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釋“儥”及相關諸字》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釋“儥”及相關諸字包山楚簡151—152號簡為無篇題的法律文書,記載了一件案例(以下凡引及古文字資料,釋文皆用寬式,通假字大都直接釋出):左御潘戌食田于1域2邑,城田一,索畔苑。戌死,其子潘陟后之;陟死無子,其弟潘3后之;4死無子,左尹士令其從父之弟潘5后之。6食田,病于債,骨(過)儥之。左御遊辰骨(過)賈之,有伍7(?),王士之后8賞間之,言謂潘戌無后。左司馬適令左令9定之,言謂戌有后。李學勤先生在《包山楚簡中的土地買賣》一文中,曾對這兩條簡文有過很好的解釋。⑴筆者對這兩條簡文中的個別字詞也有一些
2、想法,下面提出來供參考。文中“索”字可有兩種讀法。一種是屬上讀,指一種民間的計量單位,一般認為十丈為一索。宋王禹偁《畬田詞》:“各愿種成千百索,豆萁禾穗滿青山?!痹⒅^:“山田不知畝10,但以百尺繩量之,曰某家今年種得若干索。”如此“城田一索”就是“城田十丈”。不過“百尺”之田按之簡文似嫌太小,又“索”字訓為計量單位的書證亦嫌稍晚。一種讀法是“索”字屬下讀,訓為“盡”。“畔”字本義為“田界”,“索畔苑”就是“全都挨著苑囿”的意思。兩個“骨”字疑應讀為“過”。包山楚簡中有神名“司11”,學者們指出就是
3、見于典籍的“司過”,⑵可證“骨”可通“過”。在簡文中,“過”是指“過戶”?!皟櫋绷x為“鬻賣”,“賈”義為“市買”?!斑^儥之”就是“過賣之”,“過賈之”就是“過買之”。“有五12”的“13”字不能確定,但恐怕不是“節(jié)”字。這兩句簡文的意思可以推定,應是“有士伍證明裁斷”的意思?!伴g”可讀為“離間”之“間”。上面提到李學勤先生的文章的最重要之處,是成功地釋出了“儥”字。這使得這兩條簡文可以順暢讀通,又凸顯了簡文內(nèi)容的重要?!墩f文·人部》:“儥,賣也。”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指出“儥”即“今之鬻字”?!?/p>
4、玉篇·14部》:“鬻,鬻賣也?!眱欁止乓粼诙~屋部,鬻字在章紐覺部,兩字皆為舌音,韻皆為入聲,韻尾相同。屋、覺二紐在《詩經(jīng)》中亦有合韻的例子?!墩f文》認為“儥”字所從的“賣”字本從“睦”字古文“15”得聲,而“睦”字古音就在覺部??梢姟皟櫋?、“鬻”兩字音義皆近,顯然是一對同源詞或是一個詞的不同寫法。“儥”字還見于包山楚簡120號簡:161718馬于下蔡師,儥之于昜城。上引李學勤先生文中未提及此句簡文中的“儥”字,但是受李先生文的啟發(fā),已有學者將其釋為“儥”,⑶這是非常正確的。文中“1920”為人名,
5、“21”字從“米”從“22”,已有學者根據(jù)文義推測其為“竊”字,可謂卓識。⑷不過學術界對這個字的結(jié)構尚不清楚,故在這里需稍加解釋?!?3”字從“米”從“24”,“25”字從“攴”從“26”(為求方便,以下“27”字的各種變體皆隸定作“28”)?!?9”字在郭店楚簡中作如下之形:1、3031更多見的是作為合體字的偏旁出現(xiàn),見于下列各字:2、從言323334353、從水36374、從攴38395、從戈或從戈從口404142431在簡文中用作“察”,《五行》篇“不44于道”即“不察于道”。但是這個字在馬王
6、堆帛書中寫作“辯”,于是有人認為郭店簡的這個字也應釋為“辯”。其實古代“察”、“辯”二字可以互訓,皆有“分辯”之義?!抖Y記·禮器》:“無節(jié)于內(nèi)者,觀物弗之察矣。”孔穎達疏:“察,猶分辯也?!惫瓿喌摹安臁弊衷隈R王堆帛書中作“辯”是同義換用,并不能證明郭店簡的“察”也應釋“辯”。2在簡文中也用作“察”。這個從言的形體也多見于包山楚簡,以往學者釋作“對”⑸、“45”⑹、“46”⑺、“辯”⑻等,現(xiàn)在看來都是錯誤的。3在簡文中也讀作“察”。4在簡文中用作“淺”。三體石經(jīng)引“踐”字古文作“47”,與簡文“4
7、8”字所從之“49”很接近,可見“50”確實可以用作“戔”。5在簡文中用作“竊”。用作“竊”的簡文作“51鉤者誅,52邦者為諸侯?!边@句話就是見于《莊子·胠篋》的“彼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庇鞋F(xiàn)存典籍的對照,可知“53”用為“竊”確切無疑,同時也證明包山楚簡的“54馬”讀作“竊馬”的正確無誤。馬王堆帛書《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和《縱橫家書》中的“竊”字寫作“55”,本從“米”作。“56”字從“米”“57”聲,很可能就是“竊”字的異體。上引1—5的“58”字或用為“察”,或用為“察”、“淺”、“竊”三
8、字的偏旁,但其形體又與“察”、“淺”、“竊”三字毫無關系,顯然只是一個借音字或借音偏旁。那么這個字的形體到底是什么字呢?我們認為應該就是“59”字?!?0”本為“辛”的分化字,二字古音很近。古文字中從“辛“或從與“辛”形體接近的字,在發(fā)展演變中其上部都類化作“61”或“62”。上引1—5“63”字下部的寫法雖有多種變體,但其上部作“64”、“65”形則固定不變,正符合“66”字的基本特征。其下部的各種變體應是在發(fā)展演變中產(chǎn)生的類化或訛變?!?7”字古音在溪紐元部,與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