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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國家法、憲法畢業(yè)論文 完善對人大代表的監(jiān)督機制》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湖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考籍號:XXXXXXXXX姓名:XXX專業(yè):法學國家法、憲法論文題目:完善對人大代表的監(jiān)督機制指導老師: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內容摘要本文從我國目前的立法狀況和社會實際出發(fā),對人大代表的權力監(jiān)督的現狀作了深入地分析,提出:人大代表在選舉過程中缺乏有效的選民監(jiān)督;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工作缺乏監(jiān)督;對人大代表的罷免條件不夠明確等觀點。并根據分析結論,對完善人大代表的權力制約機制提出了一些設想,一是在人大代表的選舉過程中要實行“公示制度”,對人大代表候選人要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二是進一步明確人大代表的責任,尤其是閉會期間的工作考評制度;三是把罷免人大代表的條件具
2、體化、程序化。通過加強對人大代表權力的監(jiān)督,使人大代表產生較強的壓力和動力,增強其責任感和危機感,更好地發(fā)揮人大代表代替人民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作用,是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更加完善。關鍵詞人大代表公示制度監(jiān)督機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一切權利屬于人民”的根本準則,是實現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國體的可靠保證。近些年來,隨著我國民主與法制的進一步健全,人民代表大會以及人大代表監(jiān)督“一府兩院”的作用越來越突出。但是,對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代表本身的監(jiān)督機制卻處于缺位狀態(tài),以至于出現部分人大代表并不能很好地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成為“開會代表”、“舉手代
3、表”,甚至出現部分人利用“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為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掩護,損害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人大代表的一切權力來自于人民,只有把人大代表的權力置于人民的嚴格監(jiān)督和控制之下,才能真正實現人民對國家以及社會事務的間接管理。但從目前的立法狀況來看,各種法律、法規(guī)著重規(guī)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組織方法以及人大代表的權利。對于“誰來監(jiān)督、如何監(jiān)督各級人大代表”的問題,立法上僅有一些原則性、籠統(tǒng)化的規(guī)定,缺乏具體的條件和可操作程序。這種立法上的缺位導致了部分人大代表成為無人可管的“超級權力者”,而人民的監(jiān)督權利的實際上被架空,處于一種“有看法,沒辦法”的尷尬境地。本文試圖從立法狀況和社
4、會實際等方面分析人大代表權力監(jiān)督的現狀,進而提出一些完善人大代表權力監(jiān)督粗淺設想,以此拋磚引玉,希望引起大家對此問題重視。一、對人大代表權力監(jiān)督的現狀分析1.人大代表的選舉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這種缺乏監(jiān)督主要是指:一是在選舉前,選民對于代表候選人缺乏必要的了解。雖然法律賦予選民可以聯(lián)名推薦候選人的權利,但實踐中,由于選民自身權利意識不強以及選民推薦代表候選人的具體措施不夠明確,大多數的大人代表來自于各政黨、人民團體推薦。這些代表的參政議政能力如何、有無違法犯罪記錄選民無從得知。對于代表候選人的介紹僅僅依靠候選人自己提供的書面材料,往往缺乏真實性。例如為了當選人大代表,?;洿捍笏龄秩?/p>
5、、編織其企業(yè)經濟實力雄厚,結果如愿以償,而?;洿旱恼鎸嵜婺繀s是一個集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賣淫,強奸,非法儲存槍支、彈藥,貪污等14項罪名于一身的人民公敵。二是對于代表候選人缺乏必要資格審查。誠然,公民只要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人大代表資格的賦予應該建立在公民對候選人的充分了解和信任的基礎之上?,F行的選舉制度規(guī)定候選人確定之后,應當選舉的5日之前公布,但并沒有規(guī)定在公布的日期內選民有檢舉、監(jiān)督的權利,更沒有建立對候選人的調查機制。這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不正當的手段騙取人大代表的資格有了可乘之機。例如某市經濟特區(qū)原管委會副主任、特區(qū)公安局副局長曹杰,集省、
6、市、縣、鄉(xiāng)四級人大代表于一身,竟然是當地的黑社會組織頭目。那么,這樣一個人是怎么能如何順利地當選為四級人大代表?又如何代表選民的根本利益呢?2.對人大代表的責任設置模糊。盡管我國立法對于人大代表的權利在《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有很多明確化的規(guī)定。但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人大代表的權力具有職權性的特點,即該權力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必須行使,而不得放棄,否則構成“不作為”。但是我國在立法中并沒有強調人大代表權力的這一特性,而且對人大代表的權利沒有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人大代表的工作目標和分工不明確?,F行的人
7、大工作機制,對于非常務委員會成員的人大代表在工作上缺乏剛性的規(guī)定,僅僅對閉會期間代表活動時間的長短有一些概括性規(guī)定,如某省的《代表法》實施辦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時間不得少于15日,鄉(xiāng)鎮(zhèn)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活動時間不少于7日,而有的省規(guī)定則不得少于3日。如此短的時間能做多少實際工作尚且不論,在這3日的時間里沒有工作目標的要求或者工作量的要求,如何來保證這些人大代表能夠反映人民的意愿?這就難于避免在開會期間有些代表沒有議案可提,沒有意見可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