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司法改革及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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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末司法改革及其影響在應詔變法的眾多奏折中,最著名而影響有最大的是劉坤一、張之洞的“變法三折”,里面提及一條“恤刑獄”。到1902年,清朝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參酌各國法律進行修訂現(xiàn)行律例,第二年,設修訂法律館,命二人為修訂法律大臣,著手修訂舊法和制訂新法。這就是中國法制現(xiàn)代化的開始??偟膩碚f,清末司法改革的成果和影響大體可分成三個方面:修律和立法,近代刑事司法機構的設置,以及司法理念的變革。(一)修律和立法1.刑法。(1)《大清現(xiàn)行刑律》,系刪修《大清律例》中與時代相悖的落后與野蠻的部分而成,作為新刑律頒布前的過渡性

2、刑法典。1910年5月頒行。其內(nèi)容與《大清律例》的差別,一是“總目宜刪除也”,刪去舊律以吏、戶、禮、兵、刑、工分篇的總目;二是分別民、開IJ;三是“刑名宜厘正也”即確定刑罰為死刑、流刑、遣刑、徒刑、罰金等五種;四是刪去因形勢變化而過時的條目(如“奸黨”、“同性為婚”等),更改陳舊的詞語,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盜毀鐵路要件罪等)。另外,廢除凌遲、梟首等酷刑,其意義不僅與刑罰本身,而是中國刑法走向近代文明的重要一步。(2)《大清新刑律》。它的變通舊法表現(xiàn)在五個方面:一是更定刑名。二是酌減死罪。三是死刑唯一。四是刪除比

3、附。五是懲治教育。是一部以西方刑法為模式,并聘請外國法學家參與的新刑法典。1911年1月頒布。這部刑律,終結了中國傳統(tǒng)的刑罰發(fā)展歷史和民刑不分的法典體例,體現(xiàn)了西方刑法文化與中國傳統(tǒng)刑法文化的沖突與融合,為民國時期的北洋政府、南京國民政府的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礎。2.民法。民事法律從刑法中分離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領域。1910年頒布《大清現(xiàn)行刑律》,始將舊律中的繼承、分產(chǎn)、婚姻、田宅、錢債等純屬民事的條目正式分出。1911年告成的《大清民律草案》,內(nèi)容詳細,結構嚴謹,是中國法制史上第一部專門的民法典,并由此揭開

4、了近代中國民法法典化的序幕。《草案》引進了先進的法學理論,采用國際通行的做法,大量吸收了現(xiàn)代民法制度,使民事法律取得了獨立的地位,從而開創(chuàng)了編纂民法典的歷史時期。這部法典草案,雖然沒有來得及頒布,但它打破了刑民不分的舊律結構,并和西方資本主義的民法接軌,成為北洋政府編纂第二個民律草案和南京國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的基礎。3.商法。中國傳統(tǒng)舊律,既無單獨的民法,更無獨立的商法。進入近代,海禁大開,商務日盛。清政府便在商部成立以后,著手制訂商事法規(guī),1903-1906年陸續(xù)頒布了《獎勵公司章程》、《簡明商會

5、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產(chǎn)律》等各種單行法規(guī)。這是我國單行商事法規(guī)的創(chuàng)始。在制訂商律時采用“民商分立”體制,以法律確定“商人”、“公司”的合法地位,鼓勵國人創(chuàng)立公司,興辦實業(yè),客觀上適應了當時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的要求,有利于民族工商業(yè)的發(fā)展壯大。4.訴訟法。以前,中國沒有專門的程序法,僅散見于刑律之中。沈家本于1906年主持擬定的《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打破了傳統(tǒng)的實體法與程序法混編、沒有單獨訴訟法典的歷史,也糾正了傳統(tǒng)法律觀念中的重實體不重程序的偏誤,是一部與傳統(tǒng)的訴訟審判原則與制度不同的新型訴訟法,在修

6、訂法律開始后不久,它即被擱置。到1910年,又根據(jù)民訴和刑訴的不同特點,將二者分而立之,編訂了《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使其成為中國首部獨立的刑事訴訟法草案和民事訴訟法草案。(二)近代刑事司法機構的設置1.司法行政管理機關——法部法部即原來的刑部,是清朝的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專任司法”2,同時兼理部分司法行政,如管理獄改、考核司法官吏等。官制改革后的法部,則成為專門的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監(jiān)獄、執(zhí)行刑罰、監(jiān)督各級審判機構和檢察廳的工作。清末法部的職權范圍較西方國家的司法行政機關更寬,兼有部分司法審

7、判職能,如復核大理院和高等審判廳判決的死刑案件,核實秋審、朝審等。1.審判機關——大理院。晚清政府決意仿行憲政,進行政府改革,就必須按照三權分立原則創(chuàng)建一套新的體制。大理院的前身是大理寺,本無獨立的審判權。官制改革時,大理寺更名大理院,正式成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分設大理院可以說是清末官制改革的重心。它的出現(xiàn),標志著中國幾千年傳統(tǒng)的官審制度的結束。清朝末年的部院之爭:光緒三十三年法部侍郎奏請朝廷,要求由法部行使司法監(jiān)督權,擁有對死刑案件的最終復核權以及對各級司法審判機關的監(jiān)督權,還把司法行政權擴大到司法官吏的任免,刑

8、事判決的執(zhí)行等方面。他的觀點受到了身為大理院正卿沈家本的反對。沈家本從三權分立的原則出發(fā),堅持大理院獨立行使完整的審判權。他強調審判權應該是包括受理、審判、復審、復核在內(nèi),大理院在行使這些權力時不受包括法部在內(nèi)的任何行政機關的干預,以免重蹈中國古代司法行政不分,行政干預司法審判的覆轍。這次爭論表面上這是司法行政權和審判權之爭,實際上是傳統(tǒng)的司法審判機制和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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