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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論能動司法的方法、內容和制度 【正文】 在我國,“能動司法”作為一種司法理念和措施,尚處于實踐、探索階段,其是否已經(jīng)制度化?筆者認為,我國各部門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已經(jīng)使其制度化。除人們耳熟能詳?shù)摹罢{解結案”、“巡回審理”等方法和措施外,尚有諸多“能動司法”的方法、措施和內容未被廣泛關注和實施。本文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對動司法的方法、內容和制度略作論述?! ∧軇铀痉ㄔ谖覈F(xiàn)行法律中的法律依據(jù)和制度化體現(xiàn)7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九條、第三十二條,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民代
2、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和其他議案的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三條,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的權力;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為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時,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賦予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的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四十七條,授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引渡意見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賦予各級人民法院在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行政機關或其他社會組織有違法行政、違法管理社會事業(yè)等公共管理問題時,向相應機關或單位作出司法建議的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規(guī)定人民法院以各種能動、靈活的調解方式解決民事糾紛,使得調解貫穿于民事訴訟訴前至執(zhí)行的始終(執(zhí)行程
4、序中無“調解”之稱,代之以“執(zhí)行和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條,授權人民法院巡回審理案件和能動靈活地掌握答辯期限、舉證期限,以縮短訴訟周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依職權和依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的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五)、(七)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授予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發(fā)現(xiàn)“絕對無效民事行為”或“絕對無效合同”時,依職權主動宣告該行為或該合同無效的權力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九條,授予人民法院以下權力: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發(fā)現(xiàn)民事違法行為,可采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依法罰款、拘留;民事違法財產(chǎn)收歸國家所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 …… 從以上能動司法的現(xiàn)有法律(規(guī)范性)依據(jù)可以看出,我國的能動司法包括“程序能動”和“實體能動”。人民法院以能動司法為理念,廣泛運用的方法,如:綜治維穩(wěn)、聯(lián)動速調、指導取證、積極調查、巡回審理、注重調解、促成執(zhí)行和解等,本文不作論述?! 〕绦蛐阅軇铀痉ǖ姆椒ā ∫?、釋明利害,適度提示
6、7 如侵權之訴與合同之訴競合時、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人民法院應該主動告知當事人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或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適度地向當事人釋明利害,以使其作出理性的選擇。即使當事人敗訴,因為經(jīng)過法官解釋,其對案件結果的不滿和抵觸情緒將會得到部分紓解。 二、判后釋疑,消弭成見 由于法理與情理、法律與習慣有沖突之處和當事人的文化素質、法律知識低弱等原因,有的當事人對正確的裁判結果耿耿于懷,仍然堅持上訴、申訴,甚至無休止地上訪。通過判后釋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弭其成見。而且,在解釋中加強溝通,也有利于發(fā)現(xiàn)裁判的錯誤或瑕疵?! ∪?、協(xié)助執(zhí)行申請人查明被執(zhí)行人的
7、財產(chǎn)狀況和所在 我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社會組織作為執(zhí)行申請人,法律并未普遍賦予其“調查取證權”,卻要求其提供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chǎn)狀況和所在。為照顧執(zhí)行申請人調查能力不足的現(xiàn)狀,人民法院協(xié)助其查明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chǎn)狀況和所在,有利于能動地減少、消除法律白條。 實體性能動司法的方法 一、司法解釋和法律解釋7 司法解釋在我國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實務中,作為司法程序和判決的依據(jù),與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在立法時,眾多法律直接或間接采用了司法解釋的條文或延續(xù)了司法解釋的價值取向;承辦個案的法官初步運用法律解釋原則和方法處理個案中的法律空白,站在應然正義的高
8、度給予當事人實質的正義,如判決支持“悼念權”等。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1949年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共發(fā)布司法解釋4300余件。①無論是基于普遍的法律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