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效率與訴訟權利保障之沖突及平衡

訴訟效率與訴訟權利保障之沖突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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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訟效率與訴訟權利保障之沖突及平衡  摘要:訴訟效率作為我國民事司法改革的目標之一是值得肯定的,但在提高訴訟效率的改革中,有的舉措事實上已妨礙或損及了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行使,導致提高訴訟效率與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之間的沖突日益凸顯。為此,必須在提高訴訟效率與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之間尋求基本的平衡點,明確兩者在訴訟公正指標體系中的地位和對實現(xiàn)訴訟公正不同的作用,以使立法在提高訴訟效率和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之間能夠作出合理的定位和選擇?! £P鍵詞:訴訟效率;訴訟權利;保障;平衡   一、提高訴訟效率與保障訴訟權利之沖突  訴訟的過分遲延幾乎已成為全球性的司法問題,由此引發(fā)了西方國家一

2、系列的司法改革,并將提高訴訟效率確定為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標。我國的民事訴訟同樣存在著訴訟效率低下的問題,因而中國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多少都含有提高訴訟效率的意味,改革至后期,提高訴訟效率已是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主要價值目標之一。①  訴訟效率與訴訟權利保障之沖突及平衡  摘要:訴訟效率作為我國民事司法改革的目標之一是值得肯定的,但在提高訴訟效率的改革中,有的舉措事實上已妨礙或損及了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行使,導致提高訴訟效率與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之間的沖突日益凸顯。為此,必須在提高訴訟效率與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之間尋求基本的平衡點,明確兩者在訴訟公正指標體系

3、中的地位和對實現(xiàn)訴訟公正不同的作用,以使立法在提高訴訟效率和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之間能夠作出合理的定位和選擇?! £P鍵詞:訴訟效率;訴訟權利;保障;平衡   一、提高訴訟效率與保障訴訟權利之沖突  訴訟的過分遲延幾乎已成為全球性的司法問題,由此引發(fā)了西方國家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并將提高訴訟效率確定為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標。我國的民事訴訟同樣存在著訴訟效率低下的問題,因而中國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多少都含有提高訴訟效率的意味,改革至后期,提高訴訟效率已是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主要價值目標之一。①然而,在針對訴訟遲延所進行的審判方式改革中,某些改革措施雖然對改善訴

4、訟遲延現(xiàn)象具有現(xiàn)實的意義,但同時影響甚至侵害了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換言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某些舉措在顧及訴訟效率時,客觀上影響和妨礙了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本文所列的以下兩方面的改革實踐,足以說明提高訴訟效率與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之間的沖突。  其一,作為民事審判方式重要改革實踐之一的當庭認定證據(jù),其目的固然是使證據(jù)的認定公開化,以增加訴訟的透明度,但同時也有提高庭審效率的意圖-提高庭審的效率。根據(jù)當庭認定證據(jù)的改革實踐,凡能夠當庭認定的證據(jù)都應當當庭進行認定。②但由于當庭認證基本上都設置在法庭調查階段,即便當事人在質證時對證據(jù)材料提出了異議,往往并不影響法庭當庭決定并

5、宣布采信或不予采信。必須指出的是,我國民事訴訟開庭審理的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是截然分開的兩個階段,一方當事人如果在調查階段就對方當事人出示的證據(jù)提出質疑,法庭往往不允許當事人同時闡述質疑的理由,而且也不允許雙方當事人即時就此問題進行辯論。本文指出這一問題旨在說明,當庭認證實際上是在排斥當事人辯論權的基礎上進行的,客觀上是以犧牲當事人的辯論權為代價的,因為當法庭已經(jīng)宣布對證據(jù)材料采信或不采信的認定結論后,當事人在法庭辯論階段對此進行辯論已沒有實際意義。在法庭調查階段公開認定證據(jù),由于裁減了當事人之間的辯論內容,固然使庭審效率得以相對提高,但其弊端卻是顯而易見的,此類改革不僅直接

6、侵害了當事人在證據(jù)問題上的辯論權,而且使法官在排擠辯論基礎后的認定證據(jù)更容易具有主觀任意性。所以,筆者認為,當庭認定證據(jù)雖然有助于提高訴訟效率,卻與保障當事人的辯論權具有直接的沖突,因而兩者之間必然存在一個合理的平衡問題?! ∑涠?,縮短庭前準備時間,盡快開庭審理,也是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實踐。這一改革的直接目的就是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的遲延現(xiàn)象?;谶@一改革意圖,為提高訴訟效率而縮短庭前準備時間的改革舉措,不僅僅是為了盡快開庭,更重要的是為了盡快地結案-即盡快地做出裁判或者盡快地調解處理。然而,改革實踐中不少法院確實縮短了庭前準備的時間,有的法院甚至是大大地縮短了庭前準

7、備的時間,但其中有相當部分的案件的結案的時間并沒有因此實際提前。于是便出現(xiàn)一種怪異的現(xiàn)象:當事人只利用了三分之一或不到三分之一的審限時間做庭前準備和出席開庭審理,卻要用三分之二甚至更多的審限時間去等待法院判決。此種情形下的審限于當事人而言,并非是可以被充分利用于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其在更大的意義上不過是等待法院判決的時間。其實,法定的訴訟時間未被合理地分配使用以及縮短庭前準備的時間未能產(chǎn)生完美的預期效果還只是表層性的問題,潛隱在這一改革背后更深的思慮是:為了及早開庭審理乃至及早判決而縮短甚至大縮短庭前準備時間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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