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合同法定解除條件比較研究》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合同法定解除條件比較研究張松*[內容摘要]合同法定解除權是法律賦予非違約方在其自身利益遭受違約方行為嚴重損害時得以采取的一種違約救濟措施。由于此種救濟將導致雙方合同關系終止的后果,各國對其均規(guī)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但在具體規(guī)定上存在著較大差異。本文擬對各主要國家的合同法或判例法以及國際統(tǒng)一合同法有關法定解除條件的規(guī)定進行比較、評析,以期為進一步完善我國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提供參考和借鑒。[關鍵詞]法定解除條件根本違反預期違反[Abstract]Thelegalrighttoterminate(avoid)contractsisaremedyforbreachofcontractprovidedb
2、ylawsavailablebythenon-breachingpartywhenitsuffersgreatlossesduetothebreach.Thisremedyleadstothetermination(avoidance)ofthecontractsofparties,soallcountriesprovideverystrictlimitativerequirementsforitbuttheyarequitedifferentinspecificprovisions.Thisthesiswillcompareandanalyzethoserelativeprovision
3、sincontractlawsorcaselawsofsomemaincountriesandininternationaluniformcodesinordertoprovidesomeadviceonhowtoimprovethesystemoflegaltermination(avoidance)ofcontractsinourcontractlaw.[KeyWords]Legalrequirementstoterminate(avoid)contracts;Fundamentalbreach;Anticipatorybreach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
4、履行以前,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根據(jù)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消滅的行為。一般說來,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履行過程中,有時會產生某些特定情況。例如,由于對方當事人嚴重違約,從而使債權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達到,這樣合同的存在對債權人來說已不具有實質意義,合同即使在以后能夠被遵守,債權人的目的仍不能達到,因此應允許債權人宣告解除合同,從而使其從已被嚴重違反的合同中解脫出來,及時消除或減少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是,這并不是說,一旦違約都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如果對法定解除權不加以嚴格的限制,就會導致各種交易關系輕易的消滅,既不符合鼓勵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資源的有效利用
5、,甚至常常會損害合同雙方的利益,特別是在一方雖已違約,但違約當事人能夠繼續(xù)履行,而非違約方愿意違約方繼續(xù)履行的情形時,就應當要求違約當事人繼續(xù)履行,而不能強令當事人消滅合同關系。因為在此情況下只有繼續(xù)履行才符合當事人的訂約目的,才能更好地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鑒于以上考慮,對非違約一方的法定解除權,各國均規(guī)定了十分嚴格的條件和限制,但由于各國合同法律制度的不統(tǒng)一,各國的規(guī)定存在著較大差異。本文擬對各主要國家的合同法或判例以及國際統(tǒng)一合同法有關法定解除條件進行比較、評析,以期為進一步完善我國《合同法》法定解除制度提供參考和借鑒。英國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將合同條款分為兩類,一類是條件條款
6、,也被稱為主要條款;另一類是擔保條款,也稱為次要條款。當事人違反兩類條款將會產生不同的后果。該法第11條第3款規(guī)定:違反主要條款的,將會產生一種權利解除合同;違反次要條款的,將會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沒有權利拒絕接受貨物。合同條款的上述分類方法由于完全不考慮違約方違反特定合同條款所造成的實際后果有多么嚴重,顯得過于僵硬,在有些案件中可能引起不公正。但這種分類也有一個重要的優(yōu)勢,即具有確定性,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事先知道違反某個條款必須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如果一項條款未被制定法加以分類,法院依據(jù)該條款在合同中的重要性來決定其是一個主要條款,還是一個次要條款,其檢驗的標準是,是否一項特定的許諾涉
7、及事情的根基,以至于如果不履行這項許諾,就會使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實質上不同于非違約方的預期。例如,同樣是由于生病不能按時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在Poussardv.Spiers(1876)一案中,歌手違反合同未能如約參加演出,使整個合同無法履行,被告有權解除合同,另找他人代替原告,而Bettiniv.Gye(1876)一案中,歌手未能如約參加排演,并不影響合同如約履行,原告仍然可以按約參加演出,所以被告不能解除合同。另外,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