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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因管理與侵權行為【案例介紹】原告、被告之間是鄰居,1999年8月原告收到電報,得知其鄉(xiāng)下的父親病危,于是一家三人匆忙回鄉(xiāng)。當天下午突然刮起大風,眼看大雨即將來臨。由于原告的廚房年久失修,為防止廚房漏水,被告與其子一道上房頂幫忙修整。修整過程中,被告不慎摔了一跤,摔傷了自己的腿,廚房也坍塌了。原告回家后,發(fā)現(xiàn)廚房坍塌,非常惱怒,認為被告擅自上房修整,并由此造成損失,應當負責賠償。被告認為,其出于好心幫助原告,不應賠償。原告遂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訴,請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療腳扭傷而花費的醫(yī)療費?!編追N觀點】1、被告在無法定和約定義務前提下,自
2、愿為了避免原告的損失而管理原告的事務,構成無因管理。因此,被告不僅不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且,還有權根據(jù)無因管理之債要求原告支付醫(yī)藥費。2、被告擅自修整原告的廚房,造成原告損失,已構成侵權行為,應負侵權責任?!驹u析意見】從理論上看,侵權行為與無因管理是性質不同的兩種行為。侵權行為在性質上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chǎn)或人身并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所以侵權行為都是應受法律禁止的非法行為;而無因管理則是指管理人在無法定和約定義務情形下,自愿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務,盡管管理人并未得到他人明確授權,但由于管理行為是為了他人利益,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從事的,因此無因管理是合法
3、的、應當受到法律鼓勵的行為。法律確立無因管理制度,確認主動管理他人事務以避免他人遭受損失的行為人,有權就其花費的費用向本人請求返還,這就可以鼓勵人們見義勇為,主動為他人提供服務,有利于弘揚社會團結互助的精神。但是無因管理情況也是極為復雜的,如果在無因管理過程中,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本人財產(chǎn)損害,則表明無因管理行為在性質上已發(fā)生了變化,即無因管理行為已轉化為侵權行為,管理人不再是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務,而是在不法侵害他人權益,因此應負侵權責任。但是認定無因管理行為是否已轉化為侵權行為,關鍵是看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和過失程度。從鼓勵此種行為的角度出發(fā),對管理人在
4、從事管理活動中應盡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不應太高,在一般情況下,管理人只要按照一個“善良管理人”所應盡的注意義務來處理管理事務,應認為其已履行了注意義務。在管理的事務處于緊迫狀態(tài)、不能延誤的情況下,管理人只要不具有惡意或者并非毫不顧及本人的利益,即使具有一般的過失,也不應認為其已構成侵權。從本案來看,被告修整房屋過程中不慎摔傷了腿,既不能表明其未盡到一個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更不能表明其具有重大過失,因此認為其行為已構成侵權是極不妥當?shù)?。從本案的情況來看,被告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其根據(jù)在于:首先,被告實施了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管理事務包含的范圍是很廣泛的,包括處理、管理、保
5、存、改良及提供各種服務和幫助等,只要是有利于避免他人損失,或有利于他人的行為,都屬于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當然,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必須明確認識到:他所管理的事務是他人的事務,而非自己的事務,否則,不成立無因管理。從本案來看,被告發(fā)現(xiàn)原告的廚房將遭致坍塌的危險,遂幫忙上房修整,被告的行為顯然是一種為原告提供幫助的行為,且被告明確意識到他是在為原告提供幫助,所以,可以認定被告是在為他人管理事務。其次,被告具有為他人利益進行管理的意思。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簡稱為管理意思,這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就是指管理人意識到他是在為他人利益進行管理或服務,從管理或服務中最終所產(chǎn)生
6、的利益,將屬于他人,而非屬于自己。當然,管理人通過事務的管理,而使管理人與本人都得到了利益,則可以就他人受益部分成立無因管理。從本案來看,被告擔心原告廚房遭受雨淋坍塌,不是為了向原告索賠,盡管被告在修整時摔傷了腿,而且廚房亦坍塌,但不能否認被告具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不過,在確定是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時,不能完全以客觀上是否有利于本人為標準,并以此確定管理人是否具有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因為,一方面,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的意思是一種主觀動機,而他人最終是否受利益則是一種客觀結果,盡管兩者具有密切聯(lián)系,但客觀結果并不能完全決定主觀動機。何況,主觀動機與客觀結果有可能是分
7、離的,如管理行為在客觀上使本人獲得利益,但是行為人主觀上并無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如誤將也人事務作為自己事務進行管理),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另一方面,如果純粹以客觀結果是否有利于本人,作為判斷管理人是否具有為他人利益而進行管理的意思,則實際上是要求管理人在從事任何一項無因管理活動中,都必須達到一定客觀效果,而不論管理人主觀動機如何,只要客觀效果不佳,就不能構成無因管理,這顯然給無因管理人強加了一種極大的風險,使他們在實施管理活動中都要考慮是否值得承擔達不到某種效果的風險,這樣一來,就不利于鼓勵無因管理行為。當然,在管理活動中,管理人不應當完全違背本人的意思,例如原告
8、曾明確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