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mbo信托產品法律分析》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MBO信托產品法律分析摘要:作為公司并購的重要方式之一,MBO契合了國企改革的要求被一些地方政府大力宣揚和推廣,MBO熱潮隨之而生。受限于我國金融法規(guī)繁多和滯后的現(xiàn)狀,早期的MBO操作實踐存在不少問題,直到《信托法》等一法兩規(guī)出臺以后,理論屆開始推崇MBO信托產品,認為其是實施MBO的最佳工具。本文分析認為,當前的兩種MBO信托產品并非沒有法律問題,只有靈活運用信托制度和信托原理,才能繞開現(xiàn)存的法律障礙?! £P鍵詞:MBO,信托,信托產品,法律障礙 MBO(ManagementBuy-Outs)即管理層收購或管理層融資收購,是在LBO(杠桿收購)[1]的基礎上
2、發(fā)展起來的一種企業(yè)產權交易手段,它是指公司的經營管理層利用借貸所融資本或股權交換及其它產權交易手段收購本公司股權的行為。實施MBO,將使公司所有者結構、控制權結構發(fā)生重大變化,公司變成了管理層控股的公司,也即實現(xiàn)了股東控制和內部人控制的重合。MBO在上世紀80年代曾風靡西方,進入上世紀90年代,管理層擴大持股比例成為全球公司治理結構的發(fā)展方向,經營者向所有者轉化成了新的發(fā)展潮流,管理層收購由此更趨活躍?! BO在我國并不是個新名詞,早在1998年四通集團就啟動管理層融資收購開創(chuàng)了中國MBO的先河,在之后的幾年里,與國企改革形成契合,MBO似乎成了“抓大放小”以
3、及解決國有資產退出和管理層激勵問題的“靈丹妙藥”,MBO得到了更多企業(yè)的接受并漸成熱潮。2000年,粵美的(000527)首先在上市公司中實行MBO,其后深方大(000055)、佛塑股份(000973)、洞庭水殖(600257)、特變電工(600089)、勝利股份(000407)等陸續(xù)跟進,相繼完成了MBO.不過,由于實行MBO的資金來源和數(shù)額備受懷疑,加之我國的部分金融法規(guī)對實施MBO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借《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以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這一法兩規(guī)的出臺,信托制度成了MBO的“救命稻草”,上市公司實施MBO大行其道,
4、2002年更是被稱為“MBO年”。MBO信托產品究竟存在哪些法律問題,信托是不是目前我國解決MBO問題的唯一途徑,本文將展開討論。 一、兩種MBO信托產品 之所以把信托制度叫做MBO的“救命稻草”,是因為信托制度的出現(xiàn)以規(guī)避法律為主要目的,財產權利是其中心內容,信托制度承載的信托產品[2],正是解決實施MBO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法律沖突的重要手段?! 嵤㎝BO,管理層需要大量的資金,通常需要借助債務融資等外部財力的支持才能解決,而在我國進行投資會受到對主體以及對投資額的種種限制,因此MBO信托產品的出現(xiàn)主要是解決管理層的融資問題以及由誰出面對目標公司進行收購
5、的問題。 通常,借信托公司實施MBO有兩種主要的方式:一種是由信托公司向外融資,然后將融資通過貸款的方式交給目標公司管理層,由目標公司管理層實施MBO.按照信托理論分析,在這種MBO產品結構中,投資者或被融資者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信托公司成為受托人,對融資擁有所有權,能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融資,這種信托方式構成自益信托。而信托公司與目標公司管理層之間是借貸關系。 另一種是信托公司向外融資后,使用融資以自己的名義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權,其后再將股權移轉給目標公司的管理層達到其實施MBO的目的。理論上,在這種MBO產品結構中,投資者或被融資者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信托
6、公司成為受托人,對融資擁有所有權,能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融資購買股權,這種信托構成自益信托。不過,更為復雜的是,在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購買目標公司的股權之后,為了達到MBO的最終目的,信托公司還需將所購股權移轉給目標公司管理層。買賣是移轉股權的一種途徑,管理層可以通過分期付款、質押貸款[3]等方式取得目標公司的股權。另一種途徑是信托,即在前一項MBO融資信托的基礎上再成立一個信托,由信托公司作為委托人和受益人,將目標公司的股權作為信托財產交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而目標公司的管理層成為受托人。這樣,整個MBO過程將構成既有聯(lián)系而又獨立的兩個信托[4]. 二、六條法律規(guī)
7、范 搜尋我國的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可以看出目前沒有專門針對MBO信托產品的具體規(guī)定,但其涉及的主要相關條款卻有如下這些: 1.《商業(yè)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yè)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 該條規(guī)定限制了商業(yè)銀行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投資業(yè)務,使管理層無法直接從商業(yè)銀行處獲得資金信托或者股權信托?! ?.《公司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薄 ≡摋l規(guī)定限制了管理層從目標公司或者其它公司獲得貸款
8、或擔保的途徑,使得管理層