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證明責任及刑罰配置_刑法論文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證明責任及刑罰配置_刑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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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證明責任及刑罰配置【內容提要】從我國刑法的明確規(guī)定、刑事訴訟的一般規(guī)律、無罪推定的客觀要求以及實現(xiàn)司法正義的現(xiàn)實需要來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舉證責任由檢察機關承擔是適宜的。對于該罪的刑罰配置,從該罪的創(chuàng)設初衷、立法特點、域外法比較及我國立法的一?般規(guī)律來說,要求短期內進一步提高其法定刑缺乏現(xiàn)實可行性。為進一步發(fā)揮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功能,迫切需要建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加強職務犯罪偵杳能力建設以及進一步加強司法人員隊伍建設?!娟P鍵詞】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證明責任刑罰配置1988年1月,全國人人常委會公布了《關于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以單行刑法的方式設立了

2、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997年,該罪被新修正的刑法吸納,罪狀描述不變。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調整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新增一檔刑罰,即“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最高法定刑得以提高。該罪從設立以來,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對該罪的犯罪構成、證明責任、刑罰配査等問題-直存在較多爭議。經過二十余年的理論探討和司法經驗的累積,各界對該罪諸多問題的認識H趨統(tǒng)一,但在一些基本問題上,仍有不同看法,如有論者認為應借鑒新加坡等國家經驗,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行為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并按貪污罪處理或加重其刑罰。⑴筆者認為,進一步梳理和廓清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和關理論問題,無論對

3、促進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司法適用、加大反腐工作力度,還是對刑法理論的系統(tǒng)完善、推進法治建設進程均有積極意義。筆者就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證明責任及處罰問題展開探討,以期有所裨益。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證明責任問題對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舉證責任,法學理論及實務界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該罪的證明責任由司法機關和被告人共同承擔。一方面,該罪明確規(guī)定行為人負有說明財產來源的責任,如果拒不說明,則承擔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即便如此,偵查機關仍承擔諸如查明被告人擁有的財產或支出的數(shù)額、合法收入的總額以及盡可能查明收入來源的責任。對查明非法來源的收入部分,要依法定罪,只有對于不能證明來源合法的

4、收入部分,才得認定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⑵因此,該罪的證明責任由司機機關和被告人共同承擔。第二種觀點認為,該罪被告人負有全面的證明責任,也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規(guī)定,在被告人收到要求說明財產來源的責令后,必須承擔說明義務,如不履行,即要承擔不利后果。被告人關于財產合法性的說明,實際上是對B己無罪的證明,這一證明責任是明確的,且與本罪的成立與否有直接關系,⑶因而屬于舉證責任倒置。第三種觀點認為,該罪的證明責任由檢察人員承擔,被告人承擔的只是提出證據(jù)的責任,本質上是行使抗辯權。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檢察機關首先需要證明:被告人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被告人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

5、超過合法收入;被告人不能說明其來源。被告人或者辯護方需要對財產來源捉出證據(jù),在辯方證明巨額財產的來源后,控方仍然町以就辯方捉出的財產來源進行質證,并授終由法官綜合控辯雙方的證據(jù)情況依據(jù)證明標準進行判斷并作出裁判。⑷可見,控方只要證明了被告人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財產差額巨大、說不清來源幾點,該罪即成立。事實上,第一種與第二種觀點本質相同,均認為被告人說明財產來源的行為是一種證明責任,即在本罪中舉證責任發(fā)生倒置,只不過程度略冇不同。導致各界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證明責任的認識產生差異的原因主要冇兩方面:一方面,是對法律推定認識的差異。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的,差額部分

6、以非法所得論”,這一規(guī)定屬于法律推定。顯然,第一、二種觀點認為法律所推定的是證明責任的倒置,而第三種觀點則認為法律推定的僅為差異財產的性質。另一方面,是對被告人提供證據(jù)行為性質認識的差異。被告人提出證據(jù)既可以是行使辯護權,也可以是承擔證明責任。二者的區(qū)別在于,前者屬于正常的證明責任分配規(guī)則,多rti刑事程序法予以規(guī)定,日的在于推動訴訟進程,被告人履行不能不必然導致敗訴責任,且可以在控辯雙方之間多次輪回。而后者則屬于證明責任分配的例外,多市刑事實體法了以規(guī)定,口的在于實現(xiàn)立法者的立法宗旨或者服務于刑事政策,被告人履行不能將導致敗訴,R僅由辯方承擔并不能發(fā)生二次轉移。⑸顯然,第一、二種觀點認為

7、被告人提出證據(jù)的行為屬于承擔證明責任,而第三種觀點則認為該行為屬于行使辯護權。筆者認為,無論從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刑事訴訟的一般規(guī)律、無罪推定的客觀要求以及實現(xiàn)司法正義的現(xiàn)實需要來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證明責任應當由檢察機關承擔,不宜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酋先,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guī)定。如前所述,修改后刑訴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冇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這一原則同樣適川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巨額財產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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