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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包庇罪疑難問題研究》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窩藏、包庇罪疑難問題研宄、現(xiàn)行刑法對窩藏、包庇罪介紹現(xiàn)行刑法第310條對窩藏、包庇罪規(guī)定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第362條規(guī)定:“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査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北咀锴址傅氖菄宜痉C關的正常刑事司法活動,國內(nèi)外立法和刑法理論認為氈庇犯罪是妨害司法活動的犯罪之一。窩藏、庇罪侵犯的可以是公
2、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也可以是檢察機關的偵查、起訴活動,還可以是法院的審判活動和監(jiān)管機關的刑罰執(zhí)行活動。男外,本罪侵犯的是司法機關對犯罪的刑事追訴和刑罰執(zhí)行活動,這是窩藏、包庇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也是窩藏、包庇罪與其他妨害司法罪在犯罪直接客體方面的區(qū)別。、窩藏、包庇罪的罪名的確定、概念與性質(zhì)(一)窩藏、包庇罪罪名的確定刑法第310條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艽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蘇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痹摋l將窩藏、包庇行為規(guī)定在同一條文中,致使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
3、部門對窩藏、包庇行為究竟應定一罪還是兩罪發(fā)生了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即行為人分別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應分別成立窩藏罪和庇罪,行為人同時實施窩藏、庇行為的,仍只成立窩藏、包庇一罪,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例如“窩藏、包庇罪實際上是選擇性罪名,可以分為窩藏罪和包庇罪?!庇秩纭氨緱l規(guī)定的是窩藏罪和包庇罪的選擇性罪名……”再如“筆者認為,窩藏、包庇罪是一個罪名,屬于刑法理論上的選擇性罪名……”這種觀點得到大多數(shù)學者的支持。另外,最高人民法《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犯罪罪名的意見》也均認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男一種觀
4、點認為窩藏、包庇罪是兩個獨立的犯罪,如果行為人分別實施了這兩種行為的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例如“從管窩藏行為與包庇行為在犯罪客體、犯罪主體及犯罪主觀方面基本相同或者像似,但在客觀行為特征上,兩者卻有著很大的區(qū)別。因而將窩藏、庇行為以一罪看待,無疑抹殺了兩者區(qū)別的界限,難以淮確地揭示W(wǎng)罪的本質(zhì)特征,故在筆者看來,上述司法解釋似有改進的必耍。”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理由是:雖然現(xiàn)行刑法第310條規(guī)定了窩藏、包庇兩種行為,各自可以獨立適用,但在同一案件中兩者又可以有機聯(lián)系在一起,這樣的特點符合選擇性罪名的特征。行為人只有窩藏行為的,就只定窩藏罪;行為人僅有庇行為的,則定庇罪;行為人同時具
5、有這兩種行為的則定窩藏、庇罪。(二)窩藏、包庇罪的概念學界對窩藏、包庇罪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但多數(shù)學者是根據(jù)刑法第310條的規(guī)定來界定的,如“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Jt?提供隱藏的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窩藏、庇罪,可分解為窩藏罪與包庇罪。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的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做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筆者認為上述定義有兩個缺陷,一是在定義中未對“事前沒有通謀”加以強調(diào),不能把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事后對犯罪人予以窩藏、庇的共同犯罪行為區(qū)別開來。二是為未對“包庇”一詞進行解
6、釋。綜上,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在事前未通謀的情況下,為其提供隱藏的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對其予以掩護的行為。(三)窩藏、包庇罪的性質(zhì)窩藏、庇罪是行為犯、連累犯,只有從屬性和獨立性。1.從屬性是指因為窩藏、包庇罪是連累犯,在一定程度上,其類型化和處罰,與其上游的犯罪具有內(nèi)在的邏輯聯(lián)系,對本犯具有重要從屬性和依附性,沒有上游犯罪的發(fā)生也就沒有本罪成立的可能。具體而言之,窩藏、包庇罪的從屬性是指,必須以被窩藏、包庇之人屬于刑事訴訟程序所可能發(fā)動的人為前提,因而對被窩藏、包庇人的行為和地位兵有一定的從屬性,如果被窩藏、庇人事實上永遠不可能成為國家司法介入的對
7、象,那么即使實施了窩藏、包庇行為實際上也不可能構成犯罪。窩藏、包庇罪的從屬性還表現(xiàn)在刑罰的從屬性上,如我國古代對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犯罪人的處罰根據(jù)是被窩藏、包庇犯罪人的應處刑罰,即“減罪人罪一等”。1.獨立性是指,木罪具有獨立犯罪構成,獨立的法定刑。另外,獨立性還表現(xiàn)為訴訟程序上的獨立,即并不耍求被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最終被法院的生效判決確定為犯罪分子為前提,在程序上也不要求必須先行確定被窩藏、包庇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人不能以被包庇者的先訴作為抗辯的理由。三、窩藏、包庇罪存在的疑難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