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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ppp項目合同指南試行三》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應用文檔-天天文庫。
1、財政部
2、PPP項目合同指南(試行)三2016-07-08??玉林律師...??摘自?PPP法制建設??閱?8??轉?1轉藏到我的圖書館微信分享:感謝您的一路相伴一、政府方的監(jiān)督權在項目從建設到運營的各個實施階段,為了能夠更好地了解項目進展、確保項目能夠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政府方通常會在PPP項目合同中規(guī)定各種方式的監(jiān)督權利,這些監(jiān)督權通常散見于合同的不同條款中。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政府方的監(jiān)督權必須在不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的前提下行使,并且必須要有明確的限制,否則將會違背PPP項目的初衷,將本已交由項目公司承擔的風險和管理角色又攬回到政府身上。不同項目、不同階段下的政府監(jiān)督權的內容均有可能不同
3、,常見的政府方監(jiān)督權包括:(一)項目實施期間的知情權。在PPP項目合同中通常會規(guī)定項目公司有義務定期向政府提供有關項目實施的報告和信息,以便政府方及時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政府方的上述知情權貫穿項目實施的各個階段,每一階段知情權的內容和實現方式也會有所不同,具體包括:1.建設期——審閱項目計劃和進度報告。在項目正式開工以前(有時在合同簽訂前),項目公司有義務向政府提交項目計劃書,對建設期間重要節(jié)點作出原則規(guī)定,以保障按照該工程進度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項目建設并開始運營。在建設期間,項目公司還有義務定期向政府提交項目進度報告,說明工程進度及項目計劃的完成情況。有關上述項目計劃和進度報告的格式
4、和報送程序,應在PPP項目合同的合同條款或者附件中予以明確約定。2.運營維護期——審閱運營維護手冊和有關項目運營情況的報告。在開始運營之前,項目公司通常應編制項目運營維護手冊,載明生產運營、日常維護以及設備檢修的內容、程序和頻率等,并在開始運營日之前報送政府備查。在運營維護期間,項目公司通常還應定期向政府報送有關運營情況的報告或其它相關資料,例如運營維護報告(說明設備和機器的現狀以及日常檢修、維護狀況等)、嚴重事故報告等。此外,有時政府也會要求項目公司定期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使用者相關信息資料等。(二)進場檢查和測試。在PPP項目合同中,有時也會規(guī)定在特定情形和一定限制條件下,政府方
5、有權進入項目現場進行檢查和測試。政府方行使進場檢查和測試權不得影響項目的正常實施,并且受制于一些特定的條件,例如:需要遵守一般的安全保衛(wèi)規(guī)定,并且不得影響項目的正常建設和運營;履行雙方約定的合理通知義務后才可入場;僅在檢查建設進度、監(jiān)督項目公司履約情況等特定目的下才有權進入場地;等等。(三)對承包商和分包商選擇的監(jiān)控。有時政府方也希望在建設承包商或者運營維護分包商的選擇上進行一定程度的把控。通常可能采取兩種途徑:1.在合同中約定建設承包商或運營維護分包商的資質要求。但須特別注意,上述要求必須是保證本項目建設質量或者運營質量所必需的且合理的要求,不得不合理地限制項目公司自行選擇承包商或分
6、包商的權利。2.事先知情權。要求項目公司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或運營維護合同前事先報告政府方,由政府方在規(guī)定的期限(例如,5個工作日)內確認該承包商或分包商是否符合上述合同約定的資質要求;如果在規(guī)定期限內,政府方沒有予以正式答復,則視為同意項目公司所選擇的承包商或分包商。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PPP項目中,原則上項目公司應當擁有選擇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充分控制權。政府方對于項目質量的控制一般并不依賴于對承包商及分包商選擇的直接控制,而是通過付費機制和終止權利來間接把控項目的履約。例如,如果項目質量無法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項目的付費就會被扣減,甚至在嚴重情形下,政府方可以終止項目。(四)參股項目公
7、司。在PPP實踐中,為了更直接地了解項目的運作以及收益情況,政府也有可能通過直接參股項目公司的方式成為項目公司股東、甚至董事(即使政府所持有的股份可能并不多),以便更好地實現知情權。在這種情形下,原則上政府與其他股東相同,享有作為股東的基本權益,同時也需履行股東的相關義務,并承擔項目風險,但是經股東協商一致,政府可以選擇放棄部分權益或者可能被免除部分義務。有關政府與其他股東的權利義務安排,通常會規(guī)定在項目公司的股東協議中。二、政府方的介入權除了上述的一般監(jiān)督權,在一些PPP項目合同中,會賦予政府方在特定情形下(如緊急情況發(fā)生或者項目公司違約)直接介入項目實施的權利。但與融資方享有的介入
8、權不同,政府方的介入權通常適用于發(fā)生短期嚴重的問題且該問題需要被快速解決、而政府方在解決該問題上更有優(yōu)勢和便利的情形,通常包括項目公司未違約情形下的介入和項目公司違約情形下的介入兩類。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介入權是政府一項可以選擇的權利,而非必須履行的義務。(一)項目公司未違約情形下的介入。1.政府方可以介入的情形。為了保證項目公司履行合同不會受到不必要的干預,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政府方才擁有介入的權利。常見的情形包括:(1)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