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審判階段刑事和解的界定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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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論審判階段刑事和解的界定的論文摘要:刑事和解是在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刑事司法領域的一種新理念,它是對我國傳統(tǒng)刑事訴訟的反思,也是對新的刑事司法理念的探索。近年來無論是法律實務界還是理論界都在積極的探索刑事和解制度。作為基層法院或者法官,要探討刑事和解必須首先對審判階段的刑事和解的概念有個界定,它是研究探討審判階段刑事和解其他問題的基礎和前提,所以筆者提出審判階段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審判階段,被害人與犯罪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自愿就被害人補償進行對話、協(xié)商,使犯罪人責任承擔具有輕緩化的一種犯罪處置方式。該定義具有的基本內涵為審判階段的刑事和解是一種犯罪處

2、置方式,發(fā)生在審判階段,由法官作為中間人,內容是被害人與被告人自愿的進行對話、協(xié)商,結果是使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得到輕緩化處理。并明確了審判階段的刑事和解與民事調解、私了、刑事諒解、辯訴交易等概念的區(qū)別。關鍵詞:審判階段、刑事和解、犯罪處置方式、輕緩化  一、問題的提出  刑事和解是在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刑事司法領域的一種新理念,它是對我國傳統(tǒng)刑事訴訟的反思,也是對新的刑事司法理念的探索。近年來全國很多地方的司法機關,特別是檢察機關,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甚至形成了一些指導性的文件,并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成果。例如,無錫市的公檢法司《關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

3、意見(試行)》。理論界也對刑事和解作了探討,主要集中在刑事和解的理論基礎、刑事和解的必要性與可能性,對刑事和解的程序設計,而對審判階段的刑事和解的探討比較少。.cOm盡管如此,一些地方法院還是在進行積極探索,例如無錫市中院及基層法院的刑事和解試點,再如2009年鄭州市中院對河南首例重罪案刑事和解后,被告人得到輕判??梢哉f,不論是在實踐中還是在理論上,刑事和解都在成長中。刑事和解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有兩個鮮明的特征:第一,它從來不是在什么有系統(tǒng)的、現(xiàn)成的理論指導下展開的一項改革,這項改革實際上是司法實踐中帶有一定自生自發(fā)性的、自下而上的一個改革試驗。第二,刑事和解制

4、度沒有一個固有的模式,它基本上是邊探索、邊試驗、邊調整。[1]所以筆者認為作為基層法院或者法官,要探討刑事和解必須首先對審判階段的刑事和解的概念(以下簡稱為審判階段的刑事和解)有個界定,它是研究探討審判階段刑事和解其他問題的基礎和前提,正如陳興良教授認為任何科學的發(fā)展,總是與構成該學科內容的概念的明確和完整緊密聯(lián)系的。只有在概念統(tǒng)一,內涵確切的條件下,才有可能對某一問題進行研究。[2]  二、和解的釋義  所謂“和解”從字面含義來看,“和”的含義是“平和、和緩、和諧、和睦”,而“和解”的含義則是“不再爭執(zhí),歸于和好”??梢?,日常用語意義上的“和解”實際上

5、就是以平和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其中“和”是手段,“解”是目的。[3]在人類原始社會末期就存在著以贖金代替復仇的糾紛解決機制。和解的思想淵源于中國古代儒家思想倡導的人和、兼愛、不爭、至善,是我國文化的精髓。正如孔子所言:“禮之用,和為貴”,“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就是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要輕易做出判決,要采取雙方都樂于接受的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以“無訟”作為審判的最終價值追求,在其思想的影響下,我國古代一直以“賤訟”思想占主導地位,直到明清時期江南等地區(qū)才出現(xiàn)“健訟”的現(xiàn)象,但是被譽為“東方一枝花”的調解仍然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從“馬錫五審判模式”到近

6、幾年最高法對各級法院的調解工作要求,都把調解或和解作為糾紛的主要解決方式,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fā)揮法院應有的作用。在西方國家的訴訟理論上,和解可分為訴訟外和解與訴訟上和解。通常意義上的訴訟上和解是指在訴訟系屬中,當事人雙方于訴訟的期日,在法官的參與下經(jīng)協(xié)商和讓步而達成的以終結訴訟為目的的合意。[4]由此可以看出此處的訴訟上和解主要是指在審判階段的和解?! ∪?、刑事和解的釋義  關于刑事和解的諸種觀點中比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種: ?。ㄒ唬﹦⒘杳穼W者認為,刑事和解,又稱加害人與被害者的和解(即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

7、,簡稱vor),是指在犯罪后,經(jīng)由調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談、協(xié)商,解決糾紛沖突。其目的是恢復加害人和被害者的和睦關系,并使罪犯改過自新,復歸社會。[5]這種理解實際上是對西方vor的翻譯?! 。ǘ┧斡⑤x教授認為,我們現(xiàn)在的刑事和解,實際上并不是刑事案件刑事部分的和解,而是在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和解后,被害人對加害人刑事處罰有一個寬容的態(tài)度,有關機關通過審查,對加害人作出比較寬緩的處理。因此,刑事和解并不是當事人對刑事部分的處分,這一點與辯訴交易有本質的區(qū)別。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刑事和解,并不違反法律的基本規(guī)定。當然,有學者主張刑事部分也可以和解

8、,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做不到,刑事部分的和解是將來立法解決的問題。[6] ?。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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