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海洋油污損害賠償?shù)默F(xiàn)實與理性思考

關于海洋油污損害賠償?shù)默F(xiàn)實與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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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海洋油污損害賠償?shù)默F(xiàn)實與理性思考

2、第1二十多年來,海上船舶溢油事故頻發(fā),油污損害賠償?shù)臓幾h不斷,其核心的問題是賠償范圍的認定,特別是漁業(yè)資源中長期損失的賠償問題,從國際到國內,從理論到實踐,對此不同的觀點或針鋒相對,或含糊不清,一直沒有得到很好地解決。筆者結合海洋油污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實踐,欲針對油污損害中漁業(yè)資源的中長期損失的賠償,分別從目前的海事司法實務和今后完備法制兩個方面提出如下看法和意見,供同仁們參考。一、關于海洋油污中長期損失賠償?shù)乃痉ㄔ瓌t目前海事審判實踐中,關于油污損害賠償范圍的爭議主要集中于油污損害的中長期損失的請求是否應予以支持。早在廣東湛江19

3、97年“海成”輪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的審理過程中就出現(xiàn)分歧,一審采納專家意見,認為中長期損失不屬于《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駁回了原告對中長期損失的請求。二審認為,上述公約沒有表明對中長期損失是否賠償?shù)膽B(tài)度,油污以及清除油污造成的二次污染破壞了海洋原先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從而造成漁業(yè)資源種類、數(shù)量及組成的改變,導致漁業(yè)資源長期逐漸衰退,這種影響在海洋環(huán)境中可持續(xù)數(shù)年甚至十幾年,即漏油影響漁業(yè)生態(tài)環(huán)境和漁業(yè)資源的時間是較長的。該損失是持續(xù)的,屬于《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所規(guī)定的滅失和損害。因此應按照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來折價賠償,即賠償?shù)慕痤~

4、應大體相當于使受損水域恢復到原來的生態(tài)狀況所需的費用,因此,該中長期損失應予賠償。在以后的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繼續(xù)對中長期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主張中長期損失不應列入油污損害賠償范圍的主要理由有:(1)中長期損失數(shù)額巨大,一般為資源損失,索賠的權利主體為國家。而近期損失及其他直接損失數(shù)額小,索賠主體多為單位或個人,這類損失的賠償直接關系到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生產與生活,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如果允許對中長期損失賠償,數(shù)額巨大的中長期損失將與數(shù)額較小的近期損失一起平等參與油污責任限制基金的分配,結果眾多的近期損失的索賠主體只能得到很少的補償,從而導致事實

5、上不公平;(2)中長期損失多是將來的預計損失,而不是現(xiàn)時的、客觀的、已發(fā)生的損失;(3)特別是目前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中當事人或有關部門對中長期損失的調查預測方法、手段不科學,調查結果不準確,中長期損失索賠的事實依據(jù)不足。筆者認為,在目前法律沒有作限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原則上中長期損失作為油污損失的一種形態(tài),法院應當判決責任人予以賠償。理由是:(1)完全賠償是民事賠償?shù)幕驹瓌t,《民法通則》、《環(huán)境保護法》、《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我國加入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均沒有特別限制污染造成中長期損失的賠償。我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只是規(guī)定,污染責任人“對

6、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薄?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將“油污損害賠償”限定為“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油類后,在運油船舶本身以外因污染而產生的滅失或損害,并包括預防措施的費用以及由于采取預防措施而造成的進一步滅失或損害?!痹摱x并沒有排除中長期損失賠償之意,中長期損失與近期損失相比,不能說是直接與間接之分,而是損失表現(xiàn)的時間長短。(2)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列舉的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形式中,適用于環(huán)境污染的有五種,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這里不論及其他責任形式,只談恢復原狀?;謴驮瓲钍侵笇p害的財產或權利基本上回復

7、到被侵害前的狀態(tài)。環(huán)境被污染后恢復原狀是必要的,是可能的,符合民事責任制度的宗旨。由于環(huán)境污染具有潛在性與漸進性,有的污染損害短時間內不可能立即發(fā)現(xiàn),或不能短時間內立即恢復,一般來講,油污污染的中長期損害是客觀存在的,污染責任人有義務將受污染的環(huán)境恢復到污染前的狀態(tài),包括補償并消除中長期損害。如果法院判令污染責任人恢復受污染環(huán)境的原狀(主要是治理中長期損害),一方面,如果責任人不具體履行恢復原狀的義務,法院難以具體強制責任人履行,但法院可責令責任人支付治理費用,補償損失;另一方面,責任人往往不愿曠日持久地治理受污環(huán)境的中長期損害,受害人又多傾向于直接索賠經濟損失。我國

8、的環(huán)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規(guī)中沒有規(guī)定恢復原狀這一責任形式。因此,從恢復環(huán)境的角度出發(fā),只要中長期損失存在,責任人就應當賠償中長期損失。(3)至于說如果將中長期損失納入索賠范圍,則眾多的近期損失索賠主體將只能得到很少的補償,由此推斷出中長期損失不應列入索賠范圍的結論,這似乎既不符合法律,又不符合邏輯。無論是中長期損失,還是近期損失,無論是數(shù)額大的損失,還是數(shù)額小的損失,作為損失存在的形態(tài),均應當?shù)玫劫r償。我們不能為了使某些損失得到更多的受償,而去限制或甚至否定其他可能更大損失的索賠,否則我們將陷于一種離奇的心理狀態(tài),同樣是損失,“相煎何太急”?在現(xiàn)代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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