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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的自首制度探討一、自首的界定 筆者認為,自首具有以下特征:(1)自首是犯罪后的一種表現(xiàn)。自首發(fā)生在犯罪以后,在通常情況下是行為人的一種悔罪表現(xiàn)。犯罪人在犯罪以后對于犯罪的態(tài)度,對于犯罪人的處罰具有重要意義。自首是行為人的一種行為,在通常情況下是投案行為。(2)自首是一種犯罪人的類型。自首的犯罪人,在刑法理論上往往稱為自首犯,這是與累犯相對應的一種犯罪人的類型。根據(jù)犯罪人在犯罪以后具有自首情節(jié),我們可以將其稱為自首犯。自首者是犯罪人中人身危險性較小的一類犯罪人。(3)自首是對犯罪人從寬處罰的一種刑罰制度。我國刑罰具有預防犯罪的目的,對于犯罪分子實行懲辦與寬大
2、相結合的政策。除對極少數(shù)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以外,對于絕大多數(shù)犯罪分子都是實行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使其改惡從善,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因此,應當把自首理解為體現(xiàn)我國刑罰目的的一種刑罰制度。二、自首的本質(zhì) 1、觀點綜述。在自首的本質(zhì)問題上,我國刑法學界存在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自首的本質(zhì)在于悔罪,悔罪貫穿于自首,自首成立的每一個要件都是悔罪的表現(xiàn),不悔罪就無所謂自首。因此,自首的本質(zhì)在于悔罪或悔改。或者說,悔罪是“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罪行的動機,投案和供述罪行是悔罪的表現(xiàn)。第二種觀點認為,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本質(zhì)條件。犯罪人
3、實施犯罪以后,只有歸案了,國家司法機關才能對其實行法律制裁。從司法實踐來看,歸案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被動歸案,即被司法機關捕獲歸案,或者被人民群眾扭送歸案等。被動歸案的本質(zhì)在于歸案行為是違背犯罪人意志的。另一種是自動歸案,即自動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自動歸案的本質(zhì)在于,歸案行為是犯罪人出于本意的行為。可見,自首的本質(zhì)就在于犯罪人犯罪后自己把自己交付國家追訴。第三種觀點認為,所謂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主動交待罪行的行為??梢?,自首是犯罪人犯罪以后的一種積極行為,它表現(xiàn)為自首的犯罪人已經(jīng)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和應受懲罰性,從而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與現(xiàn)行的統(tǒng)治秩
4、序是對立的。正是基于這種認識,自首的犯罪人得以產(chǎn)生了一種主動提請司法機關追訴所犯罪行的心理。在通常情況下,犯罪人總是被動地接受司法機關的追訴,這就是自首行為不同于其他行為的真諦所在?! ∥覀冋J為,作為自首的本質(zhì),至少應當具備以下三個特征:第一,它能準確地體現(xiàn)自首制度立法的精神實質(zhì)。即設立自首制度的基本指向、基本目的應當在本質(zhì)中得到體現(xiàn);第二,它貫穿于自首行為的始終,同時普遍適用于自首的各種情形,普遍適用于各類自首;第三,它是自首本身的特質(zhì),能將自首與其他現(xiàn)象或制度區(qū)別開來?! ∫源藶榛c,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悔罪或悔改不是自首的本質(zhì)。(2)第二種觀點著重強調(diào)的
5、是自動歸案,即強調(diào)的是自首的形式。在自首制度開始創(chuàng)制時,可以說這種觀點是可取的,因為早期的自首把自動歸案作為自首基本條件之一。但是,自首制度發(fā)展到今天,自首的范圍已經(jīng)大大擴展,除了一般自首外,還有我國刑法第67條第2款中規(guī)定的“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這三種人的準自首。就準自首而言,這三種人肯定無法做到“自動歸案”。如果把自動歸案作為自首的本質(zhì),顯然排除了準自首作為自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我國刑法分則第164條第3款、第390條第2款和第392條第2款所規(guī)定的三種犯罪的特別自首,強調(diào)的只是“被追訴前”而并非“自動歸案”。因此,“自動歸
6、案”不是特別自首的組成部分。由于自動歸案無法涵蓋所有自首,因此不能認為自動歸案是自首的本質(zhì)?! 。?)第三種觀點強調(diào)的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主動交待罪行”的行為。這種觀點同樣存在著不能普遍適用于自首的一切情況的問題?! ?、自首的本質(zhì)是“如實供述”。 ?。?)如實供述能準確體現(xiàn)自首制度立法的精神實質(zhì)。國家設立自首制度就是為了正確運用刑罰同犯罪作斗爭,以準確及時地懲治犯罪,節(jié)約司法資源,如果在自首中缺少了如實供述,那么自首制度就沒有存在的任何意義。只有犯罪人犯罪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才能使國家設立自首制度的意義得以充分實現(xiàn)。按照一般自首構成的三要件說,如實供述相對于
7、自動投案和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兩個要件而言,也是最為重要的,居于舉足輕重的地位。如實供述相對于自動投案而言,應當是一個制約性結果,因為僅有自動投案而無如實供述,那么自動投案就沒有太大意義。相對于接受國家審查與裁判而言,如實供述則是最堅實的基礎與前提?! 。?)如實供述貫穿于自首行為的始終,同時普遍適用于自首的各種情況。自首制度都是一種發(fā)展變化的制度,這種變化,主要包括自首范圍的變化、成立要件的變化等等。就我國79刑法和97刑法而言,也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但是通過仔細研究,我們就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即無論自首制度如何變化,能適用于自首制度的通則性內(nèi)容就是如實供述,她堅如磐
8、石地屹立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