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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河縣財政局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流程圖一、行政處罰1.財政行政處罰流程圖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有關規(guī)定實施財政監(jiān)督檢查依據財政監(jiān)督檢查報告,經審理,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依法可作出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沒收非法財物、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禁止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取消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資格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簡易程序處罰流程一般程序處罰流程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對作出較大數額罰款(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5萬元以上罰款)或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
2、證書等處罰決定之前,應以《財政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形式,向被查單位或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辦理立案手續(xù)。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聽取被查單位及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必要時填寫《現(xiàn)場調查詢問筆錄》。被查單位及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財政行政處罰告知書》后三日內提出,由財政機關按《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組織聽證。被查單位及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財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填制預定
3、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下達《財政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財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填制《送達回證》。結案歸檔執(zhí)行行政處罰。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廳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結案歸檔執(zhí)行行政處罰。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
4、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38-2.財政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流程圖聽證結束受理舉行聽證制作筆錄申 請告知并送達《財政行政處罰告知書》1.聽證主持人首先宣布聽證事由,宣讀并出示財政部門負責人授權主持聽證的決定,宣布聽證紀律,介紹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查明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等是否到場;2.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3.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和義務;4.詢問是否申請回避;5.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人員提出其所了解掌握的事實、證據,擬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以及處罰意見;6.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實、理由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
5、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實、證據及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征求意見;8.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后的陳述。1.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核對聽證筆錄并簽字;2.聽證主持人依據聽證情況,寫出聽證報告。擬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之一: 1.吊銷會計人員從業(yè)資格證書;2.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5萬元以上罰款;3.取消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資格;4.禁止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要求聽證的: 1.應當在《財政行政處罰告知書》的送達回執(zhí)上簽署意見
6、; 2.也可以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財政部門書面提出聽證要求?!∮馄诓惶岢龅模暈榉艞壜犠C權利。1.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之日起15日內舉行聽證;2.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財政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3.非涉密案件,聽證公開進行,并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以及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的姓名和職務及其他有關事項;4.由當事人在《財政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的送達回執(zhí)上簽字。-38-3.財政行政復議工作流程圖1.認為具體財政行為所依據的規(guī)定違法,可一并提出審查申請;2.有權申請停止執(zhí)行原具體財政行為??陬^申請制作復議申請筆錄提出申請申請條件:1.有明確的
7、被申請人;2.有明確的具體財政行政行為;3.屬于復議申請范圍; 4.符合60日復議申請一般期限。書面申請1.不予受理:5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不符合規(guī)定的作《不予受理決定書》并告知。受理階段2.轉送:對符合規(guī)定但不屬于財政部門受理的,5日內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行政復議。3.受理:符合法定條件,財政機關有權受理,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在7日內制作《答復通知書》連同申請書副本發(fā)送被申請人可決定是否停止執(zhí)行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經批準最多可延期30日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對《復議法》第七條所列的有關規(guī)定有
8、權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