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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摘要】學術界在傳統(tǒng)文化的研究中,司法制度是一個薄弱環(huán)節(jié)。宋代時期的司法制度,在前代的基礎上有著相當?shù)陌l(fā)展,近年來關于宋代司法制度的研究,雖發(fā)表了一些有見解的文章,作了某些專題的探討,但卻未成體系,難窺全貌。本文通過《宋史.刑法志》中對宋代強化中央集權(quán)的立法思想的闡述,詳細記述了宋代的司法制度,反映出宋代的司法特色,給我們當今的法治建設帶來了很大啟示?! 娟P鍵詞】宋史;刑法志;宋代;司法制度 【正文】 一、《宋史·刑法志》的寫作背景及內(nèi)容概述 《宋史》撰修于元朝末年,全書有本紀四十七卷,志一百六十二卷,表三十二卷,列傳二百五十五卷
2、,共計四百九十六卷,約五百萬字,是二十五史中篇幅最龐大的一部官修史書。早在元初,元世祖忽必烈就曾詔修宋史,因體例未定而未能成書。元順帝至正三年(1343)三月,下令修遼、金、宋三史,到五年十月,歷時僅兩年半,即修成《宋史》。元末修撰的這部宋史,是元人利用舊有宋朝國史編撰而成,基本上保存了宋朝國史的原貌。[1] 《宋史·刑法志》是《宋史》中有關宋朝法律制度、刑事立法及司法活動描述最為詳細的一部分?!端问贰ば谭ㄖ尽饭灿腥糠?,即《宋史·刑法一》(以下簡稱《刑法一》)、《宋史·刑法二》(以下簡稱《刑法二》)和《宋史·刑法三》(以下簡稱《刑法三》)。《刑法一》共有五十五段。第
3、一、二段是《宋史·刑法志》的序言。首先沿用歷代刑法志的傳統(tǒng)體例,論述封建禮教和刑罰的相互作用。接著,對宋初、神宗以后和南宋的法制,極簡單地作了總的評述。第三至五十五段的內(nèi)容概括起來,共有下列四點:1.說明兩宋三百余年的立法經(jīng)過。宋初自建隆重定刑統(tǒng)和編敕以來,后繼君主陸續(xù)編敕,敕律并行。神宗變法,以敕代律,劃清敕、令、格式的界限,并創(chuàng)設統(tǒng)編敕令格式的體例;孝宗又創(chuàng)編條法事類,便利法規(guī)的運用。此外,南宋時,斷例和指揮也取得法律的地位,有時它們的效力竟超過敕令格式。2.明宋代司法行政方面集權(quán)中央的措施。主要表現(xiàn)為加強刑部“復按”的職權(quán),京師設審刑院、糾察司,各路設提點刑獄司、
4、御史臺設推勘官。3.代在司法方面防止官吏專橫的措施。君主經(jīng)常親自審判、督促限期結(jié)案、按期具報監(jiān)禁人數(shù),注意清理積案。4.代維護封建統(tǒng)治的措施。除嚴懲貪贓官吏外,并頒行倉法,獎勵告密,制裁貪污的吏役,又特設“盜賊重法”,“獲盜推賞例”等?!缎谭ǘ愤@一部分的內(nèi)容,大致首先為斷獄,其次為詔獄?!缎谭ㄈ愤@一部分的內(nèi)容,大致首先為疑獄,其次為配法、獄制、贖法和赦法?! 《?、宋代司法制度的高度集權(quán)化 ?。ㄒ唬┚骷瘷?quán)的司法機關體系 1.中央司法機關及其體系 ?。?)刑部、大理寺和御史臺 宋承唐制,中央三大司法機關仍為大理寺、刑部、御史臺。刑部作為司法行政機關,同時負責復核大
5、理寺所斷全國的死刑已決案件。大理寺為中央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地方各州縣上報的刑事案件以及京城百官案件,實行審判分離。御史臺的職能,主要是監(jiān)察文武百官,糾彈違法,肅正綱紀。但也具有司法審判方面的職能。主要是:其一,審理高級官員犯罪案件?!叭撼挤阜ǎw大者多下御史臺獄,小則開封府、大理寺鞫治焉?!盵2]其二,公讞天下大獄。太宗太平興國九年,曾派“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十四人,分往江南、兩浙、四川、荊湖、嶺南審決刑獄”。[3]雍熙三年,“置御史臺推勘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為之。凡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陛辭日,帝必臨遣諭之曰:‘無滋蔓,無留滯?!藤n以裝錢。還,必召問所推事狀,著
6、為定令”。[4]其三,參與雜議疑獄?!疤煜乱瑟z,讞有不能決,則下兩制與大臣若臺諫雜議,視其事之大小,無常法,而有司建請論駁者,亦時有焉。”[5]《刑法三》中提到,如神宗元豐年間,興元府奏讞梁懷吉毆打其子致死一案,刑部郎中杜纮所議與法寺相駁,而御史臺則議纮論不當,駁而上奏,作用不小?! 。?)增設的機構(gòu)和臨時性機構(gòu) 宋代的監(jiān)察機關在中央原有御史臺,后又增設諫院,糾察在京刑獄司、監(jiān)司、通判,以加強對司法的監(jiān)督。糾察在京獄司包括接受有關司法情況的供報。一開始,“御史臺獄亦移報之。八年,御史論以為非體,遂詔勿報”。[6]從上述內(nèi)容看,糾察在京刑獄實際上是對包括御史臺在內(nèi)的所有
7、中央及京畿司法機關進行糾察監(jiān)督的專門機關?!缎谭ㄈ分刑岬?,元豐改制,撤銷糾察在京刑獄司,其糾察職事,委御史臺刑察兼之,臺獄則由尚書省右司糾察之?! ∷纬踹€增設了制勘院和推勘院等臨時性的審判機構(gòu),負責審理皇帝交辦的案件。制勘院時宋代審理皇帝交辦案件的臨時審判組織,又稱“詔獄”。宋初曾選派三班使臣、內(nèi)侍或京朝官充任制勘使臣,到各地審理重大案件。神宗時形成制度,所謂“凡一時承詔置推者,謂之‘制勘院’,事出中書,則曰‘推勘院’,獄已乃罷”。[7]中央的行政機構(gòu),如中書門下、樞密院、三司也都有參與審判的權(quán)力。宋神宗元豐改制前,三司是中央最高財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