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損害賠償范圍研究——以《侵權責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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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品責任損害賠償范圍研究——以《侵權責任法》、《關鍵詞:產品責任;產品自身損失;純粹經濟損失;懲罰性賠償內容提要: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涉及《侵權責任法》與《產品質量法》相關條文的解釋適用。在解釋論上,產品自身損失屬于賠償范圍之列;缺陷產品所致受害人其他重大損失也屬賠償范圍。懲罰性賠償以侵權人具有主觀故意為前提,懲罰性賠償金應與侵權人的惡意相當,與侵權人造成的損害后果相當,與對侵權人的威懾程度相當。因產品存在缺陷致人損害,生產者或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1]缺陷產品所致損害有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之分,其中,財產損害是指因侵害權利人財產或人身權益而造成受害人經濟上的損失;非財產損

2、害是指因侵害權利人的財產或人身權益而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害以外的損害。[2]對于這些損害的賠償問題,《侵權責任法》和《產品質量法》中均作了相應規(guī)定,其中《侵權責任法》關于損害賠償范圍的一般規(guī)定自有適用空間。但由于兩法之間關于損害賠償范圍的規(guī)定并不一致,在解釋上如何適用,即存疑問,諸如產品自身損失或純粹經濟損失[3]是否屬于賠償范圍?產品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和標準如何確定?均值研究。本文擬就這些問題一陳管見,以求教于同仁。一、產品自身損失的賠償:以《產品責任法》第41條和《侵權責任法》第41條的對比分析為中心在比較法上,就產品自身損失是否屬于產品責任損害賠償范圍,美國法院多采否

3、定態(tài)度;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和歐共體各成員國的產品責任法也不將產品自身損害包括在產品責任賠償范圍之內;日本制造物責任法亦將制造物僅自身受傷害之情形排除在外。由此可見,產品責任的保護對象不包括產品自身損害,是確立產品責任損害賠償范圍的基本原則。[4]在理論上,產品責任系侵權責任,其規(guī)范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之健康與安全保障,而產品自身的損害賠償與受害人之健康安全保障并無直接關系,因此,不屬于侵權法的保護范圍。[5]產品本身的損害,依合同法上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或違約責任規(guī)定[6]保護即可,沒有必要納入產品責任損害賠償范圍,以免導致民法體系之紊亂。確保產品的價值和品質,是合同明示或默示擔保的范

4、圍,而產品責任法的目的,并非用來削弱合同法的規(guī)范功能,而是保護人身和其他財產不受侵害。[7]我國學者也認為,《民法通則》第122條[8]關于財產損害,“應指因缺陷產品造成消費者其他財產的損害。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害,及因缺陷產品本身損害造成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損失,不包括在本條所謂‘損害’概念之中,理由是缺陷本身的損害及因此所受可得利益損失,應依合同法的規(guī)定處理,其是否賠償,應視違約情節(jié)及合同規(guī)定約定?!盵9]也許正是在這些立法例和主流學說的影響下,我國《產品責任法》第41條第1款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明確將產品自身損失排除于產品責任的賠償范圍之外。但這一規(guī)定面臨著難以逃避的司法困境。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條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55條參照);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依其情形構成“缺陷”者(《產品質量法》第46條參照),因缺陷產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產品責任。因而,在買受人以出賣人(銷售者)為訴求對象的場合,可以構成責任競合。[10]我國《合同法》第122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痹诮忉屔?,當事人在責任

6、競合的情形之下不得同時主張兩個請求權。如受害人依《產品質量法》第41-43條主張產品責任,則喪失就產品自身損失的賠償請求權;如受害人依《合同法》第155條、第111條主張違約責任,則受到兩方面的限制:一則受害人非買受人時,其與出賣人之間并無合同關系,無法主張違約責任;二則作為買受人的受害人如向生產者主張違約責任,生產者提出非合同當事人抗辯,如何解決?無論主張哪種請求權,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害不能得到完全補償。[11]如此看來,繼受了他國立法和學說的《產品質量法》第41條即頗值考量?;谒痉▽嵺`存在的問題,學者提出了以下解決辦法:一是依據完全賠償規(guī)則,允許受害人同時提起兩種請求權,

7、排斥責任競合規(guī)則的適用;二是受害人依法只有一種請求權,但可以適當地增加賠償額;三是受害人基于行使一個請求權之后,適用懲罰性賠償。[12]還有學者認為應借鑒德國的積極侵害債權理論,認定銷售者違反了約定的瑕疵擔保義務,但基于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與雙方合同關系存在關聯性,允許受害人依據積極侵害債權原理就履行利益的損失、固有利益即人身方面因加害給付遭受的損失提起多重賠償請求。司法實踐中,法官一般會行使自由裁量權,如在對銷售者提起的合同之訴中,法官基于公平原則和償付能力的考慮,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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