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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的法律效果【原文出處】法商研究【原刊地名】武漢【原刊期號】200205【原刊頁號】109~115【分類號】D416【分類名】國際法學【復印期號】200301【標題】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的法律效果【作者】楊澤偉【作者簡介】楊澤偉 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湖北 武漢 430073【內(nèi)容提要】國家主權平等是現(xiàn)代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不但在一些國際法學家的學說中得以闡明,而且也被現(xiàn)代國際法律文件所確認。國寶主權平等實質(zhì)上是一種法律上的平等,它產(chǎn)生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效果。在當今的國際關系中,堅持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仍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菊}】理論探討【關鍵
2、詞】國家主權平等原則/涵義/法律效果/適用【正文】 國家主權平等原則(theprincipleofsoverEignequalityofstates),既是傳統(tǒng)國際法上的重要原則之一,也是現(xiàn)代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雖然各個國家在領土面積、人口數(shù)量、經(jīng)濟實力、軍事力量以及文化素質(zhì)等方面存在著差異,但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卻是國際社會重申得最多的現(xiàn)代國際法原則之一。無論是聯(lián)合國還是其他區(qū)域性國際組織,在它們通過的有關國家間關系的基本原則的文件中,均無一例外地列有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甚至將它列為各項原則之首。因此,深入研究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的由來、內(nèi)涵及其法律效果,對于剖析當今國際關
3、系和國際政治的現(xiàn)實情況,探討有關國際法的基本理論問題,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弧抑鳈嗥降仍瓌t的確立及其涵義 ?。ㄒ唬﹪H主權平等原則的確立 作為傳統(tǒng)國際法上的重要原則之一,國家主權平等既通過一些國際法學家的學說而得以闡明,也在現(xiàn)代國際法律文件中得到了確認?! ?.有關的國際法學說 平等本是17世紀末和18世紀初政治學上的一個基本要素。近代的一些國際法學者將這一政治學中所主張的自然狀態(tài)適用到國際法上。例如,深受霍布斯(Thomas Hobbes)影響的自然法學派的早期代表人物德國學者普芬多夫(SamuelPufendorf)就曾經(jīng)斷言:“自然狀態(tài)下的所
4、有的人都有平等的,國際法上的人格者(指國家——引者注)處在自然狀態(tài)下,因而它們也是平等的?!保ㄗⅲ篟.P.Anand,SovereignEqualityofStatesinInternationalLamerichdeVattel)在18世紀中葉出版的名著《萬國法》中,根據(jù)自然法的觀點闡明了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他說:“由于人是自然平等的,他們的天賦的權利和義務是一樣的,國家作為人的集合體是自然地平等的,賦有同樣的義務和權利,國之強弱在這方面沒有關系。一個侏儒和一個巨人同樣是人。一個小小的共和國和一個強大的王國同樣是主權國家。由于平等的必要的結果,凡一個國家被允許做的事,一切
5、其他國家也被允許做,而凡一個國家不被允許做的事,其他國家也不被允許做?!保ㄗⅲ恨D引自周鯁生:《國際法》(上冊),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207-208頁。) 1812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馬歇爾(JohnMarshall)在交易號訴麥克法德恩案(TheSchoonerExchangev.McFaddonandOthers)中強調(diào)了“國家的完全平等與絕對獨立”。1825年,馬歇爾法官又在安特勒普案(TheAntelopeCase)的判決中再次宣稱:“國家平等是最被普遍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注:G.vonGlahn,LaongNations,1970,p.129.)19
6、世紀末,實在法學派的學者里維爾(Rivier)提出,主權國家之間是平等的;每一個主權國家以同樣的名分行使其從它的主權和它的國際社會成員的資格派生出來的所有權利,只要符合它同其他國家的協(xié)定的關系。這就是國際法實踐上普遍承認的而在國際法學說中一般地承認的國家平等原則的意義。(注:轉引自周鯁生:《國際法》(上冊),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208頁。) 英國著名國際法學家詹寧斯(SirRobertJennings)和瓦茨(SirArthur.Goodrich,CharteroftheUnitedNations:mentaryandDocuments,1969,p.37.)根據(jù)
7、這一規(guī)定,聯(lián)合國的所有會員國都是平等的,對內(nèi)完全自主,對外完全獨立。有專家指出:憲章所規(guī)定的“國家主權平等原則,既有保障中小國家權利的意義,也起約束聯(lián)合國行動的作用”。(注:參見梁西:《國際組織法》,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修訂第5版,第74頁。)1949年,國際法委員會在其起草的《國家權利與義務宣言》草案中指出:“每個國家都有權與其他各個國家在法律上平等”。該委員會在其評注中進一步說明:“本條來自于巴拿馬草案第6條。它表明,按照國際法委員會多數(shù)人的意見,‘主權平等’的含義體現(xiàn)在按照1945年在舊金山會議所作的解釋的《聯(lián)合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