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重傷死亡類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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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人重傷、死亡”類型化研究陳洪兵?2012-05-0715:08:17來源:《蘭州學刊》2012年第3期關鍵詞:致人重傷;致人死亡;罪過;罪刑相適應;規(guī)范的保護目的內(nèi)容提要:“致人重傷、死亡”罪過形式的確定,以及“致人死亡”是否包括被害人自殺,均應以罪刑和適應原則為指導進行判斷;確定致人重傷、死亡屮“人”的范圍,應考最規(guī)范的保護目的,除聚眾斗毆罪外,都不對同伙的死傷結果負責;分則六個條文屮致人重傷、死亡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的規(guī)定,均屬法律擬制,不具育傷害、殺人故意的也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致人“傷殘”可能包括輕傷,超出非法拘禁行為本身的暴力致人輕傷的,應以非法

2、拘禁罪與故意傷害罪數(shù)罪并罰;搶劫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殺人,搶劫故意殺人的成立故意殺人菲;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包括故意重傷、故意殺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人重傷”,包括故意造成重傷。一、要解決的問題刑法分則中作為結果加重犯或情節(jié)加重犯[1]表述為“致人重傷、死亡”、“致人重傷”、“致人死亡”、“致使……重傷、死亡”的條文主要有:(1)第115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廣”;(2)第121條刼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廣”;(3)第133條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4)第141條生產(chǎn)、銷售假藥“致人死亡”;(5)第144條生產(chǎn)、銷售

3、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6)第234條第2款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以及“致人死亡”;(7)第236條強奸“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8)第238條第2款前段非法拘禁“致人重傷”、“致人死亡”;(9)第239條第2款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10)第257條第2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11)第260條第2款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12)第263條搶劫“致人重傷、死亡”;(13)第292條第2款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14)第443條虐待部屬“致人死亡”,等等。為了一并說明,本文還討論類似“致人重傷、死亡”表述的適用問題。刑法分則屮有四個條文表述為“致人

4、傷殘、死亡”:(1)第238條第2款后段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廣”;(2)第247條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致人傷殘、死亡”:(3)第248條虐待被監(jiān)管人“致人傷殘、死亡”;(4)第289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等等。此外,刑法分則中還有“造成”重傷、死亡或“造成”傷害之類的表述:(1)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屈重傷、死亡”;(2)第318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3)第321條第2款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屮“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4)第333條第2款非法組織賣血、強迫賣血“對他人造成傷害”;(5)第3

5、36條第1款非法行醫(yī)“造成就診人死亡”、第2款非法進行節(jié)育手術“造成就診人死亡”;(6)第358條組織賣淫、強迫賣淫“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7)第445條戰(zhàn)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等等。筆者認為,關于致人重傷、死亡的理解適用,主要涉及以下問題:1、致人重傷、死亡的罪過形式,即,是否包描故意致人重傷、故意致人死亡?2、致人重傷、死亡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的規(guī)定是注意規(guī)定,還是法律擬制,即是否只有行為人具有傷害的故意、殺人的故意時才能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3、致人重傷、死亡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是否是轉化犯,實質問題是,導致

6、重傷、死亡結果時是僅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一罪定罪處罰,還是可與原有的罪名數(shù)罪并罰?4、致人重傷、死亡中“人”的范圍,實質問題是,除行為直接針對的對象外,是否應對無關的第三人、甚至己方人員的重傷、死亡負責?5、致人死亡是否包括被害人的自殺身亡?6、致人傷殘是否包括輕傷,若包括輕傷,是定故意傷害罪一罪,還是可與原來罪名數(shù)罪并罰?二、罪刑相適應是解釋的指導性原則刑法第5條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敝氯酥貍⑺劳鍪欠癜ü室庵氯酥貍?、故意致人死亡,在理論上常存爭議,讓實務部門無所適從。之所以爭論不休,無非是因為常常根據(jù)經(jīng)驗、拍拍腦袋就得出結論。其實

7、,無論是判斷致人重傷、死亡的罪過形式,還是確定致人死亡是否包括被害人口殺,只需以罪刑相適應原則加以考量,就能得出正確的結論。下而舉例說明。例一,第121條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的規(guī)定屮,致人重傷、死亡是否包括故意致人重傷、死亡,在理論上可能存在分歧。若認為這里的致人重傷、死亡,不包括故意重傷、故意殺人,則在故意重傷機組人員時,只能適用刼持航空器罪的基木犯(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與故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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