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釋的困境與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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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解釋的困境與出路關鍵詞:立法解釋 司法解釋 法官 個案解釋內容提要:我國有效刑法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兩種。目前,我國刑法解釋面臨諸多困境。由國家立法機關解釋刑法合法卻不合理,由最高司法機關解釋刑法又有違憲、侵權之嫌。盡管理論界對現(xiàn)行刑法解釋質疑聲不斷,但司法界卻視刑法解釋為辦案生命。數(shù)量龐大的刑法解釋的存在,最終阻礙了司法人員素質的提高,而司法人員素質不高,反過來又加大其對刑法解釋的過分依賴。我國刑法解釋陷入這種惡性循環(huán)的困境中不能自拔,只有改革當前刑法解釋體制,取消現(xiàn)行刑法解釋中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建立法官適用刑法個案解釋機制,才是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一、中國刑法解釋的困

2、境(一)由國家立法機關解釋刑法合法不合理由國家立法機關解釋刑法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jù)。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憲法和法律先后多次就法律解釋權的問題作出規(guī)定。1954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都規(guī)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第1條明確規(guī)定:“凡關于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guī)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guī)定。”2001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立法法》第42條規(guī)定:“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3、一)法律的規(guī)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現(xiàn)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jù)的。”《立法法》第47條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解釋權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刑法解釋權合法,但并不具有合理性。憲法和相關法律之所以將解釋法律(包括刑法)的權力授予立法機關,是基于這樣一個樸素的邏輯理由:解釋法律就是要使抽象、概括的法律展現(xiàn)出明確、具體的含義,而制定法律的人是最了解法律本意的,所以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是最合情合理的選擇。這樣一個看似符合邏輯的理由,其實并不具有合理性。1立法解釋無法從

4、根本上解決刑法的抽象性、不明確性問題。雖然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刑法具有明確性,但刑法的明確性是相對的,刑法與其他法律一樣,總是存在不明確之處,世界上沒有一部刑法明確到不需要解釋的程度,因為沒有任何一部刑法能夠將現(xiàn)實生活中形形色色、多姿多態(tài)的犯罪毫無遺漏地作出詳細規(guī)定。為了使刑法既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又能適應每時每刻都在變化著的現(xiàn)實的需要,立法機關不得不使用一些具有周延性的概念。人大常委會希望通過頒布立法解釋來解決刑法的抽象性、不明確性問題,但由于立法機關不是針對具體案件對刑法進行解釋,其解釋依然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特征。這種帶有普遍性、一般性特征的立法解釋,在面對生動、具體的個案時,仍然顯得不

5、明確、不具體。正如張明楷教授所言:“不聯(lián)系現(xiàn)實社會生活與具體案件對刑法作出的解釋,只能是對刑法條文的同義反復,用幾句話甚至十幾句話來表述法條中的一句話,但含義沒有任何變化。這種解釋沒有意義?!雹?立法解釋未必能真正體現(xiàn)立法原意。這里有兩個問題值得研究。第一,追求立法原意,到底要探究誰的意圖?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指出:“我們不斷追問‘立法者’(thelegislator)的意圖,雖然我們知道并不存在這樣的個體。另一些時候我們會說到‘立法機構’的意圖,雖然我們知道投票支持一部法案的那些人往往是抱著對其含義的不同理解而這樣做的,而且往往對其中的條文缺乏真正的理解。為了更接近于個人心理,我

6、們會提到‘法律起草者’的意圖。但此時我們又一次陷入麻煩。一部法律的起草者往往是許多個人,他們不一定同時行動,而且對于所追求的準確目的也沒有任何共同理解。況且,起草者們關于一部制定法的任何私人的、未經(jīng)交流的意圖被正確地認為同法律的正確解釋之間并無法律上的相關性?!雹谠谖覈?立法者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個機構,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刑法實際上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幾千名代表投票通過的,這幾千人對刑法的每一個條文是否都有統(tǒng)一的立法原意,這是一個不得而知的問題。正如哈里•W.瓊斯(HarryW.Jones)所言:“如果‘立法意圖’被期待來表示上下立法兩院的全部成員對法規(guī)術語所作的一種一致解

7、釋,那么顯而易見,它只是一個純屬虛構的概念而已?!雹鄣诙?如何找到立法原意?即使承認幾千名人大代表有統(tǒng)一的立法原意存在,但要了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原意是什么,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事。如果將立法者的原意作為法律解釋的客觀標準,就會得出這樣的結論,即正確的解釋必須與立法者的意圖一致。那么怎樣才能證明解釋者所把握到的就是立法者的原意呢?解釋者拿不出一條證據(jù)或操作標準來對此作出證明,所以只能自己認為自己的解釋是正確的、符合原意的??梢哉f,對刑法的每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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