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路徑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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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路徑探析【關鍵詞】金融消費者;金融監(jiān)管;金融監(jiān)管改革?  隨著我國“從儲蓄向投資轉移”的市場導向型金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金融商品與服務日益向個人生活滲透和擴展。一個龐大的個人金融服務需求市場正在形成,金融消費的范圍與內容不斷擴展,金融消費已成為社會成員的一種重要消費活動。與此同時,金融服務領域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也日益嚴重。金融消費者保護也成為我國金融法律改革及金融監(jiān)管的一個重要問題。在美國金融危機后出臺的多部監(jiān)管改革計劃和立法都將金融消費者保護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之后,我國學界也呼吁學習美國的監(jiān)管變革,成立

2、專門監(jiān)管機構,保護金融消費者。筆者認為,我國的金融市場與美國相比還處于初級階段,現(xiàn)有的監(jiān)管體系是改革開放30年以來逐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建立起來的,還是基本符合我國現(xiàn)階段的金融市場發(fā)展需要的。我們應該根據我國的國情學習借鑒美國此次金融監(jiān)管改革,探討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具體路徑。本文將首先界定金融消費者的內涵與外延,進而檢討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的適用性及其不足,最后,分析金融監(jiān)管改革在既有的框架中如何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一、金融消費者的界定?在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律界定中,存在兩個方面的分歧。一是金融消費者是否包括法人機構?二是金融消

3、費者與投資者的區(qū)分問題。? ?。ㄒ唬┙鹑谙M者是否包括法人?  有學者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對消費者的定義,將金融消費者定義為:金融消費者是為了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的個人投資者。銀行、保險公司、基金公司和證券公司等是與廣大百姓接觸最為密切的金融機構,個人與這些金融機構之間發(fā)生的金融交易行為,都是金融消費行為。有學者認為:“所謂金融消費者,實際上是指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苯鹑谙M者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

4、人。這些定義認定金融消費者只是社會個體成員。然而,也有學者將金融消費者定義為:“不具備金融專業(yè)知識,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痹摲N定義將個人和法人全都納入了金融消費者的范疇。?  在我看來,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擴展和延伸,“消費者”是“金融消費者”的上位概念,既然將金融產品購買者、金融機構的服務對象冠以“金融消費者”,就應該遵從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對消費者的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該條雖然未明確將消費者界定為自然人,但是顯而易見

5、,只有自然人才有生活消費需要,作為單位的法人只有生產經營需要。因此,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應為該條的應有之意,這也是國內法學理論界的通說。此外,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貫徹的是傾斜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經濟法理念。消費者是與制造者、商人相區(qū)別的概念,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服務不是為了交易,不是為自己的經營業(yè)務而是為了自己或家庭生活利用。消費者之所以需要傾斜保護,是基于對個體社會成員弱者地位的認識。這種弱者地位主要體現(xiàn)在:結構弱,即消費者是分散的個人,往往勢單力?。粚嵙θ?,即消費者個人的經濟實力是

6、無法與企業(yè)法人的經濟實力相匹敵的;手段弱,即缺乏保護自己的手段、識別商品的知識和手段等。在現(xiàn)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者、經營者與消費者在交易中不具有對等的實力,實質上成為一種支配與被支配的不平等關系。?  有人認為,在金融消費領域,金融消費者需要傾斜保護主要是基于信息不對稱理論。非對稱信息是合同當事人一方所持有而另一方不知道的尤其是他方無法驗證的信息或知識。這里所謂“無法驗證”,包括驗證成本昂貴而使驗證信息的真?zhèn)卧诮洕喜滑F(xiàn)實或不合算的情況,如果在驗證上輕而易舉,當事人可以充分獲得他人的信息,也就不存在非對稱信息了。顯然,提出金融消

7、費者權益保護觀念,信息不對稱理論也是其法理基礎之一。在金融市場,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因為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在雙方的博弈過程中,賣方會利用信息優(yōu)勢而處于有利地位,消費者對產品和服務的了解顯然比不上專以此為業(yè)的經營者,顯然處于弱勢地位,因此,需要立法傾斜保護。然而,法人主體購買金融產品和服務并不是為了個人使用,而是以此為經營業(yè)務,賺取盈利,他們與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是完全平等的市場主體,他們以此為業(yè),收集金融產品和服務信息的高昂成本理應是其經營成本之一。例如,投資銀行、銀行下設的專業(yè)投資機構、保險機構也常常購買基金、投資理財產品

8、,此時,就不宜將這些市場主體定位為消費者。?  因此,無論是從消費者概念本身的界定,還是從傾斜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經濟法理念,信息不對稱理論分析,筆者認為,將金融消費者界定為社會個體成員較為妥當。? ?。ǘ┙鹑谙M者與投資者的區(qū)別?  在金融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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