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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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序言鑒于國際民用航空的未來發(fā)展對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國之間和人民之間的友誼和了解大有幫助,而其濫用足以威脅普遍安全;又鑒于有需要避免各國之間和人民之間的磨擦并促進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賴于此;因此,下列各簽署國政府議定了若干原則和辦法,使國際民用航空得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發(fā)展,并使國際航空運輸業(yè)務得建立在機會均等的基礎上,健康地和經濟地經營;為此目的締結本公約。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公約的一般原則和適用第一條主權締約各國承認每一國家對其領土之上的空氣空間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

2、。第二條領土本公約所指一國的領土,應認為是在該國主權、宗主權、保護或委任統(tǒng)治下的陸地區(qū)域及與其鄰接的領水。第三條民用航空器和國家航空器一、本公約僅適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適用于國家航空器。二、用于軍事、海關和警察部門的航空器,應認為是國家航空器。三、一締約國的國家航空器,未經特別協(xié)定或其他方式的許可并遵照其中的規(guī)定,不得在另一締約國領土上空飛行或在此領土上降落。四、締約各國承允在發(fā)布關于其國家航空器的規(guī)章時,對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應有的注意。第三條分條②注②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大會決定修正芝加哥公約,增加第三條分條

3、。該條尚未生效。一、締約各國承認,每一國家必須避免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攔截,必須不危及航空器內人員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一規(guī)定不應被解釋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聯(lián)合國憲章所規(guī)定的各國的權利和義務。二、締約各國承認,每一國家在行使其主權時,對未經允許而飛越其領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據(jù)認為該航空器被用于與本公約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權要求該航空器在指定的機場降落;該國也可以給該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終止此類侵犯。為此目的,締約各國可采取符合國際法的有關規(guī)則,包括本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特別是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任何

4、適當手段。每一締約國同意公布其關于攔截民用航空器的現(xiàn)行規(guī)定。三、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須遵守根據(jù)本條第二款發(fā)出的命令。為此目的,每一締約國應在本國法律或規(guī)章中作出一切必要的規(guī)定,以便在該國登記的、或者在該國有主營業(yè)所或永久居所的經營人所使用的任何航空器必須遵守上述命令。每一締約國應使任何違反此類現(xiàn)行法律或規(guī)章的行為受到嚴厲懲罰,并根據(jù)本國法律將這一案件提交其主管當局。四、每一締約國應采取適當措施,禁止將在該國登記的、或者在該國有主營業(yè)所或永久居所的經營人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于與本公約宗旨不相符的目的。這一規(guī)定不應

5、影響本條第一款或者與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相抵觸。第四條民用航空的濫用締約各國同意不將民用航空用于和本公約的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第二章在締約國領土上空飛行第五條不定期飛行的權利締約各國同意其他締約國的一切不從事定期國際航班飛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約規(guī)定的條件下,不需要事先獲準,有權飛入或飛經其領土而不降停,或作非商業(yè)性降停,但飛經國有權令其降落。為了飛行安全,當航空器所欲飛經的地區(qū)不得進入或缺乏適當航行設施時,締約各國保留令其遵循規(guī)定航路或獲得特準后方許飛行的權利。此項航空器如為取酬或出租而載運乘客、貨物、郵件但非從

6、事定期國際航班飛行,在遵守第七條規(guī)定的情況下,亦有上下乘客、貨物或郵件的特權,但上下的地點所在國家有權規(guī)定其認為需要的規(guī)章、條件或限制。第六條定期航班除非經一締約國特準或其他許可并遵照此項特準或許可的條件,任何定期國際航班不得在該國領土上空飛行或進入該國領土。第七條國內載運權締約各國有權拒絕準許其他締約國的航空器為取酬或出租在其領土內載運乘客、郵件和貨物前往其領土內另一地點。締約各國承允不締結任何協(xié)議在排他的基礎上特準任何其他國家的空運企業(yè)享有任何此項特權,也不向任何其他國家取得任何此項排他的特權。第八條無人駕駛航

7、空器任何無人駕駛而能飛行的航空器,未經一締約國特許并遵照此項特許的條件,不得無人駕駛而在該國領土上空飛行。締約各國承允對此項無人駕駛的航空器在向民用航空器開放的地區(qū)內的飛行加以管制,以免危及民用航空器。第九條禁區(qū)一、締約各國由于軍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國家的航空器在其領土內的某些地區(qū)上空飛行,但對該領土所屬國從事定期國際航班飛行的航空器和其他締約國從事同樣飛行的航空器,在這一點上不得有所區(qū)別。此種禁區(qū)的范圍和位置應當合理,以免空中航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礙。一締約國領土內此種禁區(qū)的說明及其隨后的任

8、何變更,應盡速通知其他各締約國及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二、在非常情況下,或在緊急時期內,或為了公共安全,締約各國也保留暫時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領土上空飛行的權利并立即生效,但此種限制或禁止應不分國籍適用于所有其他國家的航空器。三、締約各國可以依照其制定的規(guī)章,令進入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定地區(qū)的任何航空器盡速在其領土內一指定的機場降落。第十條在設關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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