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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農村孤兒撫育的變遷——從宏觀社會結構與農村社》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應用文檔-天天文庫。
1、淺論農村孤兒撫育的變遷——從宏觀社會結構與農村社論文關鍵詞:農村孤兒撫育 社會變遷 社會福利論文摘要:農村孤兒撫育是農村孤兒福利甚或農村社會福利的一個重要縮影。農村孤兒撫育問題探討的不僅是某一特殊群體和某一類特殊性論題,作為一項社會事實更牽涉到社會結構的多個層面和領域,故需要探討國家宏現層面整體性的社會政治變遷和微觀層面農村社會自身的社會政治變遷對農村孤兒撫育問題的總體性影響,并將之里于現代化、市場化和城市化大背景下,關注農村政策變動下孤兒撫育所體現的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形態(tài)與互動過程。一、宏觀社會變遷中的農村孤兒撫育農村孤兒撫育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往往具有較大的差異,其中具有鮮明對照意義
2、的歷史時期就是建國前后和改革前后。在這兩個大的時期前后,隨著宏觀社會政治變遷和國家、農民與農村社區(qū)之間關系的變化,農村孤兒問題的產生原因、撫育方式、特別是撫育主體承擔責任的狀況存在著顯著差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和中國共產黨在全國范圍內確立政權,是中國歷史上帶來整個社會結構重大變化、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社會政治變革。在這一時間點前后,共產黨通過農村的土地改革和城市的改造計劃徹底地改造了基層社會的基礎性結構和運行機制,其組織、機構和人員前所未有地滲透到社會的最低層和每一個社會成員。在傳統中國,整個社會尤其是鄉(xiāng)村社會的基本政治社會結構是費孝通先生所言的“政治雙軌制”,一是自上而下的
3、官治體系,借助于皇帝和官僚維持縣以上正式行政系統的運轉。二是鄉(xiāng)村社會的自治體系,依托士紳實現鄉(xiāng)村社會的自我運轉。在常規(guī)狀態(tài)下,兩套體系自成一體,互不干涉,保持一種“超穩(wěn)定”結構和狀態(tài)。官治系統很少進人自治系統,鄉(xiāng)村社會的管理體系從未實現行政化。在常規(guī)狀態(tài),國家層面的政治生活與鄉(xiāng)村民眾的日常生活處于相互隔離的狀態(tài)。正如孫中山所說:“在清朝時代,每一省之中,上有督撫,中間有府道,下有州縣佐雜,所以人民同皇帝的關系很小。人民對于皇帝只有一個關系,就是納糧,除了納糧之外,便和政府沒有別的關系。因為這個原故,中國人民的政治思想就很薄弱,人民不管誰來做皇帝,只要納糧,便算盡了人民的責任。政府只要人
4、民納糧,便不去理會他們別的事,其余都是聽人民自生自滅。而且,官僚體系的隔離使得社會基層與國家上層很少發(fā)生有意義的政治聯系,“在皇帝與老百姓中間,隔著很長的一套官僚機構,老百姓伏在地上,皇帝位高比天,如是‘天高皇帝遠’,在我們傳統社會結構里使得皇帝與老百姓在表面上隔成毫無關系的兩極,皇帝在老百姓的心里是天生的圣人、可望而不可及,加以歷史典籍的渲染,傳說的流行,因之皇帝變成了一個神明的天子。在這種社會政治結構中,國家基本上不介人村莊和農民的事務,在法律事務上處于“無訟”狀態(tài),村莊的公共事務和農民自身的私人事務都是由自己辦理的。不過,其中較為突出的就是家族和宗族對于社會個體生存、發(fā)展和社會交
5、往的維系作用。因此,諸如孤兒撫育等幫扶性行為更多的是由家族、宗族和村莊共同體來提供的,國家除了對超越村莊范圍的天災人禍導致的大范圍災荒進行一定的拯救外很少介人常態(tài)的農村救助問題。但是,1949年后,國家的社會政治結構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國家與農民、村莊社區(qū)不再處于疏離的狀態(tài)。國家對鄉(xiāng)村社會進行政治滲透、意識形態(tài)更換和社會重建過程中,其宏觀層面的政治生活開始實質性并日益頻繁地與農民的日常生活發(fā)生有意義的聯系,國家自然就不可能對農民的生活困境采取漠視的態(tài)度,消極處理。而且,共產黨的意識形態(tài)和工作路線等也對其行為趨向形成了一定的壓力。這些價值觀念和實際行動主要體現在1949年后逐年頒布的法律
6、、法規(guī)、政策和各種社會福利制度之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等法律,在總體上和形式上對孤殘兒童予以法律保護。需要指出的是,建國后很長一段時期內,國家更多是在整體性的制度層面進行一般性的制定、管理和監(jiān)督行為,基本上沒有對農村的福利事業(yè)和特殊困難群體采取有保障的、充分而有效的社會政策。對于農村孤兒群體而言,直接提供支持和保護主要是家庭、親屬和村莊集體。尤其是在農業(yè)合作化時期和人民公社時期,在家庭和親屬無力承擔孤兒的撫育責任之后,往往是村莊集體負擔孤兒的撫育責任。這與當時實行
7、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制和平均主義的分配制度有很大關系,用于村莊公共事務的物資在統一分配形式中也有一定的制度保障。1956年通過的《高級農業(yè)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中提出建立農村“五保”救助制度。該制度規(guī)定,“農業(yè)生產合作社對于缺乏勞動力或者完全喪失勞動力、生活沒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殘疾的社員,在生產上和生活上給以適當的安排和照顧,保證他們的吃、穿和柴火的供應,保證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們生養(yǎng)死葬都有依靠。”在這一階段,另一個比較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