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疏義研究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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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間接證據疏義  李樹真  提要:在證據學理分類中,間接證據是理論分析較復雜、規(guī)則使用限制也較多的證據種類,但在間接證據的定義中存在著某些歧義與混亂。這些歧義與混亂主要歸因于對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分類目的的誤解、分類標準的混亂運用和間接證據特征的誤讀上。通過對分類標準的厘定和間接證據定義的溯源考察,可以對間接證據的定義作出一定的修正,并在此基礎上正確把握間接證據的特征。  在證據的學理分類中,間接證據與直接證據相對應,間接證據是單獨一個證據不能夠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需要幾個證據相結合才能

2、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但經過分析,筆者發(fā)現關于間接證據的理論存在一些分歧。由于間接證據是所有證據學理分類中理論分析較復雜、規(guī)則使用限制也較多的證據種類,因而間接證據的明確無論對證據分類理論研究的深化、司法證明模式的轉向、還是對具體的司法實踐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主要擬從間接證據的釋義角度對間接證據的定義作一淺顯的分析,以此就教于訴訟法學界專家學者?! ∫?、間接證據定義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絕大多數訴訟法或證據法學教材、著作將單獨一個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稱為直接證據,而將單獨一個證據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幾個證

3、據結合通過推論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稱為間接證據?!案鶕C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即能不能獨立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薄案鶕C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能單獨地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直接證據。不能單獨地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案件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是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直接證據應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單獨一個證據;第二,能夠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第三,證明方式是直接的,無需經過推理過程。間接證據

4、是不能單獨地直接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薄皬淖C據與案件主要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及關系的性質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劃分依據即是案件主要事實的確認及證據與主要案件事實的關系?!薄爸苯幼C據的最大特點是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一般說來,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或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的最大特點是證明力的或然性?!薄 χ苯幼C據的上述分類有幾個問題需要探討?! 〉谝弧⒃摲诸愔猩婕皟蓚€不同的分類標準,同時被劃分的對象“證據”(劃分母項)

5、不全,因而使這一分類在理論與實踐中出現了混亂。我們可以看出,在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分類中,同時存在著兩個標準:證據數量與證明的對象,從證據數量標準看就是證據是一個還是多個(兩個以上);從證明對象來看就是主要事實還是非主要事實。在邏輯上兩個劃分標準同時適用,必然導致劃分子項的相容與混亂。拿本例來說,同時適用兩個標準,就會出現四種不同的具體情況:  (1)單獨一個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2)單獨一個證據能證明案件的非主要事實;(3)多個證據結合能夠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4)多個證據結合能證明案件的非主要事實。具體可圖

6、示為:  單獨一個證據———案件主要事實  多個證據———案件非主要事實  在上述四種具體情況中,情況(1)是直接證據,情況(3)是所謂的間接證據,而情況(2)(4)在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分類中則沒有了落腳之處。也許是為補救這一缺陷,有些著者進一步解釋說,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分類只是針對案件的主要事實的。這種解釋還是不能破解這一分類在理論上面臨的困境,要承認這一分類針對的對象不是全部證據,而只是相對于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部分,這樣雖免除分類中劃分不全的邏輯缺陷,卻無形中又降低了這一分類理論的層次。其他證據分類都是以全

7、部證據為劃分外延,而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分類卻以部分證據為其外延,這就降低了其理論的概括性與普遍的指導意義?! 〉诙苯幼C據與間接定義中涉及的“案件主要事實”是一個容易產生歧義的概念,“主要事實”確切地到底是指什么,在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劃分中,將證明對象進一步特殊化為“主要事實”是否有必要?筆者發(fā)現在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定義中,至少有如下幾個概念經常與“案件主要事實”概念被同時使用,如“主要事實”、“直接事實”、“要件事實”、“要證事實”、“系爭事實(爭議事實)”、“待證事實”,這些概念因對證明對象范圍的不同理解而

8、有所區(qū)別。對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定義雖然不需要準確劃清證明對象的范圍,但必須有一個為人們普遍接受的、統(tǒng)一的指稱證明標的的概念?! 〉谌?,筆者注意到許多學者在講直接證據時都強調直接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的直接證明關系,而講間接證據時,一般強調間接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的“推論”關系。這里又涉及到“證明”、“推論”、“推理”等具體概念。邏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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