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當因果關系說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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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當因果關系說述評  一、相當因果關系說之基本思想  相當因果關系說誕生于十九世紀八十年代,由德國富萊堡大學生理學家馮??死锼梗╒orKries)首創(chuàng)。克里斯長期研究概率學,并一直試圖把概率論的有關方法運用于社會問題的研究。一八八八年,他發(fā)表了一篇文章,首次將概率論的思想用于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研究領域。其理論的基本立意很快得到大陸法系諸多學者的贊同,他們在克里斯的理論的基礎上,對相當性的判斷問題作了進一步的研究,從而形成了侵權法上因果關系判斷領域的相當因果關系理論。相當因果關系說產(chǎn)生以后,逐漸被包括德國、奧地利、瑞士在內的大

2、陸法系國家的法院所接受,并成為支配性的學說。時至今日,相當因果關系說在德國、希臘、奧地利和葡萄牙等國仍然處于主導性地位。  相當因果關系說的理論前提是:事物之間的因果關系是事物普遍聯(lián)系和相互制約的反映形式之一,它是客觀的,獨立于人們的意識之外的,它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但是人們對因果關系的認識,是要受制于人類的知識水平的。事物之間聯(lián)系的復雜性、人類認識能力的有限性、信息占有的不完全性等等,使得人們不可能完全認識事物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人們對特定事件之間的因果聯(lián)系的判斷也只能是在現(xiàn)有的認知條件和信息狀況下,對因果關系作出一個大致的

3、判斷。因而,因果關系的認定就不完全是一個邏輯推演的過程,而只是一個可能性的判斷過程。  關于可能性的判斷,在克里斯看來,就是一個運用概率學的原理和方法進行分析的過程。這個過程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個步驟:首先,對于某一個現(xiàn)象發(fā)生的頻率進行考察;其次,對不同現(xiàn)象發(fā)生的頻率進行比較和分析。比如說,我們可以通過考察特定人群患某種疾病的頻率,來判斷從事某種職業(yè)是不是很有可能造成從事這種職業(yè)的人患上這種疾病。一個經(jīng)常討論的案例是關于礦工患肺結核病的案例。在這個案例中,通過調查發(fā)現(xiàn),由于煤礦工人長期暴露于對呼吸系統(tǒng)損傷極大的粉塵當中,因而患肺結核

4、病的比例很高,遠高于一般人群。這樣,我們就可以作出從事礦工這一職業(yè)很可能導致肺結核的判斷?! 】死锼拐J為,這種可能性的判斷可以用于因果關系的判斷。理由非常簡單:如果可能性的判斷顯示A很有可能導致B的發(fā)生,而在存在A的情況下確實有B的發(fā)生,那么人們會比較有理由相信A就是導致B發(fā)生的原因。這里,需要說明的一點是,盡管克里斯是從統(tǒng)計分析的方法出發(fā)來探討因果關系的判斷問題的,但是他并沒有把可能性判斷完全建立在數(shù)據(jù)的統(tǒng)計和分析的基礎之上,而主要是依靠一個普通人和受過良好教育的法學者所共同具有的社會常識。因為“依據(jù)相當性概念判斷之結果,與普

5、通一般人或經(jīng)過訓練、具有正義感的法律人,依據(jù)經(jīng)驗之啟發(fā)及事件發(fā)生的正常過程,所為之判斷,甚為相似”。[1]  克里斯將上述思想貫徹于侵權行為法因果關系認定領域,主主張事件與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必須符合二項要件:(1)該事件為損害發(fā)生的不可欠缺的條件;(2)該事件實質上增加損害發(fā)生的客觀可能性。換言之,在克里斯看來,極大地增加損害發(fā)生可能性的必要條件就是損害結果的原因,行為人應對由此而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侵權責任。[2]因此,根據(jù)相當因果關系說,首先應判斷結果發(fā)生之條件,是否為損害發(fā)生之不可欠缺的條件(條件關系之判斷),亦即在

6、認定確實具有事實上因果關系后,再判斷相當因果關系存在與否(相當性之判斷)。  二、條件關系之認定  對于條件關系之認定,采相當因果關系說的各侵權法律制度基本上都以必要條件理論為基礎,下文圍繞必要條件理論對條件關系的認定作一簡要之介紹?! 。ㄒ唬┍匾獥l件理論之內涵  這里所謂的必要條件理論,是指英美法上的“butfortest”而言,詳言之,“若無被告之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則損害將不會發(fā)生,則該行為為損害之原因。反之,若無被告之行為,損害仍會發(fā)生,則被告之行為非損害之原因?!毙枰f明的是,這里所謂的必要條件理論與我國學者通常所說

7、的“必要條件說”有所不同。按照我國一些學者的考察,在因果關系研究上,在學說上有所謂“原因說”,即將原因與條件嚴格區(qū)分,根據(jù)區(qū)分標準的不同,又細分為必要條件說(也叫必要原因說)、優(yōu)勢條件說、有效條件說等。[3]原因說之必要條件說認為:只有為結果發(fā)生所必要的、不可缺少的條件行為,才能成為侵權法意義上的原因,其余的則為條件。這一理論實際上是基于19世紀法學界的一種普遍觀點而產(chǎn)生的,當時人們認為,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是導因于侵害行為的固有性質。因而該理論實際上是將構成結果之原因視為“充分且必要條件”,而不是僅僅是“必要條件說”?! 。ǘ┍匾?/p>

8、條件理論之運用  應用必要條件理論認定事實上原因具體分為兩種做法:其一為剔除法,其二為替代法。剔除法是由奧地利法學家格拉瑟所創(chuàng),其思路為假定沒有侵權人之行為,設想事件的結局是否有變化。如果刪除侵權人之行為,事件的發(fā)生方式及發(fā)展序列依然如故,侵權人之行為顯然與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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