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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思度制查復審再請申事民國我善完對》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教育資源-天天文庫。
1、.對完善我國民事申請再審復查制度的思考二 (二)限制提起民事再審復查的主體 1、強化當事人的申訴權利 當事人對生效民事裁判不服,享有申訴的權利。但長期以來,當事人的申訴權一直得不到應有的對待,甚至受到漠視,當事人對此極為不滿。根據現代司法理念應將當事人對生效裁判不服的申訴權利定位于再審之訴,即按照訴權的模式定位申訴權利。為此,合理設計當事人提請再審之訴的法律要件,規(guī)范法院按正當程序管轄、受理并審理再審之訴等環(huán)節(jié),應成為修正民事再審程序予以重點關注的內容。應善待當事人的申訴權利,可以對當事人所有的申訴均實行立案復查,口頭或書面答復當事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
2、的再審予以立案,不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予以駁回申訴。 2、弱化檢察院的民事再審抗訴權 民事案件的特點在于它們都是私權利益爭議的案件,賦予人民檢察院對民事不受限制的廣泛抗訴權力,使得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利益法律代表人的主體地位變得模糊起來。司法實踐中,諸如人民檢察院抗訴出庭的身份、調查取證的權力、抗訴與申訴以及申請再審的關系等,皆難以得到滿意的解答。為此,應在完善民事再審程序中統(tǒng)一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民事抗訴的案件,嚴格限制在生效裁判的結果危害到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范疇,減少抗訴案件的范圍和數量,以便有利于民事訴訟“不告不理”、“處分”等原則落到實處?!?/p>
3、 3、取消法院依職權發(fā)動民事再審... 法院自行決定啟動再審程序,有違法院居中裁判的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理由是:法院依職權決定民事再審違背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因為法官在訴訟中的中立裁判角色決定其在啟動程序方面只能是消極、被動的,否則,即與偏袒一方當事人無異。因為啟動審判程序的當事人都是有訴須審的,與對方當事人是成對立關系的,所以法院在啟動再審程序的同時也就喪失了中立裁判的立場,法院的公正性就會受到當事人的置疑。雖然再審程序的審判對象是由法院作出的裁判,但并不表明法院就有啟動再審的連帶責任,即使此舉初衷可能是勇于自我糾錯,但其實純屬多余。因為一個錯誤
4、生效裁判的最直接受害者并不是法院,而是一方當事人,所以說,該當事人是最有可能發(fā)現錯判而申請再審的。法院缺乏這種發(fā)現錯判的利益相關之基礎,所以不具有實效性,特別是在民事訴訟中,裁判的根本目的在于解決糾紛,而雙方當事人也有可能為此互做讓步,以至息訟服判。現法院單方為追求裁判的準確無誤,再將雙方當事人拖入訴訟之中,這樣不僅違反了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也有悖于民事訴訟的目的?! ?三)、完善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審級規(guī)定 1、確定民事申請再審復查的管轄法院 現行的民訴法規(guī)定,民事申請再審可以由原審法院管轄。但是由于再審是重新審查和推翻原審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因此,由
5、原審法院進行再審,就好比病人充當自己的醫(yī)生,可能達不到預期的療效。尤其是在原審法官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時,原審法院再審,會盡力袒護其工作人員,回避由他們非法行為而引起的案件錯誤,這樣的再審更會流于形式。因此,筆者認為應將再審案件提高一個審級,統(tǒng)一由原最終作出生效裁判文書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理(最高法院終審的案件不得進行再審)。這種管轄制度的實行,不僅能使當事人較易產生信賴心理,接受再審結果,而且也有利于上級法院監(jiān)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這樣基層法院可以集中有限人力、物力搞好一審案件。從與國際接軌來看,由較高級別的法院受理再審案件也和世界上多數國家的
6、規(guī)定相一致?! ?、取消指令民事再審復查... 在司法實踐中,上級法院發(fā)現可能提起民事再審的事由后,常常指令下級法院進行再審復查,讓下一級人民法院向本院匯報復查情況,使得申請復查案件在二級法院之間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浪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利益,某種程度上加劇了當事人的上訪。在確定了民事申請復查制度的管轄法院后,同時應當取消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復查,這樣由于指令再審復查而產生的各種弊端便迎刃而解了?! ?、民事申請復查及再審應實行一審終審制度 民事再審復查及再審應實行一審終審制,而不應再區(qū)分為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再審作出的裁判,一經
7、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理由是:一是從法理上理順了其作為特別救濟措施在性質和審理對象上與普通程序的區(qū)別,否則只會演變成對案件的第二次普通程序,不利于再審程序的完善。二是實現其作為特別救濟程序的公正價值。法院對再審案件極為審慎,審理前要經過復查階段,應當說,經過復查程序和再審已經足以保證案件能夠得到正確處理。沒有理由認為審理的次數越多,案件的處理結果必然越公正。三是有利于在實現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訴訟效率,盡快實現裁判的既判力和穩(wěn)定性,減少涉訴上訪問題?! ?四)、合理界定進入民事復查程序的條件 民事再審事由即法院審查應否啟動民事再審程序的理由或根據,是撕
8、開再審程序之門的“鑰匙”。由于再審程序是例外的補救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