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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司法制度畢業(yè)論文 人民法院管理體制改革的幾點思考》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湖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考籍號:XXXXXXXXX姓名:XXX專業(yè):法學司法制度論文題目:人民法院管理體制改革的幾點思考指導老師: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關鍵詞:司法體制/法院管理制度 內(nèi)容提要:司法不公或司法腐敗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現(xiàn)行法院管理體制存在的三個弊端:司法權地方化、法院內(nèi)部管理行政化和法官的非職業(yè)化。司法體制的改革必須有明確的指導思想和整體設計,通過修改法律,自上而下地進行。要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權收歸省級人大常委會;法院的經(jīng)費由國家撥付;實行司法轄區(qū)和行政區(qū)劃的分離。要取消對下級法院除上訴
2、審和再審以外的監(jiān)督;加強法官的審判獨立?;鶎臃ㄔ喝∠麑徟形瘑T會和合議庭制度;中級以上法院要強化合議庭地位。大幅精簡法官,建立嚴格的法官選拔制度、逐級遴選制度、定期交流制度以及懲戒制度,并對法官給予必要的身份保障和經(jīng)濟保障。 一、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上的缺陷 司法不公或司法腐敗問題,當前在我國已成為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人們在談及法院司法工作時,幾乎都不約而同地認為司法不公或司法腐敗十分嚴重,對法官隊伍已到了非下大氣力整治不可的地步。[1]一個耐人尋味的現(xiàn)象是,隨著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
3、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我國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階段的同時,社會各界對司法不公或司法腐敗的尖銳批評,也達到了建國以來的空前程度。這種尖銳批評,一方面是對司法工作和法官隊伍中固有的和長期積累的問題的理性再認識,另一方面則更多地包含了對真正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現(xiàn)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的殷切企盼。然而,許多人把造成司法不公或司法腐敗的原因簡單地歸結到法官素質(zhì)不高、甚至一些法官違法犯罪上,而較少看到體制和制度上的缺陷對這一問題的重大影響。顯然,對司法不公或司法腐敗這樣多因性的社會問題,如果不提高到司法體制特別
4、是法院管理體制的層面上來認識,是很難全面把握問題的癥結的,所開出的“醫(yī)治藥方”也是很難達到預期效果的?! ∴囆∑酵緩闹贫扰c個人關系的方面分析總結了我國的歷史教訓:“我們過去所發(fā)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wěn)定性和長期性”。[2]運用鄧小平同志分析問題的方法來看待司法不公或司法腐敗問題,就會認識到法官隊伍素質(zhì)不高和一
5、些法官違法犯罪,固然是司法不公或司法腐敗的重要原因,對此決不可絲毫掉以輕心,但從根本上全局上說,現(xiàn)行法院管理體制存在的多種弊端,造成司法權弱化,乃是司法不公或司法腐敗成為普遍性社會問題的制度原因。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提出,“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3]深刻揭示了司法體制和法院管理體制對保證司法公正的極端重要性?! 」P者認為,從現(xiàn)代法治意義看,我國實行的是一種與其他國家相比十分獨特的法院管理體制。這種體制存在三個方面的弊端:一是司法權地方化;二
6、是法院內(nèi)部管理行政化;三是法官的非職業(yè)化。由于存在這些弊端,造成了人民法院由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地位與實際履行職責的能力嚴重脫節(jié),使人民法院缺乏必要的公信力和權威,難以從根本上保證司法公正。要有效解決司法不公或司法腐敗問題,必須通過司法體制改革,合理配置司法權,對人民法院的領導體制、財政保障體制、機構設置以及工作程序等作新的定位,以落實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實現(xiàn)“用制度保證司法公正”。正因為如此,這種司法體制改革決不是人民法院自身通過審判方式等改革所能實現(xiàn)的,必須在有明確的指導思想和整體
7、設計的前提下,通過修改現(xiàn)行的有關法律,自上而下地有領導、有步驟地進行。顯然,這種司法體制改革是通常所說的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整體性、全局性的改革?! 《⒔⒈U溪毩徟械耐獠恐贫取 ∷痉嗟胤交?,指的是司法權的行使因受到地方政權不同程度的制約而產(chǎn)生的司法分裂現(xiàn)象。司法權本屬國家主權范疇,其主體是國家,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職能部門。各級法院在行使司法權時必須高度服從于國家憲法和法律,確保憲法和法律在全國范圍內(nèi)實現(xiàn)一體遵循的效力。這是法治的內(nèi)在要求,也是市場經(jīng)濟的內(nèi)在要求。而司法權地方化,本質(zhì)
8、上是司法分裂,損害了憲法和法律的權威,破壞了法治的統(tǒng)一?! ∥覈嬖谒痉嗟胤交F(xiàn)象,根源在于我國法院的設置以及法院的人事、財政等始終歸屬于地方政權。建國之初,根據(jù)《共同綱領》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法》、《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建立了各級人民政府。當時人民法院僅作為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受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監(jiān)督。1954年憲法雖然明確了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后幾經(jīng)變化,到1982年憲法明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獨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