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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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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住房限購政策實施細則為穩(wěn)定房地產市場,合理引導住房需求,遏制房價過快上漲勢頭,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鄭州市部分區(qū)域實施住房限購的通知》(鄭政辦[2016]64號)的規(guī)定,制定如下實施細則:一、自2016年10月2日起,對在本市市區(qū)(含市內五區(qū)、航空港區(qū)、鄭東新區(qū)、經濟開發(fā)區(qū)、高新區(qū),下同)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無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
2、市市區(qū)向其售房。二、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區(qū)已擁有的住房,包括已經完成房屋產權登記或不動產登記的住房和已進行網上簽約(特指新建商品房)或網簽合同確認(特指存量住房)但尚未完成不動產登記的住房。三、購房人在限購期間因繼承、房改購房、拆遷安置、法院判決等非市場交易行為取得住房的,不在限購范圍。四、非居民家庭成員之間擁有共有產權的住房,可由共有人自行協(xié)商并經過公證,將該住房套數確定在其中一個家庭名下,其他共有人在購房時提交公證材料,作為購房資格核查依據。五、限購期間,購房人及家庭成員在簽訂住房買賣合同時,應當向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房地產經紀機構或存量房網簽服務窗口提交身份證明、戶口簿、結(離)婚證
3、,如實申報在本市擁有住房情況,填寫《鄭州市購房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在《申請表》中簽署承諾。六、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房地產經紀機構或存量房網簽服務窗口在辦理網上簽約手續(xù)前,應履行對購房人的住房限購政策告知和資料審驗義務,通過查詢系統(tǒng)查驗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情況,并由企業(yè)在《申請表》中簽署承諾。對符合住房限購政策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房地產經紀機構或存量房網簽服務窗口將購房居民家庭提交的身份證明、戶口簿、結(離)婚證等材料復印件加蓋印章,與《申請表》一并作為合同附件,在辦理住房買賣合同信息確認、不動產登記時提交。對不符合住房限購政策的,不予網簽住房合同。七、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
4、登記機構應加強資料審核,在辦理住房買賣合同信息確認、不動產登記時,要對《申請表》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核對,并通過查詢公安和民政部門系統(tǒng),對購房人戶籍家庭、婚姻狀況進行核查。凡不符合住房限購政策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單》。八、尚未完成不動產登記,但在住房限購政策實施前已簽約的新建商品住房買賣聯機備案合同、已確認的存量住房買賣網簽合同,仍按原規(guī)定正常辦理。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嚴格執(zhí)行本細則規(guī)定,在售房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住房限購政策,供購房人查閱,并切實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對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或與購房人串通提供虛假證明或信息的,提出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jié)嚴重或屬于
5、屢犯的,房管部門將暫停其網上簽約資格,并將其違規(guī)行為記入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經紀機構和執(zhí)(從)業(yè)人員信用檔案。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房地產經紀機構因上述行為給購房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其承擔;因購房人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住房狀況造成的損失由購房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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