工作時間作出規(guī)定,工業(yè)上的青少年勞工(15至17歲)除外。只有規(guī)定休假日,條例規(guī)定每周必須至少有一天休息日,工作滿三個月,可享有有薪法定假日,1998年有11日法定日。工作滿一年及第二年均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大假),滿第三年可享有8天,以后每年增加一天直至14天。在病假方面,有注冊西醫(yī)證
4、明,連續(xù)病假四天,才可享有正常工資五分之四的病假津貼,低于4天即無薪。而病假最多可放120天(需有足夠累積額,工作第一年,每月可累積2天,第二年起,每月可累積4天,最多至120天)。二、工資保障:香港并沒有最低工資保障,關于最低工資的規(guī)定,在三、四十年代,港英政府曾制訂《行政委員會條例》,港督可以委任勞、資、官三方組織委員會,訂定某一行業(yè)的最低工資。但這條法例鮮有人知,從制訂以來,也從沒有被應用過。關于工資的保障,只有支付工資及扣取工資的限制。根據(jù)《雇傭條例》,雇主必須以金錢如現(xiàn)金、支票,在工資期(工資期不可超過一個月)期滿的七日之內支付工資,否
5、則即屬違法,雇員可追討工資及利息,而工資若超過期滿一個月仍未支付,則雇員有權選擇當做被雇主變相解雇,而追討解雇補償。如果員工因不小心損害雇主物件,雇主每次最多只可在工資內扣取三百元。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雇員是受雇于建造業(yè)內的判頭,雇員有權向總承建商追討欠薪(只限首兩個月工資)。工資的定義為:所有因工作獲得的經常性報酬,包括底薪、津貼、傭金、獎金等以及加班費若干占總工資20%,亦包括加班費在內。所有假期工資,各類補償均依此定義之工資作計算。三、終止合約的規(guī)定:在試用期第一個月內,雇傭雙方任何一方均可無須預先通知而中止合約,試用期第二、三個月內則須
6、7天預先通知(雙方另有協(xié)定除外,但不得少于7天),或以代通知金代替。過了試用期,終止合約的通知期,由雙方協(xié)定,但不得少于7天。若雙方沒有協(xié)定,則視為一個月。如果雇員犯嚴重過失被雇主解雇,則無須付代通知金。而若雇員遭到虐待或不合理更改工作條件,則雇員有權視為遭雇主變相解雇,而追討代通知金及其他補償。四、解雇或離職補償:根據(jù)《雇傭條例》規(guī)定,如果連續(xù)為雇主服務滿兩年遭雇主無理解雇(非雇員犯錯,但有實質解雇理由即不屬無理解雇),可以追討終止雇傭金,其中項目包括代通知金(視乎是否有預先通知)、比例年假、比例變糧及長期服務金。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為:月薪X
7、2/3X年資(即服務年數(shù))。如果服務滿五年,除非犯嚴重過錯,否則若被解雇均可獲得長期服務金。不過,如果雇主設有公積金,則長期服務金與公積金雇主供款部份對衡,即雇主可以支付長期服務金或公積金雇主供款累積部分,其中較大金額者予員工。如果雇員在工傷未判傷前、病假期間、懷孕期間或因參與工會、舉證雇主違法事項而被解雇,則解雇即屬不合法解雇(適用于一切年資)。雇員可追討終止雇傭金外,亦可追討最高不超過十五萬元的補償金(金額視乎解雇對該員帶來的損失而定)。如果解雇屬于裁員或公司倒閉,雇員服務年資又滿兩年,則可獲得遣散費,遣散費計算與長期服務金相同。而且亦須與公
8、積金雇主供款部分相對衡。五、現(xiàn)行保障不足的問題:1、工時及工資缺乏保障,根據(jù)現(xiàn)有香港勞工法例,工時與工資之保障可說是仍停留在工業(yè)革命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