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我國憲法修改程序的不足及完善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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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議我國憲法修改程序的不足及完善的論文論文關鍵詞:憲法修改修憲程序社會效益  論文摘要:憲法修改是保持憲法現實適應性的重要途徑之一。而修憲則需要科學的修憲程序規(guī)制,這樣才能真正實現修憲的社會效益和政治效益。本文通過研究我國目前的修憲程序,就憲法修改程序存在的問題,在結合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我國修憲程序完善的相關設想?! 椃ㄐ薷某绦蚴侵笐椃ㄔ谡綄嵤┖?,由于其部分或全部規(guī)定與現實社會發(fā)展不相適應,有修改權的國家機關對其內容作適當性修正的步驟和程序。為了解決成文憲法的穩(wěn)定性與現實憲法的恒動性之問的矛盾,必須對憲法進行適時修改。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

2、和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在修改過程中,必須有嚴格憲法修改程序,以控制憲法修改的頻度和期限,既增強憲法的適應能力,又保持成文憲法的相對穩(wěn)定性。目前,幾乎所有的成文憲法國家,都在其憲法典中對憲法修改程序中的一些基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tǒng)的規(guī)定。這些歷經時間滌蕩的程序性規(guī)則,積淀于各國的憲政制度之中,成為維護憲法秩序、保障各項憲法規(guī)范的科學、公正所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 ∫?、我國修憲程序的憲法規(guī)范  從各國對憲法修改程序的規(guī)定看,憲法修改的程序主要包括提案程序、公告程序、議決程序、公布程序等四個方面的內容。我國自從1954年制定首部憲法以來,共進行了九次修憲,其中大修即

3、全面修改三次,小修即局部修改六次。,豐富的修憲實踐,促進了我國憲法修改程序逐步完善?,F行1982年憲法明確規(guī)定:“憲法的修使人們對于修憲程序的特殊性和嚴肅性有了清晰的認識。但是,與其他國家的憲法修改制度相比較和憲法修改的現實需要來看,我國憲法修改的程序尚存在一些不足。.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提議,并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边@一規(guī)定對于憲法修改程序中的兩個核心問題一憲法修正案議案的提出和表決一做了明確的規(guī)范,  二、我國現行修憲程序中的不足  (一)執(zhí)政黨領導和參與修憲的實際程序過于直接,修憲

4、建議提出缺乏憲法規(guī)制  從我國的歷次修憲實際程序看,中國產黨均具體領導和參與了修憲程序,包括提出具體的修憲建議或者修憲草案,這已經成為我國修憲程序中的慣例。中國共產黨作為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和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領導核心,黨的性質和執(zhí)政黨地位決定了中國共產黨上是我國修憲程序的實際領導者。它直接領導和參與我國修憲程序,雖有利于堅持黨的領導,實現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tǒng)一,維護憲法的權威性,但也導致了一些問題:首先政策性修憲現象的出現,給人修憲工具化的觀感。我國每次修憲實際都是先由執(zhí)政黨提出建議,且每次修憲都發(fā)生于執(zhí)政黨的全國代

5、表人會之后。而且修憲內容也主要是反映執(zhí)政黨的最新理論、政策、方針。這種執(zhí)政黨新的理論、政策的憲法化,往往給人造成一種修憲不過是執(zhí)政黨實現自身政策的策略選擇,給人一種修憲工具化的觀感。其次,修憲作為一種創(chuàng)造憲法的特殊機制,不能脫離“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這個根本目的去創(chuàng)制新的憲法規(guī)范。要實現修憲對公民權利的維護和保障,在修憲程序中必須要保證公民的參與性,“參與原則適用于各項制度”。0在我國歷次修憲過程中,中國共產黨也十分注意廣泛征求各方意見,但是畢竟范圍較窄,且保密性很強,擬建議修憲的內容僅限于很少人知曉。再次,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參與修憲的實際程序缺乏憲法

6、和法律規(guī)制,導致黨在實際修憲程序巾作法不統(tǒng)一,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另外,由于我國每次修憲實際_卜都是由執(zhí)政黨主導,執(zhí)政黨提出具體的修憲草案或建議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只是被動同意執(zhí)政黨的修憲草案或建議案,這就導致了全圍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修憲實際程序中基本處于虛置化?! ?二)提案程序設置很不合理且存在環(huán)節(jié)缺失  第一,根據1982憲法規(guī)定,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代表可以提出憲法修改的提案,而且從修憲的實際程序來看,也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共中央的建議提出修憲草案。因此,享有提出提案的主體相對較少;第二,代表的提案人數要求過多,短短十幾時間要求達到近3

7、000名代表中的五分之一才能提出議案很難實現;第三,缺乏修憲提案的前置程序設置,無法對提案初稿的形成提供程序規(guī)制和保障?! ?三)憲法修改的其他步驟缺乏專門的程序規(guī)定且銜接不足。  第一,充分的討論是憲法修改的草案進行審議的前提和基礎,但憲法規(guī)范中卻沒有相應的程序規(guī)定,而且實踐中每次人大召開會議”會期非常短”而“議程特別滿”,造成對修憲的議案沒有進行充分地討論,各方的意見不能充分的表達,全國人大對已經成為既成事實的憲法修正案只能被動的接受或者不接受;第二,沒有設置辯論程序,導致社會各方利益主體的訴求沒有充分得到表達;第三,表決程序過于簡單化,而且實踐中多

8、是“捆綁式”表決,或者全部肯定或者全部否定;第四,對憲法修改公布程序重視認識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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