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跨國婚姻的法律原則-國際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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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跨國婚姻的法律原則-國際法論文摘要:愛情和婚姻是沒有國界的,不同國家的人們相互之間通婚自古以來就存在,隨著各國人民之間交往日益頻繁,涉外婚姻的數(shù)量呈上升趨勢。由于各國的風俗習慣、公序良俗、民族傳統(tǒng)、宗教等通常都具有強烈的地域性,對各自婚姻立法產(chǎn)生巨大影響,從而使各國婚姻法律制度存在較大差異,因而跨國婚姻的法律沖突現(xiàn)象便十分常見。怎樣解決婚姻的法律沖突,一向為世界各國所高度重視。本文擬對跨國婚姻的法律適用規(guī)則進行探討,在此基礎上對我國涉外婚姻法律適用規(guī)則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關鍵詞:跨國婚姻法律沖突規(guī)

2、則適用一、跨國婚姻中結婚的法律規(guī)則婚姻成立,即結婚,指男女雙方結成夫妻的法律行為,也即夫妻關系借以發(fā)生的法律依據(jù)①。從各國的婚姻制度來看,婚姻的締結須符合一定條件才可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這些條件即結婚的要件,通??煞譃閮煞N,一是形式要件,即婚姻成立方式的要求,結婚雙方為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而必須履行的外部行為或必需的程序;二是實質要件,指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的或必須排除的條件。(一)區(qū)分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的原因1、各國婚姻法律法規(guī)體現(xiàn)各國不同的利益?;橐鼍喗Y地國一般堅持不論當事人雙方的國籍在哪

3、,也不論當事人是否只在內國作短暫的停留,只要是在本國締結的婚姻,均須履行內國法所要求的形式要件,才給予結婚登記。當事人屬人法國則認為,在婚姻這一持續(xù)性的身份狀況中具有適用本國法律更為持久的利益,尤其是那些觸及婚姻制度的實質的法律規(guī)定。出于婚姻締結地國與當事人屬人法國各自的利益要求,只有將結婚要件區(qū)分為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并分別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和屬人法,才能最大程度地得以協(xié)調。由于以上兩種利益可能與其他的利益或政策相沖突,如一些國家以有利于婚姻成立的原則、對結婚權這一基本人權的保護原則等。正是由于多種利益的

4、存在,婚姻締結地國與當事人屬人法國的利益并不總能得到滿足,但這并不能根本上動搖對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所作的劃分。2、從結婚行為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分別屬于不同的問題。沖突法是法律沖突的解決方法,也就是國際私法的調整方法問題,在沖突法的適用時需要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對有關事實或問題進委分類和定性,將其歸入一定的法律范疇,并對有關沖突規(guī)范進行解釋,即沖突規(guī)范的識別問題②。通常是將有關的實體法律規(guī)定或法律關系劃分為不同的類別,并相應規(guī)定各類問題的法律適用規(guī)則。具體到跨國婚姻里,當事人締結婚姻的行為是法律行為,其結婚的

5、方式屬于法律行為的方式類別;同時,結婚涉及當事人的結婚能力問題,該民事行為能力屬于人的身份和能力這一類別??梢?,結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分屬不同的類別,應當區(qū)別對待。通過以上從理論上說明了對結婚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進行區(qū)分的原因,而在一些不作這樣區(qū)分的國家,則這些國家往往規(guī)定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統(tǒng)一適用婚姻締結地法。(二)各國婚姻成立法律規(guī)則的主要制度由于各國關于婚姻成立要件的法律規(guī)定不完全相同,因而可能導致跨國婚姻成立的法律沖突,由此可見,對跨國婚姻適用何國法律至關重要。以有關國家在調整跨國婚姻時是否區(qū)分實

6、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并分別適用不同法律為標準,婚姻成立的法律適用主要有以下兩種制度:1、區(qū)別制從上述婚姻成立區(qū)分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的原因可知,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所涉及的問題的性質不相同,它們在內涵上存在差異,所以在法律適用方面的寬嚴度就會有所不同。通常各國對結婚實質要件的法律適用從嚴把握,對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則采取較為寬松的態(tài)度。由于各國對實質要件的規(guī)定不盡一致,主要包括:一是有配偶的不得再結婚。這是現(xiàn)代社會除伊斯蘭教國家外各國普遍實行的原則;二是禁止一定范內血親結婚。直系血親間的禁止結婚是各國立法

7、是通例,旁系血親間的禁婚則因各國風俗和習慣不同而寬嚴不一;三是禁止某些疾病患者結婚。如先天性癡呆等,有的國家甚至還規(guī)定有生理缺陷而不能性行為者禁止結婚;四是監(jiān)護關系間禁止結婚。此外,還有一些國家規(guī)定離婚女子非經(jīng)法定期限不得再婚等等。由此可見,如果統(tǒng)一適用一個國家的法律,會給結婚帶來不少障礙。因此,在解決婚姻成立的法律沖突時,不少國家都主張要區(qū)別對待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并適用不同的法律作為準據(jù)法。(1)婚姻成立實質要件的法律適用,主要有“適用婚姻締結地法”、“適用屬人法”和“混合制度”等主張。第一,主張適用

8、婚姻締結地法的國家主要認為婚姻關系是一種契約關系,既然契約關系成立的實質要件也可以受“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的制約而適用締約地法,從而引伸至婚姻這種人身關系的契約,其成立的實質要件也應受婚姻締結地法的支配。第二,主張適用當事人屬人法的國家主要認為婚姻關系屬于身分關系,應受屬人法支配;婚姻當事人國籍國或住所地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可忽視等。通常當事人與其國籍國或住所地國有著較為固定的密切聯(lián)系,適用當事人屬人法對當事人來說也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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