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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談“知假買假”與懲罰性賠償本文共分五個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闡述了社會輿論對“知假買假”的態(tài)度和專家意見;第二部分對消法使用范圍的個人意見,認為應該本著對這種個人打假行為認可和鼓勵的態(tài)度使之適用于消法,特別是第四十九條的雙倍賠償?shù)闹贫?;第三部分主要陳述了賠償金的理解與適用,并對懲罰性賠償金的賠償范圍、性質(zhì)和懲罰性賠償金的實行等問題加以闡述;第四部分闡述了“知假買假”的處理方法;第五部分總結(jié)性地說明了現(xiàn)今消費者的保護現(xiàn)狀和知假買假行為對社會的重大意義。目前,“知假買假”現(xiàn)象的存在,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在目前的形勢下。僅靠幾個職能部門來打假
2、治劣是遠遠不夠的,必須發(fā)動更多的群眾和職業(yè)打假者來依法監(jiān)督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由于對“知假買假”消費者是不是消費者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造成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處理的困難。我僅就“知假買假”和懲罰性賠償發(fā)表一點自己的見解,以期對這種現(xiàn)象有個比較清晰的認識。關鍵詞:知假買假消費者懲罰性賠償處理現(xiàn)狀一、社會輿論對“知假買假”的態(tài)度和專家意見近幾年來出現(xiàn)的個人“知假買假”再向商家、廠家索要賠償?shù)默F(xiàn)象在社會上引起了不小的反響,人們對此褒貶不一,有人稱“知假買假”者是“打假英雄”也有人稱之為“纏訟的刁民”。那么這種“知假買假”進而索要賠償?shù)男袨樵诜缮暇烤鼓芊襁m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知假買假”者能否在法律上定性為消費者,這種個人的打假行為能否看作是一種消費行為,其所立的合同又能否看作是適用雙倍賠償?shù)南M合同還是只能僅僅作為普通的民事合同?! ∧壳?,法學界對此也是看法不一。楊立新教授在《“王?,F(xiàn)象”的民法思考》中談到“無論是什么樣的人,無論是知假也好不知假也好,凡是確認所購買的產(chǎn)品是假冒偽劣產(chǎn)品,所提供的服務是欺詐性服務,就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就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給予受害人以雙倍賠償?!倍夯坌墙淌趨s認為這是違背消法第二條以訂立合同的目的限定消法適用范圍的
4、本意的,是不正確的。二、對消法適用范圍的個人意見在我看來,“知假買假”者的確不能在法律上認可為消費者,但他卻在客觀上、實質(zhì)上成了消費者利益的保護者,與消法在立法意圖、價值取向和消費行為特殊于一般民事行為的原則精神上有著本質(zhì)的統(tǒng)一性。所以應該本著對這種個人打假行為認可和鼓勵的態(tài)度使之適用于消法,特別是第四十九條的雙倍賠償?shù)闹贫?。當然,要想搞清這個問題,首先就要從界定“消費者”的概念入手。消法的第二條對此有明確的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受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笨梢姡M者的本
5、質(zhì)特點就是所購商品必須是用于個人或家庭的需要而非以贏利為目的。而知假買假者訂立合同的目的,卻不是“為生活消費的需要”。因此,按照消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應當肯定他不是消費者,所以即使知假買假者是以個人為單位且一次只買少量商品,也不管他是報著打假的心態(tài)還是以贏利為目的,他都決不再是一個單純的消費者。他的行為已經(jīng)明顯超出了消法中消費者概念的外延,無法通過邏輯推理和文意的擴充解釋都將其囊入消費者的概念。所以我認為,應當明確認定知假買假者不是消費者。但這種法律身份的認定并不表示他的行為將不受消法的保護,不適用消法。因為根據(jù)消法第一條規(guī)定:“為保護消費者
6、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jīng)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庇纱丝梢姡ǖ牧⒎康牟粌H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更為了建立一個良好的市場秩序。換句話說,我們可以從消法的立法意圖上對其適用范圍進行廣義的理解,即不僅消費者適用消法,其他以各種形式表現(xiàn)出來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的個人行為也同樣適用消法。三、懲罰性賠償金的理解與適用懲罰性賠償金,在一般情況下,是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也包括違約行為的損害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guī)定的,是發(fā)生在消費領域中的損害,按照發(fā)生的場合分析,應當是在合同的領域,而不是在侵權行為的
7、領域。因此,我國現(xiàn)行立法上的懲罰性賠償金,只適用于違約行為的損害賠償,不適用于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我國的民事立法確認消費領域中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這在立法上是一大突破。這對于民法理論的發(fā)展和民事立法的進步,以及對于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都具有重大、積極的影響。在懲罰性賠償金的場合,就是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guī)定的這種懲罰性賠償金,也是在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倍的賠償,即加倍賠償,或者成為雙倍賠償。這樣,加害人承擔的,就是在賠償自己所造成的損失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倍的賠償。這樣的賠償,顯然就具有了懲
8、罰性,而不僅僅是補償?shù)囊饬x了。這樣規(guī)定的賠償,對民事違法行為的警戒作用和對一般人的教育作用,就更為明顯。在實踐中具體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消費者權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