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欺詐訴訟欺詐之定性探討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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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訴訟欺詐之定性探討  袁玲吳玉萍  一、中外訴訟欺詐行為定性之爭  訴訟欺詐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訴訟欺詐,也即侵財類訴訟欺詐,是指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做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假的證據(jù)或者串通證人提供偽造的證據(jù),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的行為。廣義的訴訟欺詐則不僅限于提起訴訟騙取財物這種

2、情形,還包括基于其他動機目的而在訴訟活動中實施的形形色色的欺騙行為。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刑法對狹義的訴訟欺詐都未做明文規(guī)定。關于這種行為(下文的訴訟欺詐均系從狹義而言)能否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中外刑法學界均存在爭議?! ?一)德日國家訴訟欺詐行為定性之爭  少數(shù)學者認為,訴訟欺詐不能構成詐騙罪。主要理由是:第一,法院能否被欺騙的問題。從本質上分析,民事訴訟采取的是形式真實主義,而不問法院是否陷于錯誤。很多時候法官明知行為人提供的證據(jù)是虛假的,也不得不做出有利于行為人的判決。所以,訴訟欺詐中,行為人是在利用民事

3、訴訟制度,法院不存在被欺騙的情況。第二,被害人是否受騙而交付財物。在訴訟欺詐中,作為被害人的敗訴方,絕大多數(shù)時候對行為人提出的虛假證據(jù)心知肚明。其在法院誤判的情況下不得已而服從判決,向勝訴方提供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這不是基于錯誤而交付財產。如果被害人不服從法院的裁判,法院予以強制執(zhí)行,這更不能說是詐騙罪中的基于自己意思交付財物的行為。  通說認為訴訟欺詐構成詐騙罪。第一,法官完全可能成為處分財產的受騙人。因為即使采取形式真實主義,法官仍應根據(jù)事實做出判決。法官得知當事人的虛假主張后,也有做出正確判決的

4、相應途徑。所以,法官根據(jù)當事人提出的虛假證據(jù)做出錯誤判決,顯然是受欺騙的結果,故不可否認其為受騙人與財產處分人。第二,財產處分人不是敗訴方,而是受欺騙的法院或法官。如平野龍一指出:在這種場合,法院是被欺騙者,同時也是交付者,而且法院具有使被告將財物交付給原告的權限,因此成立詐騙罪?!薄 ?二)我國訴訟欺詐行為定性之爭  多數(shù)學者持肯定說。他們試圖從改造我國詐騙罪的傳統(tǒng)理論入手,借鑒外國刑法理論,力求在理論基礎與觀點上與德日肯定論者趨于一致。其主要從兩個層次論證:第一,詐騙罪不應局限于二者之間的詐騙???/p>

5、定論者將外國刑法中的“三角欺詐”引入我國刑法理論,對詐騙罪的行為結構進行重新詮釋,認為被騙者和被害人不必為同一個人,但被騙者與財物處分人必須是同一個人。第二,訴訟欺詐是一種典型的“三角欺詐”,應當以詐騙罪論處。訴訟欺詐與詐騙罪的本質相同,都具有“騙”的根本屬性,具有侵犯他人財產權的性質,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然而肯定論者的具體主張又有所不同:有的認為訴訟欺詐構成詐騙罪,有的認為訴訟欺詐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詐騙罪,目前雖可按詐騙罪定罪,但在時機成熟時仍應單獨規(guī)定獨立的罪名對該類行為予以懲處。少數(shù)學者持否

6、定說。他們堅守我國詐騙罪理論的傳統(tǒng)陣地,以訴訟欺詐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為由將其拒之門外。其理由除了德日學者提出的兩點外,主要有以下兩個:第一,兩者的行為結構不同。否定說不承認“三角欺詐”,認為在詐騙罪的犯罪結構中,被騙者、財物處分人與被害人必須是同一個人,并且整個詐騙案件涉及的利益主體共有兩方:一方是詐騙行為人,另一方就是被騙人(同時又是財產處分者,也是被害人),由于訴訟欺詐的行為結構與詐騙罪相去甚遠,因此訴訟欺詐不能構成詐騙罪。第二,兩者侵害的客體不同,由此決定兩者存在質的差別。訴訟欺詐侵害的直接

7、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而對被害人財產權的損害則是次要的,這與普通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具有單一性是不同的。訴訟欺詐的行為本質應從其侵犯司法機關正?;顒拥慕嵌葘ζ溥M行評價才是恰當?shù)?。否定論者認為,由于刑法分則中沒有與此種行為相對應的處罰條款,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目前只能作無罪處理。但鑒于該種行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建議立法增設“訴訟欺詐罪”或“偽造民事證據(jù)罪”。  二、訴訟欺詐之定性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我國刑法學界普遍認為詐騙罪僅限于二

8、者間詐騙。詐騙罪的結構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行為人獲得或使第三者獲得財產——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害。刑法理論一般認為,這五個要素也就是詐騙罪的構成要素。“三角欺詐”是德日刑法理論上的概念,指的是詐騙罪中被騙人與被害人不同一的情形。二者間詐騙與三角欺詐在形式上的差異是否足以導致兩者之間存在質的區(qū)別,以致于不能受同一罪名評價呢?有學者聯(lián)系我國的刑法規(guī)定、刑法理論及司法實踐,認為三角欺詐(三角詐騙)行為構成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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