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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仲裁協(xié)議效力認定仲裁制度是一種訴訟外解決糾紛的機制,即不經過法院的訴訟審理程序,而是通過由當事人雙方指定或共同制定仲裁員,和平友好地解決糾紛的程序。相比較訴訟程序而言,仲裁具有靈活性、民間性、保密性和廣泛性等特點。涉外仲裁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涉外仲裁機構對當事人之間的涉外民商事糾紛居中裁決的制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的規(guī)定: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fā)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
2、院起訴。同時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仲裁協(xié)議是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據,也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即如果當事人事先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了書面的仲裁協(xié)議,根據“或裁或審”的原則,這一仲裁協(xié)議對當事人和法院都產生了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訴;而法院也不能受理此類案件。一個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需要下列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此外還有仲裁協(xié)議的形式要件。我們這里主要討論的是第一個要件,即當事
3、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5。當事人仲裁意思表示的推定又成為仲裁表示準確性的認定,是指根據當事人之間往來各種行為推斷當事人是否有將爭議提交仲裁的共同的意思表示。當事人仲裁意思表示的推定主要是根據《仲裁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確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fā)生之后達成了明確的仲裁協(xié)議,那么當事人的仲裁意思自不待言。對當事人仲裁意思表75的認定主要是在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時,如何根據具體情景來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進行推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約定仲裁和訴訟可選擇時的仲裁協(xié)議仲裁排斥訴訟,國際通行的規(guī)
4、則是“或裁或審”,當事人必須在仲裁和訴訟二者之間進行單一性的選擇,要么選擇仲裁,要么進行訴訟,而不得同時選擇。一旦當事人約定可以對訴訟和仲裁任選其一,那么根據二者的排斥性,約定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基本認定此類仲裁協(xié)議無效。例如最高法院1996年4月180《關于當事人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函》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條款既約定涉外仲裁機構又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按照本院有關司法解釋,該仲裁約定無效”,“因為一項爭議的解決如果約定了提交仲裁,那么它本身應排除
5、訴訟。仲裁和訴訟是不能同時進行,否則就違背了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則?!弊罡呷嗣穹ㄔ?002年10月8日《關于廈門櫻織服裝有限公司與日本喜佳思株式會社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一案的請示復函》、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關于安徽省合肥市聯合發(fā)電有限公司訴阿爾斯通發(fā)電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復函》中,也做出了同樣的認定。對這類約定認定無效的原因是: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看,對仲裁與訴訟兩種方法均做了選擇。如果說一方當事人在將有關爭議提交約定的仲裁機構仲裁時不違反當事人各方最初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樣地,對方
6、當事人拒絕仲裁,甚至提起訴訟也沒有違反當事人各方最初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應認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確定。試圖通過糾紛發(fā)生后雙方再達成一致協(xié)議選擇其中一個,現實可能性也不大。因此,既然不能確定當事人有明確的仲裁意思表示,那么將此類協(xié)議認定無效有利于糾紛的迅速解決。最高人民法院的《仲裁法解釋》中對此類仲裁協(xié)議持相對寬松的態(tài)度,即原則上認定無效,但有例外?!吨俨梅ń忉尅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
7、第二款規(guī)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2、浮動仲裁浮動仲裁協(xié)議是指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xié)議中同時約定兩個以上的仲裁機構,包括:(a)當事人在仲裁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爭議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b)當事人約定爭議由某地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而該地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仲裁機構的仲裁協(xié)議。針對浮動仲裁協(xié)議,我國的涉外仲裁實踐中一般認定原則上有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仲裁法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仲裁協(xié)議約定兩個以上的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其中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xié)
8、議無效。第六條規(guī)定:仲裁協(xié)議約定由某地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其中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僅僅從法律規(guī)定上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對當事人這種浮動仲裁約定持寬松態(tài)度,貌似尊重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是實際上,這兩條規(guī)定恰恰否定了當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違背了當事人的仲裁意思,也不利于仲裁制度的發(fā)展。因為在這種浮動約定下,當事人進行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清楚明確的,唯一不確定的是由哪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